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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论文陌生人社会志愿行动的价值基础

发布时间:2016-01-17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转变过程中,熟人社会结构几乎没有为志愿行动留出社会空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制解体、社会流动加快、单位制弱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成员越发单子化和陌生化。陌生人社会为志愿行动的勃兴创造了客观条件。陌生人社会志愿行动依托于社会主义义利观和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行动的德性伦理基础;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是志愿行动的责任伦理基础。

  推荐期刊:《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办于1988年,原为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哲社版),三校合并后,2001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更名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并由季刊改为双月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关键词]陌生人社会 志愿行动 价值基础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我国陌生人社会的来临,肇始于西方的志愿行动在我国勃兴并日益正规化,无数志愿者“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中国青年志愿者誓词)志愿行动是自愿性、无偿性以及公益性的行为,旨在推进“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志愿行动作为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软实力”。然而志愿行动何以与我国陌生人社会相伴而来?其内在关联是什么?志愿者服务于陌生人的价值基础何在?这些问题无疑是社会工作理论需要面对并做出解释的。

  一、熟人社会几乎没有为志愿行动留出社会空间

  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会类型的简单二分,类似于滕尼斯笔下的共同体与社会、迪尔凯姆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社会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熟人社会是传统的乡土社会、建国以来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社会和城市的单位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则为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的阶段,如今陌生人社会正在形成过程中。

  熟人社会几乎没有为志愿行动留出社会空间。我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家庭本位的,小农经济的封闭性与稳定性、生产的自给自足性决定了人们的绝大部分活动都限制在家庭范围内,家庭也是人们感情和精神的支柱,人们对家庭具有强烈的依赖感,个人独立的愿望和能力比较弱,错综复杂的亲属关系网络给人们以强大的家庭力量的支撑。土地与血缘维系着家庭观念的稳定性与至上性。一起居住生活的是一家人,同一祖先的人是家族,同一村落的人是家乡人,社会的最高组织者则是国家。家又是国的基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建立起自天子至诸侯至庶人的金字塔式层次分明的家的结构,家的观念也经历了从王家、邦家到大夫之家再到庶民之家的演化。即便后来家与国分离,但是家庭所承载的诸多社会功能一直持续,以至于家一直是国的经济基础。家族一般以五服为界,宗族则指同宗同姓同地域的各个家族结成的群体,每个社会成员隶属于特定的家庭、家族、宗族群体,依托于这种血缘和地缘纽带建构起熟人社会,是不需要志愿行动的。

  另外从乡土中国的基层权力结构也可以看出,乡土中国的治理主要是由乡绅来承担的,乡绅依托自己的亲族,在自己的生活区域,以增进家乡福利为己任,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组织团练和征税等”事务。如果发生灾荒、匪患,乡绅还要借助个人关系与地方官员沟通、协调,以减轻乡民的赋税和劳役等负担。如同费孝通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地方性的,“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乡土社会从熟悉中得到相互之间的信任、理解、支持与扶助,并形成特定的惯例和习俗,建构起了一套组织规范和礼治秩序。这种习俗、村规也有一套约束和保障机制以维系其正常运行,无论是乡绅还是普通乡民,都必须服从这套伦理规范和礼治秩序,如果发生了违反的行为,乡绅通常会强调秩序的重要,即便违规者可以流落他乡,但是往往被视为“外人”而很难融入新的村落共同体中。在这样的传统乡土社会,依托家庭本位、乡绅治理的格局,是发育不出现代意义上的志愿行动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和城市的单位制度,一方面没有改变熟人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这两种制度安排建构了一种高度行政化、政治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同样没有为现代意义上的志愿行动留出空间。建国以来农村社会经过了一系列的变革,调整农业生产关系进行的土地改革,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在农村消灭了阶级;在生产环节促进合作,实施了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农业合作化,1958年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人民公社是国家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经济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是连结农民与国家权力的中介,三级所有的管理模式把农村社会成员整合到了国家的政权体系中来,形成了社员与公社的依附关系。这样就把原来以血缘、亲缘为连结纽带的自然村落改造成了由人民公社统辖下的大队与生产队的基层组织。这一方面顺应了近代以来国家建设进程中政权下移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使得传统社会家庭和宗族的功能弱化了,原来的家族共同体被社队共同体取代了。原来由乡绅、宗族组织承担的诸多的功能如经济、教育、救助、养老等等都转移到了人民公社、生产队中来。由此国家政权对农村社会也实现了全方位的控制。同时农村户籍制度固化了农民的户籍身份,限制了村民的自由流动,农村依旧是封闭的,农村的生活方式依旧是同质的,农村社会熟人关系的性质没有改变,而且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一套严谨的管理体系,没有为志愿组织的建立留出地盘,也就产生不出现代意义上的志愿行动。

