法律论文: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2014年4月16日
发布时间:2014-04-16
一、导言
电子商务是伴跟着收集消息手艺的成长和计较机使用的普及而发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买卖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商业体例以其特有的劣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敏捷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度及分歧行业所接管和利用。据按照结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成长演讲》显示,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买卖额达到6153亿美元,比2001年增加73.1%;信贷银行颁发的演讲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总额估计达到1.24万亿美元。
据统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互联网数据核心估量,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买卖额约为600亿美元。可是这种新兴商业体例对保守法令(无论是英美法系,仍是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前提、合同无效性规范、领取方式、提单的让渡等一系列法令律例和要求,提出了庄重的挑战。原有的法令律例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成长的需求,障碍了电子商务的一般成长。因而,有需要为电子商务成立起一套需要的法令律例和配合恪守的贸易法则,为电子商务的动作供给法令根据,以推进国际商业更好的成长,而《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恰是如许一部法令。
在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加入买卖的两边是以互换电子数据的体例而不是通过当面签定或互换书面文件的体例来告竣或进行贸易买卖的,也便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保守的书面文件。这就发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在收集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必然目标,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互换所明白彼此权利关系的和谈。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收集和谈为根本,从终端机输入信件、条子、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办事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消息。
而电子数据互换(EDI)则是通过计较机联网,按照商定的尺度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置具有必然布局的贸易数据。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利和权利作出商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分歧于保守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两边或多方在收集上运作,能够互不碰头。合同内容等消息记实在计较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点窜、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较机内进行。
2、暗示合同生效的保守签字盖印体例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取代。
3、保守合同的生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址,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停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有主停业地的,其经常栖身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逝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留,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踪迹。
电子合同作为具有必然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保守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处所次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由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保守的书面文件大不不异,这使现行法令规范的某些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及无效性发生了影响。
若是疑惑决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令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一般成长形成极大的障碍。只要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无效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勾当才能普遍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问题,能够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令问题中最少的、最基赋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的法令概念
电子数据本来是一个计较机通信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消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令上的一个概念,分歧的组织、分歧的国度、分歧的学者的表述各有分歧。
结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在《电子贸易示范法》中利用了Data Massege,即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雷同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送的消息,这些手段包罗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互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互换(EDI)系指电子计较机之间利用某种商定尺度来消息布局的消息电子运输。
《电子商务条例》利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实),指消息系统所发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实,而该记实--(a)能在消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消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消息系统;而且(b)能储具有消息系统或其他前言内。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包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雷同手段生成、发送、领受或者储存的消息。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互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较机及其通信收集处置营业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商业东西,又称为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数据电讯,是于口头、书面等保守意义表达体例之外的一种电子通信消息及其记实。
从的各类表述,我们能够看出此中有一个条理问题,即: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并不是统一条理上的,它们均属于电子数据。这从《电子贸易示范法》第2条的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注释中可清晰,而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雷同手段生成、发送、领受或者储存的消息。而从严酷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是分歧的。
由于我们说,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代替了一系列的纸面买卖文件,实现了买卖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利用电子体例传送消息的,但它们凡是老是发生一份书面的工具,即它们的最终传送成果,都是被设想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送体例分歧。也正因而,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使用于贸易买卖中的通信手艺,并未对保守的法令法则形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阐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商务而发生的电子数码消息流,这应是解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阐述的电子数据这一概念,从法令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商务中,所发生的不克不及间接地为人们所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义暗示的无纸化的电子消息。
三、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问题,次要是因为其与保守书面文件形式的分歧而发生的。这一问题现实上是电子数据可否形成保守法上的书面形式,可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划一效力的问题,也便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告竣的和谈的表示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保守法中,记录、传送具有法令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亲近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示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令律例中,以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看成法令行为生效的前提前提。
之所以将书面记录,作为主要的法令行为的形式要求,次要缘由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留的长处,并且,若是加上手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共同,便合适了抱负的法庭要求,能够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协助各方认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现实。而在电子商务中,文字表达的具体体例发生了底子性变化。在计较机收集中传输的消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们所能间接意义的物质。与保守的书面文件比拟,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征:
1、它本色上是一组电子消息,其依赖于的具有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保守的纸张;
2、它的表示形式不是无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需通过调取储具有磁盘中的文件消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示。
四、电子数据法令效力的承认
1、《电子贸易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式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若何处理呢?《电子贸易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贸易示范法》是结合国国际商业法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送具有法令意义的消息可能会因利用这种电文所碰到的法令妨碍或这种电文的法令效力及无效性的不确定性而遭到影响的环境,向立法者供给一套国际的法则,以申明如何去消弭此类法令妨碍。因而该法现实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令轨制。
