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调节税收与收入的分配财税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14-01-17
【摘要】这篇文章从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入手,引申出“机会公平”的理念,并对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状况进行了认真的实证 分析 ,理出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的形成机理和应对政策,并重点对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进行了具体探讨。
【关键词】分配不公,效率与公平,机会公平,税收调控
一
在理顺利益分配关系的过程中,首先涉及到一个传统 社会 主义的基本伦理 问题 ,即强调“分配平等”。这里的分配平等,就是追求人们的收入均等化,而没提及效率原则。所倡导的是结果的平等而并非机会的公平。正是这种传统的 经济 思想,导致了我国改革开放前高度集中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平均主义。然而,实践表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一味去求平等,必然导致普遍性贫穷。
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是商品,社会劳动力也是~种商品。根据马克思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的商品经济观念,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应把机会公平放在首位。当然,我们不排斥这种平等的局限性,因为劳动者个人已不是只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同时,也应看到强调机会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并行不停的,它们是一致的。效率的衡量标准,是社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公平是一种社会观念,它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是不断变化的,其衡量标准也是 历史 的、相对的。机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必然带来效率的提高。强调机会公平,就要有提高公平机会程度的相应措施。
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或占有资本、技术、信息等资源和市场稀缺要素的不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处于优势,就可以从市场中获得比其他人较为丰厚的收入,并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这种收入差距正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结果,合理且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分配作为市场分配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做的是“横向公平”,为劳动者提供“机会公平”的竞技场。税收政策的确立、税种的设置、税法的执行都必须配合市场机制,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奠定财力基础,绝不能因为征税而扭曲高效率的市场初次分配, 影响 劳动者积极性。
而事实并非仅此为止,在市场运行中,权力、垄断、腐败等一系列非市场化完全竞争因素的介入,以及由此而生的种种设租与寻租活动,使个人收入分配的来源渠道也就不仅只有按劳分配一种,由此带来分配的复杂性。加上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各种法规以及市场规则尚不健全, 政治 体制改革滞后,大量的非法的与合法的、规范的与不规范的收入交织在一起(个体私营经济的违法收人、部分党政官员的非法收入、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等),拉大了收入差距。这些非法收人和部分劳动者的超常高收入,正是我国收入分配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于不合理、非法收入,应通过建立和健全惩治腐败的各种 法律 措施,限制、取消的办法加以解决。对于合理部分的超高收入,则可以通过税收的“二次分配”,用征税的办法加以调节。
一般而言,市场机制的分配旨在提高效率,使人们的收入差别化;税收二次分配则使人们收入趋于平均化,调节收人分配不公,增加公平。
政府通过征税而形成的“二次分配”是如何缩小收入差距的呢?这主要是实现税收分配“纵向公平”的问题。从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的范围上看,主要是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收入分配。就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来说,不外是调节地区、 企业 、单位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而调节个人分配又不外是调节公仆、工人、个体、私营业主等的分配。从税收调控个人收入分配所遵循的原则看,大体上有三条:一是天赋准则,即每个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二是最大效用准则,即社会分配应为大多数人寻求最大效用或最大幸福,强调边际效益曲线,反对分配额的绝对平等;三是劳动与福利对等原则,等量的劳动应得到等量的福利。从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途径看,主要表现于四个方面:一是累进税制,是税收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悬殊问题的重要手段,增加税率档次、提高边际税率、充分体现累进税制的效用。二是税式支出,其途径首先是直接对低收入者的许多纳税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其次是对有助于间接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向慈善机构、公益事业捐款者给予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三是实行税收指数化,减轻或消除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四是负所得税制度,对那些低于一定收入水平者自动提供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实 现转移支付。
三
如前已述,税收属于分配机制的一部分,作为公平收入分配的有效工具,有赖于完善的配套措施和规范的制度取向。这里主要强调以下两个方面的 问题 :
