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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方支付风险制定监管建议

发布时间:2018-04-09

  如今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在快速的发展,这也是当前满足社会消费支付需求的金融创新,也是突破了传统金融监管的框架,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监管不到位很可能影响经济的稳定。为此本文详细介绍第三方支付行业基本情况,然后分析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沉淀资金风险,信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针对这些风险以及现有的监管框架提出合理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第三方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概述

  第三方支付行业是应对于满足社会消费支付需求的金融创新,简单的理解起来,第三方支付就是在资金转出方和资金转入方之间建立独立的资金存放库,资金不直接从转出方的账户转移到转入方账户,而是先转移到这个中间的资金存放库中,待确定交易完成,这个资金才会转移给原本的资金转入方。资金库存在的目的是进行资金中转及安全管理,当然目前也衍生出了其他的金融功能。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主要核心功能是为客户提供资金周转和清算服务,在这样的资金清算业务过程中,买卖双方并未直接发生资金往来,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个中间媒介来牵线搭娇,从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使得效率提高,便利了线上交易和自身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信用担保功能也是从为电商服务而发展出来的,是为了确保买卖双方能按信用不违约的进行线上交易;第三方支付行业随着用户的增多及涉及的面增广,其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和信息获取积累的便利性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

  在当今时代,信息已经成为了具有巨大价值的资源,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信息服务功能也越来越成为决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发展前景的功能;第三方支付企业特有的资金结算机制即买方资金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中停留一段时间才被支付出去,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企业中一定会留有大量的沉淀资金,而该沉淀资金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被用来适当的投资从而得到增值,这就是第三方支付的资金增值功能,例如余额宝。

  第三方支付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由电子商务而带动发展,在我国支付宝和财付通是最大最具有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二者市场份额高达85%以上,市场地位稳固占主导地位。2010年的《管理办法》中,央行把其在性质上划分为非金融机构,定义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往来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风险

  (一)沉淀资金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运作的特点,每笔资金流进流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这意味着从整个企业所有的交易来看,每笔资金的存留在总体上就能带来稳定的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是闲置出的资源,第三方支付公司通常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考虑会将沉淀资金用于投资以取得收益,但是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始终是消费者所有,在实际的过程中,买家并不知道这笔钱实际的流向,这样就产生了沉淀资金的利用的问题:假设第三方的支付机构将存款放在银行中获取利息,那么银行是否有义务对这样的资金记取利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归属,至于利息的归属者是谁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就造成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没有监督的情形,第二个是有关于沉淀资金的安全性的问题,如果第三方的支付机构利用账户上的沉淀资金进行一些非法的牟利性质的活动,一旦出现资金上的风险,那么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这会对与交易的双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也对我国的金融资产的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沉淀资金的合理运用完全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其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加强自身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国家对于沉淀资金使用的外部监管也必不可少。

  (二)信息安全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基于互联网而进行交易,交易信息和用户信息都以数据的形式保存在磁盘当中,若有黑客恶意攻击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网络数据库,那么第三方支付系统就不能正常运作并且会给用户带来各种损失,甚至会波及银行冲击整个支付体系,这个就是信息安全风险。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要不断提高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用户信息和数据传输。

  (三)法律法规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新兴行业,其发展速度要快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速度,法律法规的这一滞后性就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不能像银行那样在市场进入、业务运营、市场退出时都严格受到监督,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这就是法律法规风险。随着该行业的发展,央行也对其的监管重视起来,在进入市场时,必须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业务运营时要明确客户资金不属于存款,而只是交由支付机构代管,禁止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计提风险准备金;退出机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以及注销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形,以便于更好地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退出,减少退出影响。

  (四)信用风险

  不同于传统线下交易当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特点,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其中的线上交易存在着各种不同主体的信用风险,尤其是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更是增加了对这种风险监管的难度。主要是分为买方违约风险、卖方违约风险和第三方支付风险。

  买方违约是指在线上交易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卖方不一定能准确把握买方的真实身份和买方交易的意图,以致于在货到买方手时买方可能会拒绝接收商品,增加了卖方的运费成本;卖方违约风险是指在网络上非面对面交易时,卖方会刻意美化其商品甚至造假来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第三方支付风险是指在买方将资金转入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后,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客戶资金产生损失,或者直接发生携款潜逃行为,这样既损失了买方的利益也损失了卖方的利益,严重时会引发社会动荡。

  想要进一步构建良好的第三方支付和网络交易环境,我们就必须要提升信用风险控制工作质量。规范商户收款行为的同时,提升用户的个人信用管理意识。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交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出现和兴起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和人们对支付需求发生变化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它给人们已经带来了很多快捷和便利。若想要第三方支付行业继续发挥出创新的优势、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必须对存在的風险加以监管促使第三方支付行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从2010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发了一系列对支付机构的管理办法,弥补了之前的监管空白。但是第三方支付行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同时其经营业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业务的品种越来越多样化,这给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要应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完善法律法规基础建设

  (二)加强风险内控工作

  加强网络支付平台的风险内部控制工作不仅可以保障用户的交易安全,也能保障支付平台和商户的利益。加强风险的内部控制要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向入手:支付商户和交易平台需要加强自己的平台防盗系数和防控安全等级,保障用户的支付安全。另一方面,也要为用户提供周全的售后咨询和支付服务,为交易全程护航。

  (三)提升网络防护技术

  我国的网络支付平台的管理和建设工作相比起欧美的部分发达国家而言,仍然存在着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的现状。因此想要推动我国网络建设金融平台的发展,我们就需要及时的学习和更新支付平台建设知识体系。在有效的基础理论的支撑下开展相关的防护建设工作,通过更加有效的网络护航系统检测支付漏洞,从而建设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第三方支付环境。

  (四)借鉴相应的经验

  在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的时候,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沉淀的资金采取银行托管和保险的方式联合起来进行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限制,金融监督部门要制定详细的策略,对于第三方资金要做好严格的区分,什么是自己的自有资金,什么是沉淀的用户的资金,都有必要做好相应的区分工作。

  要禁止第三方的支付机构对沉淀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严格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沉淀的资金进行一切盈利性质的活动。其次在银行要专门建立一个沉淀资金的账户管理,托管的银行负责对沉淀资金的账户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银行负责资金的安全,要定期进行账户上的检查,确保整个资金账户的使用安全,还要防止资金被另作他用。最后第三方要向银行缴纳一定的资金管理的费用,同时要对这个账户上的资金进行保险上的覆盖,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四、总结

  在我国电子商务和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与相应对策已经成为我们讨论的重点内容。我们不仅仅要加强网络硬件设施的建设,以最先进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为用户安全护航,更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教育方式提升用户使用安全意识。想要进一步推动网络第三方平台构建,进一步促进我国多元化商务体系的发展,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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