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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诉讼专业介绍2014年4月24日

发布时间:2014-04-24

  学科点简介:诉讼硕士点附属于广东财经大学院,是广东省省重点搀扶学科,现有5名正传授、2名副传授、3名。此中,具有博士学位的4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1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历的5名,有1人任中国民事诉讼研究会副会长,有2人担任广东省诉讼研究会副会长。近5年来,本学科的教师承担国度级课题1项,省部级及其他课题11项,具有科研经费合计30余万元;在《中国》、《评论》、《现代》、《法令科学》、《与法令》等刊物颁发学术论文近50篇,出书专著5部,由司法部统编、中国大学出书社出书的主编诉讼的教材2部。

  培育方针:本专业以科学成长观为指点,培育具无意识,严谨求实,德智体全面成长,勤奋为中国现代化扶植办事的高条理法令专业人才。通过三年培育,使学生可以或许控制较为结实的诉讼系统理论学问,有较宽广的学问面,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处置民事法令实务的能力,能用诉讼理论阐发现实问题,能承担本专业的科研和讲授使命。熟练控制一门外语,并能熟练地利用消息与收集手艺开展研究工作。具备处置本专业学术研究、理论讲授和现实使用的能力,为各级部分、高档院校、企事业单元输送及格的法令人才。

  次要课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学专题、刑专题、民专题、商专题、司法判定轨制与实务专题、律师专题、外国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

  就业标的目的:司机关、党政机关、讲授与科研单元、企业、事业单元等,还可进一步报考相关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继续肄业进修。

  专业代码:030106; 征询德律风:;

  ▲暗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测验题型、测验纲领以教育部发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测验题型及响应分值:

  《分析一》[含学、、刑法(泛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别离为45、40、40、25分]

  (1)名词注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阐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分析二》[含民法(泛论)、经济法(泛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别离为45、40、40、25分]

  (1)名词注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阐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

  阐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测验纲领

  《分析一》

  《分析一》测验纲领概述:

  本科目测验范畴为:学、、刑法(泛论)、刑事诉讼法等根基理论。等根基理论。测验要求次要包罗:①调查学生对上述相关的根基学问、根基理论、根基方式的把握程度;②调查学生使用相关理论阐发和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③调查学生的学问布局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门 学

  一、法的概念与感化

  ●法的寄义及特征

  ●法的素质

  ●法的规范感化

  ●法的社会感化

  二、法令布局

  ●法令概念的寄义及其功能

  ●法令法则寄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令准绳寄义及其功能

  ●法令准绳与法令法则的区别

  三、法令系统

  ●法令系统的概念和特点

  ●法令部分寄义及划分尺度

  ●现代系统的形成

  四、法令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令渊源寄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法式

  ●守法及其形成要素

  ●守法的按照和来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准绳

  六、法令关系

  ●法令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令关系的形成要素

  ●法令与权利的概念

  ●法令与权利的关系

  ●法令现实

  七、法令行为与法令义务

  ●法令行为寄义及其特征

  ●法令义务的寄义及其素质

  ●法令义务的减轻与免去

  第二部门

  一、根基理论

  ●概念、特征与类型

  ●与

  ●的根基准绳与规范

  ●制定

  ●点窜

  ●宪释

  ●保障

  ●汗青成长

  二、根基与权利

  ●、、根基

  ●平等权

  ●权

  ●

  ●财富权

  ●经济、社会、文化

  ●根基保障与

  ●根基权利

  三、国度轨制与

  ●国度性质与国度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轨制

  ●单一制国度布局

  ●民族区域轨制

  ●出格行政区轨制

  ●选举轨制

  ●政党轨制

  ●地方性质、地位、构成、权柄与工作轨制

  ●处所构成、权柄与工作轨制

  第三部门 刑法(泛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根基准绳

  ●犯罪的根基特征

  二、犯罪形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的成立前提

  ●天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居心与

  三、合理行为

  ●合理防卫的成立前提

  ●告急避险的成立前提

  四、居心犯罪的遏制形态

  ●居心犯罪遏制形态具有的范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准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配合犯罪

  ●配合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配合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尺度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惩罚准绳

  ●犯的特征及惩罚准绳

  七、科罚及科罚轨制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前提

  ●一般自首的成立前提

  ●一般缓刑的合用前提

  第四部门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根基范围

  ●刑事诉讼目标

  ●刑事诉讼布局

  ●刑事诉讼布局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诉讼根基准绳

  ●我国刑事诉讼根基准绳

  三、管辖

  ●立案管辖

  ●审讯管辖

  四、回避轨制

  ●回避的品种、来由和合用人员

  ●回避的法式

  五、与代办署理

  ●人的范畴和品种

  ●人的和权利

  ●刑事诉讼代办署理

  六、强制办法

  ●拘传

  ●取保候审、栖身

  ●

  ●

  七、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历与前提

  ●立案法式

  八、侦查

  ●侦查的概念、使命和准绳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查察院对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九、告状