《电子贸易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式,这种方式安身于阐发保守的书面要求的目标和感化,以确定若何通过电子贸易手艺来达到这些目标或感化。
其具体做法是挑出版面形式要求中的根基感化,以其作为尺度,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尺度,即可同起着不异感化的响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划一程度的法令承认。据此,《电子贸易示范法》在第6条中:如法令要求消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消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中书面的根基尺度,以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令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处理
我认为《电子贸易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式以处理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手艺前提下是最佳的方式。就电子数据本身来看,不克不及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由于两者具有分歧的性质,这在前面已阐述过。但作为贸易买卖中所发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与保守书面文件却有着不异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义暗示。
对于保守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感化,如:供给文件供大师能够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控制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能够连结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需要的手艺保障下,同样可以或许起到这些感化,而且其靠得住程度和速度比保守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而,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买卖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义暗示,该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划一的法令效力,不克不及仅因其不是采用保守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蔑视。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如许: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的这一,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白将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收集通信体例纳入书面形式的范围,付与其法令效力。这一点界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现实上已付与了电子合同与保守合同划一的法令效力。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在其时特定下对《合同法》的一种折中。相对来说《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商定利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由于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令效力。”这个现实上从反面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法令效力进行了必定。畴前面的阐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克不及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不异的功能。
所以我们在付与电子数据与保守书面形式划一的法令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现实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无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决,这恰是《电子贸易示范法公布指南》中提到的环境:虽然有的国度就电子贸易的某些方面公布了具体,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贸易的立法。这种环境可能使人们无法精确地把握并非以保守的书面文件形式供给的消息的法令性质和无效性。
在法令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条理的,书面形式只是此中的最低条理,别的还有与书面慎密联系的手名,以及原件的保留与提交等内容。纯真的书面形式,并不克不及起到证明法令现实的感化。只要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归并在一路,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令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持久保留的感化。
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付与电子数据的与保守书面形式划一的法令效力,不该混同于更为严酷的一些要求,如经签订的文书、经签订的原件等,可是对于电子签名环境下具有不异的法令效力。在合同买卖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前提相连系的,比好像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此我们处理电子数据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需处理与之慎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要如斯才能明白地确定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令效力。在保守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印能够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联系关系。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需要前提,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义暗示具无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利用亲近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环境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章章是不成能的。
为此,手艺专家们设想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手艺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电子签名的利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暗码暗示的密钥,他能够在电子商务中,操纵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加密,构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若是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但他并不晓得发送方的私家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分歧的文件获得的是分歧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而,电子签名可以或许客观地分辨签订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订者与其所签订的消息内容相联系关系,并且还可以或许分辨经签订的消息内容能否曾被。电子签名的这些感化与保守的亲笔签名的次要感化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划一程度的法令承认。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等同于经签订的文书。
处理了电子数据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处理。
原件的感化次要在凭证方面,它可以或许证件所记实的内容充实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作为人们不克不及间接意义的物质,它必需通过必然的体例,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手艺后,电子数据同样可以或许确保其所记实的原始数据充实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令上所起的次要感化相分歧,因而,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订的电子数据,合适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令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现实上在《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白: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白签名人承认此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雷同手段生成、发送、领受或者储存的消息。这一点在立法的角度处理了原件与与签名的关系,而不再是“功能等同”,如许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原有法令系统的“功能等同”仍是《中华人民国电子签名法》“明白指出”,均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做出了分析、明白简直认。
3、电子数据法令效力简直认
综上,我们能够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作一个分析的、明白简直认。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义暗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划一的法令效力,不克不及仅因其不是采用保守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蔑视。
(2)颠末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需要的手艺保障下,合适保守法令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订的文书和经签订的原件划一的法令效力。
(3)在任何法令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保守形式不异的可接管性,不由于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管或影响其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令效力、无效性和可施行性,只需其符律的其他一些,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保守书面合统一样的法令效力。
跟着电子商务进一步成长,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贸易买卖中的利用正在敏捷增加。对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法令效力简直认,对于规范电子商务,连结其高效性,其平安性具有不成轻忽的法令意义。
手艺的变化成长永久不会竣事,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当前一些新手艺的呈现能化解此刻所具有的法令妨碍,大概呈现现有法令所不克不及笼盖的问题,但在一般环境下只能、也必需采用本文的方式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作出确定,因只要如许才能现有法令系统的完整性和不变性,又能使律跟着科技的前进而前进。总之要从原有法令系统和新增专业法令两方面电子数据的法令效力。(来历:比特网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