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期刊火热发表国外农村金融特征及经验
发布时间:2015-03-31
摘要:日本和法国的国情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形成了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合作体系,本文主要介绍法国的国家控制式合作模式、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的主要特征,以期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国外农村金融特征;经验
一、法国的国家控制式合作金融模式
法国办理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呈金字塔形,由地方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共同组成,实行三级法人制,是上官下民的体制。最高层次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是商业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监管和经营的双重职能,资金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及中央银行和社会团体的资助。第二层次的地方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是翻过农业体系在各省的基本单位,是股份合作性质的公司,它实行自上而下的决策权和集中统一经营,法国的互助农业信贷银行主要向各省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参与国家政策性资金分配,对地区行和营业行的信贷审批权进行分割,保证社员的审贷权力,经营范围广,主要对农业生产活动,农产品加工和产品促销,农村空间和马业、林业管理,研究教育,社会保障和互助,一般性服务等方面进行公共支持。其中农业生产活动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领域支出最多,占全部公共支持总额的84%,其中农业生产活动的支持主要包括鼓励青年创办一定规模的农场,农业合作社及家庭建房,地方公共事业,发展畜牧业,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救灾的贷款。
法国农业互助合作银行实行多元化的投资经营,从主要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到投资对象多元化的转变。集中统一的经营权和自下而上的决策权。
农业信贷银行总行监督地方银行和地区银行,在规定法律与规章制度范围内,地区银行和地方银行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自由度。农业信贷银行和地区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吸收若干会员,接受会员监督,会员认购银行的股份,不管认购多少,都按一人一家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
(1)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推动或直接办理的金融事业。由政府财政拨款以及由地方自治团体筹集地方财政资金,对农林渔业给予资金帮助。(2)合作金融系统。合作金融是日本农林渔业协同组合系统所办理的信用机构,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联。信联又出资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 但是三级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3)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是政府金融中农业信用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协同组织符合日本国情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它为日本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农业国情相似,都是地少人多,农户从事小规模的经营,但农协制度却为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日本城市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农协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农村和农业的各个生产部门,基本上将所有的农户组织起来参加合作组织。日本农协自下而上分为三个层次:市、町、村层次,都、道、府、县层次和全国层次。市町村级为基层农协,以农户为会员,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心,全国层次的中央级联合会,不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自身的管理组织。作为合作经济部门的农协,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农户获得资金帮助的主要来源,农协的资金主要以略高于银行利率的优惠吸引农家存款,因此吸收了大量的闲散资金,为农户需要贷款时又以优惠的利率向农家发放贷款,因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日本农协将分散的小农经济组织起来,克服小农经济素质低,实力弱,不规模经营的局限性,又保护了农户家庭经营决策的自主权,使规模经济与小规模经营相结合,提高了农业经营的效率,加快了现代化进程。日本农协的主要工作有:指导农户的生产经营,传授先进的生产技术,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帮助农家制订生产计划和规模,提供了最新的资讯,向农家提供了产供销的相关信息,帮助农家统一定购农机设施和农业生产资料,提供低息的信贷支持。农协通过开展寿险和财险,这是农协盈利的主要来源,农协贯彻政府的政策,进行有效的农业规划和管理,从而减少了社会成本,是农民利益的代表和政府职能代理人的双重角色。
三、经验借鉴
各国的农村金融在成立之初,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为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由政府协同出资建立的。他们在政策、信贷、保险等方面有力地支持本国的农民和农业发展。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农村金融发展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主要经验有:
1.支农金融机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功支农主要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日本政府保护农村金融机构,指导金融业务。日本政府规定免征合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允许分红进入成本,政府对农协合作组织发放的贷款给予利率补贴,对其存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率实行优惠政策等。因此,国家应出台优惠政策减免税收,或减免农户贷款的利息,减少农贷资金转移到其他方面。
2.改善金融服务理念。日本农协帮助农家统一定购农机设施和农业生产资料,帮助农家制订生产计划和规模,指导农户的生产经营,传授先进的生产技术,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供低息的信贷支持,向农家提供了产供销的相关信息,是农民利益的真正代表。因此应该改善服务理念,发挥最大的效用,真正帮助农户致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
3.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法规,有效引导各种合法资金进入农村金融组织。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文娟.法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D].暨南大学,2010(6)
[2]刘淑云.日本农协制度的经验与启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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