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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收费有何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13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高校研究生的收费标准到底是多少,收费标准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何意义。

大学教育

  摘要:现阶段我国高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问题,研究生收费层次的标准不仅对高校的健康发展,更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以延边大学调查资料为背景,对研究生教育收费的标准问题提出一点看法,并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体系。

  关键词:高校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具体措施

  一、高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必然性

  早在1985年前,研究生教育实施的是一个单一的“国家财政”培养支付模式,由国家按招生指标直接支付下拨培养经费,研究生享有免学费及国家规定的普通奖学金(即每月定量生活补助)及其他的生活补助。1985年,原国家计委、国家教委与国家财政部下发了《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教育的暂行规定》,有关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单位需要向招收委托的高校收取一定的培养费用,即“双轨制”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相关规定。1993年国家下发的《中国教育和发展纲要》将全日制研究生规划为计划内定向研究生、计划外自费研究生、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计划非定向研究生,其中前三类实行收取定额学费。2013年,根据国务院相关会议部署不断完善对研究生教育事业的投入,规定从2014年起所有新入学全日制研究生需向高校缴纳学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研究生暂行原收费政策。根据相关政策的下发,使政府资助研究生教育的时代已成为历史,“公费研究生”将一去不复返。高等院校中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收费,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制定相关研究生教育收费已成为与国际研究生教育接轨的又一重大举措。世界其他国家在研究生教育中越来越广泛的采取支付上学的方式。研究生教育应当走向市场化,靠拢国际标准,在教育系统上引入竞争模式,而我国实行的一包到底的高等教育模式难以提高高等院校的竞争力,与国际高校的实力是无法比较的。因此,制定相关研究生缴费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更有利于向大众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平台;有利于增强研究生教育环境,进一步提高高等院校研究生办学的发展。

  二、高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现状及制定依据

  从政策角度来看,我国高校向学生收取的三费——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主要是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6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依据的。其中,高等学校可以对“国家不给予各类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含在职硕士研究生及专业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延边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以此文件为依据,对研究生课程班学费收取不得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对硕士研究生学费收取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0000元。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位学费每生不超过5000元标准来收取学费。2013年延边大学硕士研究生将招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类全日制研究生,其中预计招收680名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420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如果收费标准规定不明确,提高或降低费用,都会阻碍高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模。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应主要依据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成本制定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不能仅依据培养成本来判定,而应考虑如下因素:①必须考虑目前的收入水平与不同专业未来的预期收入差异。高校在规定收费基准时不仅要顾虑到目前的收费水平,同时也要顾虑到不同专业在未来生活中的预期收入差异:个别冷门专业的社会可接受收费水平较低,未来收入较差;而部分热门专业的社会可接受收费水平较高,未来收入较好。②高校现行的人均拨款数额不能低于收费标准。政府以人均拨款数额为依据给予高校拨款,这些延续多年的固定标准是高等学校和政府间长期博弈的成果,也是高等学校及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因此,人均拨款数额不应低于研究生的收费标准。③根据被收费者的家庭情况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收费标准。若超过被收费者缴费的承受能力,必然会对社会产生消极的影响,这将与高校成为准公共产品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需考虑被收费者的承受能力而制定收费规定。④根据学校差异制定不同收费标准。根据高校中存在的层次差异,高校间的收费标准也截然不同。从客观角度分析,高等院校存在名牌院校或普通院校、教学型高校或研究型高校等差异,根据高校间的层次差异、类别差异,从而制定不同的收费准则。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各类院校的教学水平,更有利于高等院校的总体发展。总之,实行研究生教育的全面收费准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高校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科学的计算研究生教育成本,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收费标准,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对研究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三、确定高校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困境

  研究生教育体系的改革已实行多年,但合理性的理论不能代表真正的可行性,由于存在的问题,导致相关政策层面的不明确性。事实上,高校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研究生收费政策仍面临诸多困难。

  1.研究生收费标准难以确定。虽然当前学术界支持研究生收费,但对收费标准仍存在很大异议。原因是:①我国的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成本计算机制不够完善、不够科学。研究生教育成本的计算直接影响到收费标准的制定,而我国高校教育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将教育总支出除以学生数,没有对教育成本和非教育成本加以区分,导致得出的生均教育成本过高,非常不合理。②以“分担教育成本理论”为原则,虽然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高校研究生相关的收费标准,即总教育成本的25%为高等教育收费,但是却忽略了大多数家庭或个人的承担能力,导致研究生收费过高。

  2.市场调节机制尚未引入。国际通用的做法是在研究生收费中考虑地区差异、学校差异、学科差异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收费。美国高校通过以下三个原则进行研究生收费:①公立高校收费低于私立高校收费;②本地研究生收费低于外地研究生收费;③著名高校收费要高于普通高校收费。依据不同高等院校的改革,通过参考改革前的研究生收费标准,从而制定硕士研究生一般每年需缴费8000~12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缴费12000~15000元。改革后,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每年需缴费10000元,博士研究生需缴费12000元;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每年需缴费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需缴费10000元。因此,我国高等院校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改革不仅没有考虑到教育成本在地区、各院校或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更不能反映出市场调节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3.部分高校收费不明确,有盈利化趋势。部分高校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制度不明确,有盈利化趋势。虽然教育部于2009年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10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规定高校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收费标准,但规定仍存在模糊性,并没有对各高校制定针对性的指导和要求,从而使部分高等院校的政策不够完善,收费混乱,存在盈利化的倾向。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与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相比较具有“多、杂、散”的特点,使收费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拖欠学费、沟通不畅的问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的收费标准,在同类别不同专业、不同办学形式、不同合作办学单位中收费标准各不相同。从人员类型来看,又分为基层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政府公务员,学员来源“杂”,管理困难,给收费标准的制定带来了很大挑战。缴费时间“散”,学费总额较大,学员一次性缴纳负担太重,使得部分学院选择分配缴纳学费,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有学院缴费,导致缴费时间“散”。

  阅读期刊:《大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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