  建国以来城市的单位制度催生的“单位社会”同样是熟人社会。单位制是为了管理公有体制内人员而设立的组织形式,不仅指党和国家的政治与行政组织,而且包括工厂、学校以及文化机构等各种功能组织,它是一种权力与福利的再分配制度,涵盖了一个城镇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样的单位社会中形成了我国社会特有的两极结构,即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与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的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单位组织。大多数单位组织根据其规模、类型及功能等,往往具有统一规定的行政级别,根据这一行政级别,享有不同的权力和利益。国家控制的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和机会基本上都沉淀在各种单位,个人只有进入某一单位,才有可能获得某些社会资源。单位变成了“将国家和个人直接联系起来的制度化中介”单位组织集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对单位成员的衣、食、住、行、学、生、老、病、死等等实行供给制。如李汉林所言“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行为通过组织多元化的特殊社会方式逐一整合到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组织即单位之中,从而由这种单位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地位,左右和控制他们的行为。”随着单位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含括人事制度、粮油制度、就业制度、人员选拔制度等,单位越发变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在这样的状态下,国家与社会高度同一,社会基本上被国家取代或淹没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感受是政府以及作为政府延伸形态的单位。政府和单位的全方位供给使得志愿行动没有存在的空间。

  单位内部成员类似于萨姆纳笔下“内群体”的成员,大家彼此熟悉,有共同的单位意识,对单位有归属、忠诚和认同感。单位仿佛是传统家庭的延伸,尽管这里联结人与人关系的纽带不同于乡土社会的血缘、亲缘和地缘,而是业缘关系,但是单位人往往以单位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以单位认同作为共同的心理归属和精神寄托,人们的基本需要在该共同体中都由单位确定的规则予以保证。单位就是每一个单位人切身利益、精神和道德的共同体。人们彼此间的互助是自然的、富于情感性的,可以从传统的家庭伦理中升发出来,交往互动的行为也相当于马克斯·韦伯所讲的传统性行动。可见,城市的单位社会同样催生不出现代意义上的志愿行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之前无论是农村内部还是城市的单位内部,都没有志愿行动的空间,志愿活动也几乎没有必要。既然熟人社会没有为志愿行动的发展留出空间,那么又该如何解释那个年代如火如荼的学雷锋活动呢?1963年毛泽东倡导的“向雷锋同志学习”,举国上下的学雷锋活动无疑是“志愿服务在当代中国兴起的前奏”学雷锋活动与当下的志愿行动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其“服务社会、服务大众、服务他人”的实质却是一脉相承基本一致的,而且当下的志愿行动就是在当年学雷锋活动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仔细想来,其实并不矛盾,熟人社会即农村社会,由家族、宗族到公社、生产队的转换是自然的,无疑是从一种共同体过渡到另外一种共同体;在城市,依托于单位共同体,由个人向单位人的转换也是自然的,而在这两种共同体里,人们的需求是由一套作为共同体内部的具体规约、惯习和制度予以保障的。但是每一个人同时又是一个社会人、一个国家的公民,那么,如何从“社员”、“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确立一种国家公民的身份,却需要一种强有力的价值引导,因此“向雷锋同志学习”与其说是号召大家“做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如说是动员大家超越社队共同体与单位共同体认同的局限,而上升到一种社会认同或者国家认同,这是一种价值对接与转换,由此致力于实现更高层面的国家与社会的价值整合。

