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运行机制如何建设
发布时间:2017-02-20
水利工程包括为了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挡潮、降渍、供水等目的而建设的各类工程,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水利工程论文。
摘要:针对现行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缺乏认识、监理机构不够健全、监理绩效评价不到位等实际问题,结合山西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并提出监一套理运行机制的建设模式,形成监理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合力共管,保证三控落实到位的完善策略,最后通过实践得出这一策略的有效实行,能大幅提升监理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旨在为水利工程建设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
前言
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虽然政府、人民对于水利基础建设的重视度日益提升,但由于缺乏完善的运行机制,致使工程建设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对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建设有效的监理运行机制,发挥监理的重要作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现围绕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现状,对机制建设及完善分析如下。
1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问题
1.1缺乏认识
部分地区的水利基础建设均将政府投资作为核心,建设单位一般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参与到管理活动的大多为其它专业领域的公务员,施工方五大员很难及时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监理难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然有很多人员未对监理形成正确的认识,甚至形成错误的观念,认为监理仅仅是处理一些技术难题,监理工作人员实际上是法人向社会委托的质量监督员,或帮助承包单位处理各项技术难题的专业人员。监理过程中,有些监理人员会将非技术性工作放在一边,将技术咨询作为主要任务,试图将监理转变为技术咨询。工程监理的本质意义在于受业主方的委托,根据现行规范等相关要求,对工程涉及到的质量、成本与工期实施全方位管控,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各参建方实施协调处理,进而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1.2监理机构不够健全
根据相关监理规范,监理机构指的是监理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派驻施工现场,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构成,认真履行与业主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的部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很多地区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监理机构与人员上都无法按照标准落实到位,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有可归纳为3种:其一,建设方为节省投资,对于监理费用的支出不能严格按照总造价比例进行提取,而是固定了月付金额,只要求监理方派驻一名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使得机构无法创建;其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较为缺乏,监理单位都是在承接监理任务以后才聘请专业的监理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具有职称证书,但并没有相关的上岗证书,缺少业主知识方面的有效培训;其三,机构的运转机制较为缺乏,从开工到最后的竣工验收都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监理制度,导致监理工作存在一定随意性。
1.3监理绩效评价不到位
地方水利质检机构对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还没有实现制度化,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它们只注重工程管理,忽视了监理管理,降低工程监理对应的准入标准,最终对监理的效益与规范造成影响。监理效益未得到有效的考评,导致监理工作无论好、差结果都相同,很多项目都普遍存在监理工作名存实亡的情况,监理方无法紧紧把握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由此可见,在充分考虑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创建一套完善的监理绩效评价机制,是当前地方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如果绩效评价和考核不到位,将失去监理方面的有效管控,进而对监理市场不断发展造成影响,极不利于监理服务水平的稳定提升。
2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建设
2.1正确认识监理,形成独立的第三方地位
2.1.1提高业主方认识由于业主并非专职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业务能力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质检部门强化对所有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入手,提升工程管控水平,改变原有的错误认识,使工程监理形成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以此发挥出最大化的作用。
2.1.2加强合同管理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主要就是依靠合同而形成的委托关系,双方都需要在合同的规定下行驶自身权利,履行各项义务。监理方接受到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但监理单位并非项目利益代表,监理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监理义务,而业主方也有更换和解除不合格监理单位的权力,但不能对正常的监理工作造成影响,更不能随意改变监理指令。
2.1.3监理单位需要廉洁自律监理单位受业主方的直接委托,需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廉洁自律,不能受限于施工方意图,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形成对业主负责的机制,监理的所有活动都需要将合同作为依据,从而实现三控目标,以监理自身名义实施,在项目业主和施工方之间需要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开拓新思路,完善机构建设模式
2.2.1积极探索联合式监理制度由于地方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理费用提取比例很低,仅靠这些费用很难建立一套完善的机构,使得监理水平较低,专业能力无法提升。对此,如果以一个乡镇的在建水利工程为单位委托监理,则可以很好的处理这一问题。监理单位不仅可以对监理人员进行统筹安排,还能提高自身监理能力,形成系统的监督机制,以此对工程监理工作实施进一步的完善。
2.2.2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实行持证上岗及上岗人员注册制度等,切实维护机监理正常秩序,确保监理人员素质与监理工作质量。在工程的质量监督中心,需要强化全体人员管控,做好登记和备案制度,明确每一名人员的具体权限。此外,还需对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进行完善,以满足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的需求。
2.2.3适当提高人员待遇一般而言,地方小型水利工程都选址在较为偏远的山区,条件十分艰苦,为保证监理工作人员安心工作,断绝和施工方之间的利益纠缠,在签订监理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监理工作人员能享受的所有待遇,以保护最低工资指标。此外,对于那些在日常监理工作中有一定贡献的人员需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2.3合力共管,保证三控落实到位
2.3.1建设方需保证监理指令实效性在水利工程中,监理的主要内容为“三控两管一协调”。想要保证监理方对于工程建设过程的有效管控,应赋予监理方一定的权力,而监理机构针对承包商的主要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对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签证。因此,建设方需要在签证与进度款支付方面确保机构自身的签认权力,避免避开监理直接支付进度款的情况。只有监理机构真正利用好这一特殊权利,才可以确保各个监理指令得到有效发挥,提升管控能力,实现监理工作的根本目标。
2.3.2设计与监理共同贯彻工程设计意图通常情况下,水利工程的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在前期勘察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监理工作人员并非全才,会存在一定技术盲点,所以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强化和设计单位之间的联系。开工之前,设计单位需进行设计交底,要参与到大型基础验槽及复杂地质结构分析等工作,不能将所有的设计意图贯彻工作全附加给监理方;对于建设与施工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要征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以免造成造价失控等情况。
2.3.3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工程监理,实行规范化管理地方水利工程基本上是由外地的施工单位中标进行施工,这些施工单位在地区内集中的施工力量极为有限,投标过程中提出的五大员很难实现,使得施工组织较为混乱,质量与进度难以保证。对此,必须借助相关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以此实行规划化管理,由监理单位负责考勤五大员,而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责任主体出发予以配合,从而遏制五大员长时间不在岗的恶劣现象。
3结语
在积极拉动内需,切实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全新背景下,建设并完善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使工程的建设管理实现社会化与专业化,有效提升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郑晓庆.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初探[J].中国水利,2012,12(04):28-30.
[2]郑晓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初探[J].水利发展研究,2013,11(03):58-61.
[3]孙洪坤.德州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2016,10(03):57-60.
阅读期刊:《水利学报》
《水利学报》(月刊)创刊于1956年,是中国水利学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是水利行业创刊最早、国内外最具影响的学术期刊,在水利工程类核心期刊中排第一位,被国内外多家检索系统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