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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法国际专业介绍

发布时间:2014-03-31

  学科点简介:国际硕士点附属于广东财经大学院,其下设有广东省通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与经济成长研究所”。现有正传授4名、副传授6名、3名。此中,取得博士学位的8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2名,具有海外留学履历的2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历的7名。有2人担任中国国际经济会理事,2人担任广东省国际会副会长。5年来,有7位教师掌管了2项国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项省部级课题和2项厅级课题,具有科研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合计70余万元。在《研究》、《评论》、《》、《家》、《现代》、《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经贸大学学报》、《理论视野》、《理工大学学报》等CSSCI期刊上颁发论文近40篇。出书专著2部、主编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教材各一部。

  培育方针:本专业培育处置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研究、讲授和实务工作的面向将来、德智体全面成长,顺应我国进一步对外、和平成长、加强国际合作的客观需求的高级特地人才。要肄业生达到以下培育方针:

  1、控制马克思主义的根基理论,热爱国度,忠于法令,具无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扶植勤奋奋斗的质量。

  2、具有结实的理论根本,深切控制国际法道理,系统进修一个专业标的目的的学问,领会本学科成长和学术研究动态。

  3、学风严谨,具备处置缔造性科研工作的能力,可以或许处理本专业范畴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4、控制一门外语,并可以或许熟练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

  5、身心健康,具有优良的人文素养和身体本质。

  次要课程:国际经济、国际私、国际公、国际商业法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国际税法专题、世界商业组织法专题、冲突法专题、区际冲突法专题、国际商事仲裁法令轨制研究。

  就业标的目的:本能机能部分,讲授和科研单元,涉外公司、企业,报考国际博士研究生。

  专业代码:030109; 征询德律风:;

  ▲暗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测验题型、测验纲领以教育部发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测验题型及响应分值:

  《分析一》[含学、、刑法(泛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别离为45、40、40、25分]

  (1)名词注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阐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分析二》[含民法(泛论)、经济法(泛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别离为45、40、40、25分]

  (1)名词注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阐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国际商业法》

  阐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测验纲领

  《分析一》

  《分析一》测验纲领概述:

  本科目测验范畴为:学、、刑法(泛论)、刑事诉讼法等根基理论。等根基理论。测验要求次要包罗:①调查学生对上述相关的根基学问、根基理论、根基方式的把握程度;②调查学生使用相关理论阐发和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③调查学生的学问布局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门 学

  一、法的概念与感化

  ●法的寄义及特征

  ●法的素质

  ●法的规范感化

  ●法的社会感化

  二、法令布局

  ●法令概念的寄义及其功能

  ●法令法则寄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令准绳寄义及其功能

  ●法令准绳与法令法则的区别

  三、法令系统

  ●法令系统的概念和特点

  ●法令部分寄义及划分尺度

  ●现代系统的形成

  四、法令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令渊源寄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法式

  ●守法及其形成要素

  ●守法的按照和来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准绳

  六、法令关系

  ●法令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令关系的形成要素

  ●法令与权利的概念

  ●法令与权利的关系

  ●法令现实

  七、法令行为与法令义务

  ●法令行为寄义及其特征

  ●法令义务的寄义及其素质

  ●法令义务的减轻与免去

  第二部门

  一、根基理论

  ●概念、特征与类型

  ●与

  ●的根基准绳与规范

  ●制定

  ●点窜

  ●宪释

  ●保障

  ●汗青成长

  二、根基与权利

  ●、、根基

  ●平等权

  ●权

  ●

  ●财富权

  ●经济、社会、文化

  ●根基保障与

  ●根基权利

  三、国度轨制与

  ●国度性质与国度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轨制

  ●单一制国度布局

  ●民族区域轨制

  ●出格行政区轨制

  ●选举轨制

  ●政党轨制

  ●地方性质、地位、构成、权柄与工作轨制

  ●处所构成、权柄与工作轨制

  第三部门 刑法(泛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根基准绳

  ●犯罪的根基特征

  二、犯罪形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的成立前提

  ●天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居心与

  三、合理行为

  ●合理防卫的成立前提

  ●告急避险的成立前提

  四、居心犯罪的遏制形态

  ●居心犯罪遏制形态具有的范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准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配合犯罪

  ●配合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配合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尺度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惩罚准绳

  ●犯的特征及惩罚准绳

  七、科罚及科罚轨制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前提

  ●一般自首的成立前提

  ●一般缓刑的合用前提

  第四部门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根基范围

  ●刑事诉讼目标

  ●刑事诉讼布局

  ●刑事诉讼布局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二、刑事诉讼根基准绳

  ●我国刑事诉讼根基准绳

  三、管辖

  ●立案管辖

  ●审讯管辖

  四、回避轨制

  ●回避的品种、来由和合用人员

  ●回避的法式

  五、与代办署理

  ●人的范畴和品种

  ●人的和权利

  ●刑事诉讼代办署理

  六、强制办法

  ●拘传

  ●取保候审、栖身

  ●

  ●

  七、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历与前提

  ●立案法式

  八、侦查

  ●侦查的概念、使命和准绳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查察院对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九、告状