  二、陌生人社会呼唤志愿行动

  首先,陌生人社会伴随着社会改革的进程来临。改革是全方位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起步,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的农民自发建立了准政权性质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开始松动,1983年发布的《关于政社解体、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标志着人民公社制度正式解体。农村出现明显的社会分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向城镇转移,原有的城乡二元分立的刚性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流动加强,当农民从原来熟悉的村落共同体脱出向城市、城镇涌流的时候,村落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解体,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化便悄然发生了。原来作用于村落共同体的一套“礼治秩序”被打破,“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专统、习俗等的约束力日渐弱化,在接受市场经济的理性算计、追逐利益的同时,也“把乡村民众由附属于村社或者是宗族的成员,转变为统一社会中的独立个体或现代国家的公民。”当然,这种转换尤其是价值观的转换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结构转型同步。经济体制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革,建立起了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是生产资料与资金的市场化发展;第三方面是就业制度变革。这三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使得”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出现,使得国家与社会分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升,“成为一个与国家相并列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单位制的弱化,在原有的体制中,单位是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最重要的中介,是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具体形式。改革以来,政府与单位的职能都发生了变化,政府从全能政府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单位也被推向市场,于是改变了对国家的单向度依赖,单位不再是原来国家和政府的延伸,而变成为功能单一的利益主体。单位也不再承担过多的社会事务,甚至许多新兴的单位仅仅是一个“工作场所”而已。单位再也不是过去意义上的精神、道德和心理上的共同体了,这样自然就削弱了单位人对单位的依赖感。单位制弱化使得人们越发单子化、个体化,当然也越来越陌生化了。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是并行的,结构转型造成了流动加快和分化加剧;体制转轨则引发了人际关系疏离和传统联系改变,所有这些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促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陌生人社会的形成。陌生人社会需要新的秩序与和谐,需要新的整合与团结,这是因为“社会分化不能无限加剧,人际关系也不能恶性疏松,陌生人的世界需要新的连接和整合,否则社会将成为畸形的社会”。

  其次,改革为志愿行动的出现创造了客观条件。国家与社会分离,处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社会领域逐渐扩大,必然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单位制弱化,从政府与单位转移出来的诸多职能总需要有新的承载主体,与之相应,城市社区被推向前台,20世纪 90年代以来社区建设、社区工作被提上日程,并迅速发展。社区建设“正是为了在一个市场经济的陌生人世界里,构筑人际关系和谐的、互助合作的新的社会共同体”。这就从客观上为志愿组织的建立,为志愿行动的开展创造了空间和条件。1993年底,开始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1994年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1994年,国家民政部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出《关于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社区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成为我国最大的两支志愿者队伍。这无疑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正式的志愿行动出现了。目前,社区志愿者队伍已形成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志愿服务网络,服务主体包括老年、中年、青年各类群体,服务内容涉及社区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各个领域。2008年是中国志愿行动最为辉煌的一年,也可以说标志着我国“全民参与志愿服务时代的来临”。汶川地震,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奔赴灾区,做出了重要贡献;北京奥运会共有170万志愿者参与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共有217.7万志愿者参与行动,如今志愿行动正朝着国际化、专业化、全民化的方向发展。

