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论文发表浅析环境纠纷调解
发布时间:2015-05-09
[摘 要]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环境问题引起的环境纠纷越来越多,有的的环境纠纷甚至演变成社会冲突事件,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我国历史文化中,人们之间的纠纷习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解决新型环境纠纷时,民间调解同样具有及时、便捷的特点,体现出了其特有的优势。环境纠纷的复杂性,需要进一步完善民间调解环境纠纷的方式。
[关键词]环境纠纷;优势;完善路径
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环境问题引起的环境纠纷越来越多,有的的环境纠纷甚至演变成社会冲突事件,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随着各类民事纠纷增多,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加之诉讼程序的繁琐性,导致环境纠纷诉讼持续时间往往太久,所耗费成本高昂,且通过对抗性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之间事后和谐相处。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方式成为人们解决环境纠纷迫切需求。
一、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定义阐释
环境纠纷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定义。广义的环境纠纷指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及其管理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主要包括环境民事纠纷、环境刑事纠纷和环境行政纠纷三个方面。[1]广义环境纠纷所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公民之间的纠纷、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纠纷、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仅包括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破坏引起的纠纷,而且还包括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狭义的环境纠纷仅指的是环境民事方面的纠纷,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利益冲突。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指的是环境纠纷的当事人在第三方(包括一般组织或个人)的帮助下,进行自主的协商,达成问题解决的合意。
二、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优势分析
民间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中表现出其优势,主要在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
(一)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必要性
民间调解是我国社会中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环境纠纷和其他的社会纠纷具有共同特点,应用民间调解的方法解决环境纠纷也可以达到及时、便捷的效果。
各种社会纠纷越来越多,而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够解决频繁发生的各个纠纷,人们之间的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因此,具有“东方经验”的民间调解方法,在缓解司法压力、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优势,逐渐得到立法者重视,例如《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实践中,环境纠纷产生之后,当事人通常选择诉讼来解决,但是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以及诉讼解决纠纷困难的矛盾需要由民间调解来分担解决环境纠纷的重任。环境纠纷民间调解一方面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民间调解具有及时便捷的特点,这是环境诉讼和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所以解决环境纠纷时,正确应用民间调解,进一步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2]
(二)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可行性
俗话说:“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诉”思想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提供了环境。我国乡里社会中人们习惯应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民间调解在我国的历史悠久,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方式丰富,例如宗族调解、亲邻调解等。据有关学者和组织对中国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调查,环境纠纷的当事人习惯邀请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等村里的权威人士调解磋商。只有民间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才会选择通过行政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人们对权威人士、村委会等的信任和依赖以及“厌诉”思想的普遍存在,这为民间调解可行提供了社会基础。
我国现有调解机制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提供了法律基础。例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出台、《人民调解法》颁布等,为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做出了铺垫。尤其是《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给予了民间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调解确定的结果,这既调动和激发了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也提高了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满足了纠纷当事人解决争议的诉求。因此,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在现有制度的基础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现实的可能。[4]
三、完善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方式的路径
环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对纠纷的认定,受害方损失的确认、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具有复杂性,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民间调解环境纠纷的方法,使民间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一)规范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方式
环境纠纷和医疗纠纷纠纷一样是具有特定属性的纠纷,它的合理解决需要专业知识,受害的群体也特殊。在一些特定领域的纠纷调解,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医疗纠纷的调解进行了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5]然而,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当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更不用说对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做专门规定。规范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方式需要用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的方式予以规范,使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在需要法律依据和保障的时候,有法可依,提高民间调解环境纠纷的效率。
(二)丰富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主体
环境纠纷调解需要对环境责任进行认定、损失的确定等,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因此,民间调解环境纠纷需要丰富其调解主体。在调解环境纠纷的过程中,有必要邀请了解法律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的人员参与,这样能够使得纠纷的解决达到更科学、更合理的效果。另外,民间环保组织是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它们对环境纠纷的调解持有积极态度,环境组织的成员对环境问题的了解也会多一些,邀请环境组织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政府应该鼓励环保组织积极主动参与环境纠纷的民间调解,这既可以缓解司法压力,也可以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组织的公益价值;鼓励律师、退休的法官以及各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可以克服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专业性难题;尝试发展市场化调解组织,通过其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满足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当事人的需求。
(三)与环境纠纷解决的其他方式协调
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是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及时解决纠纷,满足当时的需求。但是,民间调解不能解决好所有的环境纠纷,而只适用它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因此,在解决环境纠纷的过程中需要选择恰当的途径,例如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和诉讼等。[6]环境纠纷民间调解只有与其他解决方式协调配合,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作用。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所以调解结果通过靠的是当事之间的自觉履行,一旦当事人不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时,需要转诉讼等其他解决方式。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是纠纷解决的初级形式,需要配合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完成其定纷止争的任务。
四、结语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的环境纠纷逐渐增多,民间调解环境纠纷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民间调解环境纠纷减轻了司法压力,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然而,民间调解环境纠纷需要配合其他解决方式来发挥其调解功能,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民间调解环境纠纷的方法,使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梓太.环境纠纷处理前沿问题研究——中日韩学者谈[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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