  ●告状的概念和体例

  ●审查告状

  ●提起公诉

  ●不告状

  ●自诉

  《分析二》

  《分析二》测验纲领概述:

  本科目测验范畴为:民法(泛论)、经济法(泛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根基理论。调查内容包罗:①调查学生对上述根基学问、根基理论、根基方式的把握程度; ②调查学生使用理论阐发和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③调查学生学问布局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门 民法(泛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系统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合用范畴

  二、民法的根基准绳

  ●民法根基准绳概述

  ●平等准绳

  ●私法自治准绳

  ●公允准绳

  ●诚笃信用准绳

  ●公序良俗准绳

  三、民事法令关系

  ●民事法令关系概述

  ●民事法令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令现实

  四、天然人

  ●天然人的民事能力

  ●天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天然人的民事义务

  ●监护

  ●天然人的姓名、居处、户籍和身份证

  ●宣布和宣布灭亡

  ●个别工商户与农村承包运营户

  五、合股

  ●合股的概念

  ●合股人的出资和合股财富

  ●合股的债权承担

  ●合股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股

  ●合股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轨制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动和终止

  七、民事

  ●民事的概念

  ●民事的分类

  ●民事的行使和

  八、物

  ●物

  ●货泉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义暗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前提

  ●效力具有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前提与附刻日的民事行为

  十、代办署理

  ●概述

  ●代办署理权

  ●代办署理

  ●代办署理关系的覆灭

  十一、刻日与诉讼时效

  ●刻日

  ●诉讼时效轨制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令结果

  第二部门 经济法(泛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成长汗青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发生和成长纪律

  ●经济法的系统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素质、和准绳

  ●经济法的素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根基准绳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系统

  ●经济法主体的资历

  ●经济办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两头层主体

  ●国度经济办理机关法令轨制

  ●企业法令轨制

  ●市场中介组织法令轨制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道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系统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旨和准绳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令义务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道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系统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旨和准绳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令义务

  六、经济法令义务

  ●经济法令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令义务的品种和内容

  ●经济法令义务的实现

  第三部门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构成与成长

  二、国际法根本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令

  ●国际法法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令准绳

  ●确定法令准绳的辅助方式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根基主体——国度

  ●国际组织和争取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认可

  ●国际法上的承继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五、管辖权与国度及其财富管辖宽免

  ●管辖权概述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性管辖权和遍及性管辖权

  ●国度管辖宽免

  ●绝对宽免和宽免

  ●《结合国国度及其财富的管辖宽免公约》

  ●中国的立场

  六、国度义务

  ●国度义务的形成要件及其法令根本

  ●国度义务的形式与施行

  ●国度义务的免去

  ●国际法不加行为的国度义务

  ●小我义务

  第四部门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根基准绳

  ●当事人诉讼平等准绳

  ●划一准绳与对等准绳

  ●法院调整志愿与准绳

  ●辩说准绳

  ●处分准绳

  ●诚笃信用准绳

  ●查察监视准绳

  三、民事审讯的根基轨制

  ●合议轨制

  ●回避轨制

  ●公开审讯轨制

  ●两审终审制

  四、诉

  ●诉的概念、要素

  ●诉的品种

  ●反诉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办署理人

  ●当事人的概念

  ●配合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民事诉讼的被告

  ●诉讼代办署理人

  六、管辖

  ●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裁定管辖

  ●和谈管辖、应诉管辖

  ●管辖权

  八、法院调整与当事人息争

  ●法院调整的概念

  ●法院调整的准绳

  ●法院调整的效力

  ●当事人息争

  九、诉讼保障轨制

  ●诉讼期间

  ●送达

  ●保全

  ●先予施行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复试科目

  《》

  《》测验纲领概述:

  本科目测验范畴为:法根基理论、的根基法令与司法操作。测验要求次要包罗:①调查学生对法根基理论的控制程度;②调查学生对重点问题的理解和辨析能力;③调查学生使用学问、理论、方式,阐发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问题的分析能力。

  一、法与法

  ●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法与诉讼布局

  ●法与审批体例

  二、法则

  ●法则的概念和功能

  ●我国法则的现状与完美

  ●外国法则简介

  ●不法解除法则

  ●相关法则

  ●传说风闻解除法则

  ●自白和补强法则

  三、的概念和根基特征

  ●的概念

  ●诉讼的根基特征

  四、的品种

  ●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白

  ●当事人的陈述

  ●判定看法

  ●勘验、查抄、辨认、侦查尝试等

  ●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五、的分类

  ●原始和传来

  ●言词和实据

  ●有罪和无罪

  ●间接和间接

  ●本证和反证

  六、的收集与保全

  ●的收集

  ●的保全

  七、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八、证明义务

  ●证明义务概念

  ●证明义务的承担

  九、证明尺度

  ●证明尺度概述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尺度

  十、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的概念

  ●审查判断的内容

  ●审查判断的方式

  十一、推定和司法认知

  ●推定

  ●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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