  ●告状的概念和体例

  ●审查告状

  ●提起公诉

  ●不告状

  ●自诉

  《分析二》

  《分析二》测验纲领概述:

  本科目测验范畴为:民法(泛论)、经济法(泛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根基理论。调查内容包罗:①调查学生对上述根基学问、根基理论、根基方式的把握程度; ②调查学生使用理论阐发和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③调查学生学问布局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门 民法(泛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系统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合用范畴

  二、民法的根基准绳

  ●民法根基准绳概述

  ●平等准绳

  ●私法自治准绳

  ●公允准绳

  ●诚笃信用准绳

  ●公序良俗准绳

  三、民事法令关系

  ●民事法令关系概述

  ●民事法令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令现实

  四、天然人

  ●天然人的民事能力

  ●天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天然人的民事义务

  ●监护

  ●天然人的姓名、居处、户籍和身份证

  ●宣布和宣布灭亡

  ●个别工商户与农村承包运营户

  五、合股

  ●合股的概念

  ●合股人的出资和合股财富

  ●合股的债权承担

  ●合股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股

  ●合股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轨制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动和终止

  七、民事

  ●民事的概念

  ●民事的分类

  ●民事的行使和

  八、物

  ●物

  ●货泉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义暗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前提

  ●效力具有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前提与附刻日的民事行为

  十、代办署理

  ●概述

  ●代办署理权

  ●代办署理

  ●代办署理关系的覆灭

  十一、刻日与诉讼时效

  ●刻日

  ●诉讼时效轨制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令结果

  第二部门 经济法(泛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成长汗青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发生和成长纪律

  ●经济法的系统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素质、和准绳

  ●经济法的素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根基准绳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系统

  ●经济法主体的资历

  ●经济办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两头层主体

  ●国度经济办理机关法令轨制

  ●企业法令轨制

  ●市场中介组织法令轨制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道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系统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旨和准绳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令义务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道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系统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旨和准绳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令义务

  六、经济法令义务

  ●经济法令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令义务的品种和内容

  ●经济法令义务的实现

  第三部门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构成与成长

  二、国际法根本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令

  ●国际法法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令准绳

  ●确定法令准绳的辅助方式

  四、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根基主体——国度

  ●国际组织和争取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认可

  ●国际法上的承继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五、管辖权与国度及其财富管辖宽免

  ●管辖权概述

  ●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性管辖权和遍及性管辖权

  ●国度管辖宽免

  ●绝对宽免和宽免

  ●《结合国国度及其财富的管辖宽免公约》

  ●中国的立场

  六、国度义务

  ●国度义务的形成要件及其法令根本

  ●国度义务的形式与施行

  ●国度义务的免去

  ●国际法不加行为的国度义务

  ●小我义务

  第四部门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根基准绳

  ●当事人诉讼平等准绳

  ●划一准绳与对等准绳

  ●法院调整志愿与准绳

  ●辩说准绳

  ●处分准绳

  ●诚笃信用准绳

  ●查察监视准绳

  三、民事审讯的根基轨制

  ●合议轨制

  ●回避轨制

  ●公开审讯轨制

  ●两审终审制

  四、诉

  ●诉的概念、要素

  ●诉的品种

  ●反诉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办署理人

  ●当事人的概念

  ●配合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益民事诉讼的被告

  ●诉讼代办署理人

  六、管辖

  ●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裁定管辖

  ●和谈管辖、应诉管辖

  ●管辖权

  八、法院调整与当事人息争

  ●法院调整的概念

  ●法院调整的准绳

  ●法院调整的效力

  ●当事人息争

  九、诉讼保障轨制

  ●诉讼期间

  ●送达

  ●保全

  ●先予施行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复试科目

  《国际商业法》

  《国际商业法》测验纲领概述:

  调查学生对国际商业法根基法令轨制及学术研究动态的领会与把握的程度。

  一、国际商业法概述

  ●国际商业法的概念、调整范畴、渊源和成长

  二、国际货色商业法

  ●国际货色买卖的法令

  ●国际货色买卖合同

  ●卖方和买方的权利

  ●违反合同的解救方式

  ●货色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三、国际货色运输与安全

  ●国际海上货色运输

  ●国际航空货色运输

  ●国际铁货色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色运输安全

  四、国际手艺商业法

  ●国际手艺商业概述

  ●国际许可和谈

  ●学问产权的国际

  五、国际办事商业法

  ●国际办事商业的概念与特征

  ●乌拉圭回合与《办事商业总协定》

  六、办理商业的法令与轨制

  ●办理商业的法令与轨制概述

  ●办理商业的国内法轨制

  ●世界商业组织多边商业办理的法令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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