  再次,陌生人社会人们的孤独无助和心灵漂泊,呼唤着志愿行动的出现。城市是现代生活的主要场景,在社区总会有许多弱势人群如孤寡老人、残疾人、生活困难人员需要照顾;总会有许多琐碎的服务像家政、保洁、家电维修、管道输通等需要提供;总会有许多方面的科学知识如法制、饮食、健康、心理等需要咨询。陌生人社会需要志愿行动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陌生人社会的精神疏离,也需要志愿行动带来的精神慰藉和补偿,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伴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受物质主义的吸引,许多文人下海,许多知识分子从商,人们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物质上的满足和提高,然而精神上却陷入人文短缺的境况。这种状况与威廉·奥格本所揭示的“文化滞后”或“文化堕距”是一致的。人们渴望亲情、友情、渴望那些真诚的关爱与相助,那首曾经感动无数国人的“爱的奉献”应该是那个年代留下的最清晰的社会记忆了,当大街小巷都在播放和传唱的时候,其实那正是陌生的人们内心的律动和呼唤,这首熟悉的歌曲早已超越了单纯艺术的领域,变成了一种特定的文化符号,这种文化就是志愿文化、爱心和公益文化。时至今日,作为一种精神感召力,这首歌仍会适时响起。

  三、陌生人社会志愿行动的价值依托

  如今我国的志愿行动无论是有组织的还是非组织的都已经开展起来,志愿行动涵盖了慈善救助、文明交通、公共治安、医疗卫生、科普宣传、司法援助等各个领域。对于“微观层面上的社会互助、社会关系修复和社会信任的重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志愿精神的培养也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就总体情况看,自上而下有组织的志愿行动发展壮大,影响深远,而志愿行动的民间性尚显不足,由此说明志愿行动的价值基础尚不稳固,那么志愿行动的价值合理性基础究竟何在?

  志愿行动从西方舶来并驻足发展,西方社会的宗教伦理一直是西方志愿行动的价值基础,即便今天宗教已渐渐式微,但是对于宗教信徒来讲宗教和志愿行动的关系依旧紧密,帮助那些有需要的人仍被视为一种宗教美德,“帮助他人就成为美国人展示其宗教信仰的一种最重要途径:在改善别人的境遇中,他们的信仰也得到表达,美国信教者将志愿服务变成了业余爱好”。对于更多的西方志愿者来说,人道主义与个人主义才是志愿行动更重要的价值基础。人们经常援引人道主义价值观来解释其为什么参与志愿服务,比如信奉人道主义的执行官们更热心参与社区事务,他们“被要拯救人类的热情和真诚的渴望所带领;奉献时间、精力、技能以使他们生活的社区变得更加美好”。美国是一个最信奉个人主义的社会,也是志愿服务率最高的社会,其原因在于个人主义意味着“并非个体独立于其他个体,而是免于政府管制的自由”。按照这样的理解,个人主义非但不构成对志愿行动的威胁,相反个人主义者却成为志愿行动的强烈支持者,因为这种态度和行为变成了限制政府进入私人生活空间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然,西方那些追求和崇拜物质主义的人,是不可能花时间和精力去帮助他人的,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即“物质主义者更不可能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我国的文化场景与西方不同,舶来的志愿者行动必然与我国的社会场景和文化传统相契合,才能取得合理性并持续发展。

  首先,志愿行动以社会主义义利观、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为基本价值基础。志愿行动体现的是志愿者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关系过程中以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重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与我国传统儒家重义轻利、以义制利、墨家的义利并重、“兼相爱”、“交相利”的义利观一脉相承的,批判继承传统义利观的局限,而今发展为“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义即是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即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所要求的,其价值内涵体现在三个方面:“集体利益的优先性和首要性、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的协调性和结合性。”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体现在义利关系上就是义利并重和义利统一。人是理性的,志愿者从事志愿行动不仅仅是以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同时志愿者往往也“带着自己的一份私心,有着各种动机和需求”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小白菜”和“蓝精灵”为代表的大学生志愿者无疑是世博园中美丽的风景线,有一项针对这些大学生志愿者参与世博服务动机的调查结果显示:参加志愿服务“可以增加学分或者评优加分”(44.5%);“可以方便看开幕式及场馆以及见到一些平时想见但见不到的名人”(47.7%);“可以增进自己的快乐和幸福感”(82.1%);“可以认识更多的人,扩大我的社交圈”(75.3%);“可以学以致用,回报社会”(75%)等。可以看出志愿者的动机是多层面的,当然主要还是马斯洛需要层次论中更高层次的需要如交往、尊重、表达、参与、自我实现等的需求和满足,这无疑也是正当的、合理的个人利益诉求。可见志愿行动是以社会主义义利观、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作为价值基础的,是对社会主义义利观和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有效践行。

