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期刊论文研究方向之证券发行监督制度中核准制
发布时间:2015-05-29
本篇文章是由《经济问题》发表的一篇经济论文,《经济问题》杂志创刊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可以说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同呼吸共命运,得改革开放之势,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经济问题》杂志在山西及全国经济学理论类期刊中是创办较早的刊物,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成长起来,通过编辑部同仁的努力,获的了全国经济理论学术界的好评,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登载了许多我国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家和实际部门领导的文章,进行了经济学理论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学理论研究,对于开创我国高校的经济学教学和研究都起了重要的和开创性的作用。
【摘 要】 证券发行监督制度中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主要是: 核准制由证券审核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 而注册制中证券的发行并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而注册制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和条件往往并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 核准制比注册制的审查制度严格; 核准制中证券的发行由政府严格把关, 这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而注册制中政府的责任是保证信息公开, 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在投资者身上。
【关键词】 证券监管; 审查制度; 核准制; 注册制
一、 对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分析
核准制就是指证券申请人不仅要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符合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实质要件, 由证券审核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一种制度。①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核心在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申请时,证券审核机构不仅要求其充分公开披露企业的真实情况, 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 只有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查并获批准后, 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核准制十分重视政府部门(或国家授权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性管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避免经营业绩差的垃圾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上市, 并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融资而实行产业倾斜, 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 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分析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②
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是在注册制下, 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并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只充当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监察者, 这就有效的避免了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不当干预。另外, 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更多地让市场来选择证券的发行,有助于培育投资者接受信息、 分析判断信息并且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③
三、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是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 盈利状况、 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 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和条件往往并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发行人的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 不会产生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二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实行发行注册制的国家, 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信息的披露, 并借助各种中介机构的介入, 使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环节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 政府签发的许可、 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 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 在核准制下, 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 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券的品质作出审查, 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在这个意义上, 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三是投资者素质的假定。在发行注册制下, 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 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在投资者身上, 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 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核准制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 在新生证券市场中, 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 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 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 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④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及其背后体现的理论思想上, 但是在证券发行的实际运作程序中两种制度的差别并不是非常明晰。例如在美国, 虽然联邦实行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 但很多州实行的却是带有核准制特点的协调注册制和完全的审查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国家例如英国、 中国等, 强调实质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实质性审查旨在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 使投资者免受欺诈和误导等, 并不替替投资者分析判断信息。 总之,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其本质都是加强证券发行的政府审查和监管,虽然方法不同,但是在具体方法上两种制度相互借鉴, 差别正在逐渐减小,存在趋同趋势。
注释:
①杨志华. 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63-70.
②徐兆宏.中国证券法学 [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60-61.
③郝素珍,高建宁.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比较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8,21(12):14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