一是深化税制改革,实现市场机会的公平调节,要与配套的 政治 、 经济 体制改革、 法律 体系的完善协调并进。导致收入差距是当前经济和 社会 体制各个环节诸多不合理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而对它的解决需要深化改革,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解决,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扛杆的一种手段只是事后调节,光靠税收调节的介入是困难的。比如,为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建立全社会个人收入核算体系(包括个人帐户、个人信用实码制和 计算 机联网查询系统),促进收入显性化;要逐步改革工资制度,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把工资外实物收入和非货币化的福利性收入全部纳人工资管理;在大力推进 农村 费改税、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要增加农业投入, 发展 非农产业,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必须注意的问题。与此同时,应完善法律体系,惩治权钱交易,遏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严禁以公济私、以权谋私等问题; 科学 合理地制定各项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能由国家包揽;也应看到大量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反暴利工作急需推进等等。总之,公平分配只能是配套改革措施协调运作的结果,税收调节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是从公平收入分配上看,税收制度要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与其他政策手段相比,个人所得税在解决和抑制收入分配不公方面最为有效。但是,若使个人所得税的这一功能真正发挥,必须有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总额小,调控力不够。 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只在3.5%上下,远远不及世界同等收入水平国家的水平,而且其中物%以上来自薪金所得,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对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调节收入值得商榷。对于少部分人集中大多数存款的现象,实行储蓄利息所得税20%的比例税率,从 理论 上讲,具有累退性,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是消极的,会造成储蓄存款较少的居民同样承受较高的税负,而很难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的目的。建议实行累进税率。
3.扣除问题。当前税法规定月800元的扣除定额,忽略了纳税人的 自然 状况,如婚否、子女状况、其他支出多寡等,有修于社会公平原则。在现行的条件下,有必要考虑赡养老人及家庭劳动能力者个数问题。在今后税制改革完善中,应改定额扣除为“因素扣除”。条件成熟后,可行探索低收入阶层的负所得税制度。
4.税率结构不尽合理。一般来说,累进税在两个累进点之间不可避免地具有累退性,会造成收入在边际税率临界点上下的纳税人,支付能力相当而负税不同,或有可能出现支付能力低者税负高于支付能力强者的非正常局面,强化了课税的随机性。比如,两个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分别为5100元和19900元,相差近4倍,可其适用税率却都是20%,相对讲,前者的税负要高些,一个不良后果是强化纳税人的避税动机。因此,建议采取起征点较低,累进速度较缓的税率结构,并根据社会利益分配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5.税收信息不对称和税务行政协调木力。由于目前尚不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课征,实行分类所得税的办法,这种办法只有在纳税人具有明确的收入源泉,且支付报酬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愿意同税收机关配合时才能有效。但现实中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复杂,负有源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于种种原因往往站在纳税人一边,税务机关缺乏切实、有效的控管办法。建议在推行 金融 实名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逐步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累进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二)在税收征管上,要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我国当前收入状况的不公突出表现在非法收人的分配上,尤其是纳税人逃税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已极大地扭曲了收入分配(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逃税而损失的财政收人不低于1500亿元)。因此,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措施,重点应放在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打击逃漏税行为。
(三)农民税负过重的问题。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农村的各税种基本上是按人头分摊,实质上是一种定额税,具有累退性,加上收费种类繁多,且不规范,标准不一,造成税负不公,贫者承担高税,富者承担低税,使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拉大。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的总体税收负担过重,是城镇居民税收负担的9倍,造成城乡之间收入拉大。因此,建议推行“费税合一、统一计征”为主要 内容 的“费改税”改革,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严格农业税费的征管,加大减轻农民负担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四) 未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的问题。税收作为再分配收入的手段,其效力不及转移支付,而社会保障税,一向被认为是给转移支付筹集必要资金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予税及个人所得税。1996年OECD国家上述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高达60%以上,而这三个税种,有两个我们至今尚未开征。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来源于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数额十分有限,缺口巨大,财政“补缺”的压力很大。科学的社会保障税制度,一般具有双项调节功能,一是对整个社会而言,能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个人而言,能实现其收入的纵向转移。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能使税收成为全方位的公平收入分配的工具。为此,政府应该尽快转变职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并用社会保障税作为资金来源主渠道。
与此同时,作为对个人课征的一种直接税,遗产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人分配上目标一致,是对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有效补充,建议在充分论证其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制定措施,尽快出台。
按法理上讲,执法机关对逃税行为的查获率愈高,制裁措施愈严厉,逃税发生的可能性就愈小,也就是说,罚款比率要比检查概率更为有效,在多查的同时更应重罚。笔者认为,目前对纳税人的检查在采取普查制度的同时贯穿抽查办法,对有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应予以重罚,最好采用比率罚款,并提高罚款比率,这样会有利于减少逃税。检查和重罚都需要有效执法来实现。针对目前我们在执法方面的漏洞,除了加强对税务工作者的税法 教育 、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外,还要加强宣传,增强公民税收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杜绝以权代法以及行政干预办税人员执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