  其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志愿行动的德性伦理基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既是志愿服务倡导的志愿精神,也是志愿行动的德性伦理基础。亚里士多德把德性区分为理智的和伦理的两类,这里主要指伦理德性,伦理德性既不是感受,也不是潜能,而是一种品质,也就是 “使人成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并认为一个积极遵守完整德性并充分实现外在善行的人是幸福的。按照麦金太尔的理解,亚里士多德并不是在创立一种德性论,他只是在寻求“最好城邦中最好公民的理性声音。”德性是个体的道德本性和特质,通过人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表现出来。德性通常表现为他律、自律、他律和自律的统一三个阶段,也是人的德性从低到高的三个层次,其中他律阶段德性的核心范畴是义务;自律阶段德性的核心范畴是良心; 他律和自律的统一阶段的核心范畴则是价值目标的确立。基于此可以分析志愿精神的四个规定性,其中“友爱、互助”相当于他律层次的德性,即道德义务,孟子说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友好、善意地相处,并且互相帮扶,时常意识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友爱互助就可以发挥凝聚社会的作用,类似于亚里士多德说“友爱不但把人们联合在一起,也使城邦相团结”。同时,每一个志愿者个体之间共同善意的生活,就是对个人德性的一种完善。即“每一方都是对自身的善,并且以同等的愿望和快乐作回报。”“奉献”是自律层次的德性,即道德良心,是志愿行动更高层次的德性基础。黑格尔说“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说来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奉献往往是不计个人得失的,是为了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和需要慷慨赴义的。像雷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千千万万的人为灾区捐款捐物、为贫困地区贫困儿童献爱心等都是出于良心的行动,道德良心是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对自己道德主体性的呼唤,对个体行为发挥自我调节和控制作用。“进步”是指向价值目标层次的最高的德性,价值目标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是衡量个体道德成熟与完善程度的重要尺度,是基于履行义务的经验积累和良心自律支配所形成的。进步包括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个人进步是个人的品德、智力、能力、审美等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则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志愿行动以此为行动目标和价值目标,既关注个人价值的实现,又致力于社会以至于整个人类的发展,是最高层次的德性伦理基础。

  再次,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是志愿行动的责任伦理基础。陌生人社会志愿行动的责任伦理基础是由志愿者的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建构的,公民意识是对自我公民身份和资格的理性自觉,公民身份和资格是法律赋予社会成员的、是公民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公民意识则具体体现为对自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自觉意识,尤其是公民的积极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公共精神体现的是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体现了社会成员对公共领域利益关系的正确把握和对共同生活准则的认同与信守。”陌生人社会已不可能回归传统的共同体,但是人们对熟人共同体所蕴含的亲密感、归属感、互助性的需求和渴望却未曾改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社区建设就被赋予了所谓“新型共同体”的内涵,各种志愿组织也承载了人们相同的渴望。然而新型共同体的成长不可能是一个完全自发的过程,有赖于“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的共同成长,有赖于政府行动和公民行动的良好合作。”可见一方面,陌生人社会公共生活空间的扩大,陌生人彼此对公共生活的依赖,要求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需要广泛的公民参与和扶助的行动,进而培育和塑造了志愿者的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另一方面,志愿者又必然以对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为价值支撑,才会充分行使公民权利,认真履行公民义务,积极承担公民责任,对置身其中的共同体诸如社会组织、社区、民族以至于国家高度负责。只有建基于扎实的价值基础上的志愿行动才可能持续、长久,当然我国的志愿行动还处于初级阶段,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培育成长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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