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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文物鉴定与监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20

  对历史文化财产出境实行许可证制度,是国际公认和通行的原则。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文化财产出境加以严格限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国际文物非法进出口的严重情况,制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我国政府于1989年接受该公约。目前,我国有关文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等。本文将对出境文物的鉴定与监管工作进行介绍。

出境文物鉴定与监管指南

  出境文物的鉴定及类别

  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和鉴定标识

  我国文物出境必须经过国家专门设立的文物审核机构依据国家指定的文物出境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审核,以决定其能否出境。

  ◎文物出境审核机构

  文物出境审核机构是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报国家文物局核准。它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文物出境鉴定机构

  文物出境鉴定组由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由各方面文物鉴定专家组成。文物出境鉴定工作,必须在两名以上文物出境审核机构成员(责任鉴定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遇有不同意见或者难于定论的文物,应暂予保存,不要急于作出定论,避免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外流。

  ◎文物出境鉴定标识

  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火漆标识。火漆标识是文物出境的主要凭证之一。火漆印章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该印章除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销售单位(即合法文物商店)申报并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公民个人所有并申报携运出境,且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钤盖火漆标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

  禁止出境和出口的文物

  ◎禁止出境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珍贵文物是指依定级标准确定的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据《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规定,我国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古代动植物之遗迹、遗骸及化石等;史前遗物:史前人类之遗物、遗迹及化石等;建筑物:建筑物及建筑模型及其附属品;绘画:前代画家之各种作品,宫殿、寺庙、冢墓之古壁画,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术价值之绣绘、织绘、漆绘等;雕塑:具有高度艺术价值之浮雕、雕刻,宗教的、礼俗的雕像,以及前代金、石、玉、竹、木、骨、角、牙、陶瓷等美术雕刻;铭刻:甲骨刻辞、玺印、符契、书板之雕刻等,及古代金、石、玉、竹、木、砖、瓦等之有铭记者;图书:具有历史价值之简牍、图书、档案、名人书法、墨迹及珍贵之金石拓本等;货币:古贝、古钱币(如刀、布、钱、锭、交钞、票钞等);舆服:具有历史价值之车、舆、船舰、马具、冠履、衣裳、带佩、饰物及织物等;器具:古代生产工具、兵器、礼乐器、法器、明器、仪器、家具、日用品、文具、娱乐用品等。

  ◎出境文物的类别

  文物出境鉴定审核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物出口界限与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以决定其能否出境,包括对文物商店申报出境的文物、公民个人所有并申报携运出境的文物、暂时性出境的文物的鉴定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文物出境的性质,分为永久性或转让性出境,暂时性或短期性出境和过往性出境三种类型。根据出境的性质和方式不同,文物出境鉴定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永久性或转让性出境

  文物永久性或转让性出境,主要包括从文物商店购买或从拍卖企业竞买的文物,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属于私人所有并经许可携运出境的文物;经国家批准的向国外赠送或交换并携运出境的文物。

  永久性或转让性出境的文物,首先应对其来源和所有权合法性进行审核,然后,再根据国家出口文物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准许出境的文物,按照国家放行标准和合理自用原则,决定其携运出境文物的数量和质量,并由文物出境审核机构钤盖火漆标志,并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嫌以盗窃、盗掘、掠夺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应予以扣留,并及时通报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暂时性或短期性出境

  文物暂时性或短期性出境,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暂时把文物运往境外,期限届满后再运进境内。这种出境并未改变文物的所有权。主要包括:运往境外举办展览陈列的文物;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携运境外的文物;合作考古发掘需外方携运出境鉴定、化验的文物。暂时性或短期性出境文物,在出境前一定时间内,由当地文物出境审核机构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经查验无误后出具出境证明。未设立文物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审核机构会同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海关办理出境事宜。当携运暂时出境文物进境时,必须根据原清单、照片进行复验。

  ◎过往性出境

  文物过往性出境,是指境外文物被合法携运到中国境内,经一定时期再运出境外。主要包括:来华展览的境外文物;参加学术活动或共同研究项目的入境文物、标本;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和境外团体个人经同意携运入境鉴定、修复、装裱的文物等。

  暂时进境并复运出境的过往性出境文物,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可根据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进行审核或复验。经复验无误,允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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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出境展览要报请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出境的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在出境展览的文物中,一级文物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20%的,须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一般情况下,文物出境展览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海关对出境文物的核查与监管

  出境文物的核查与监管,是防止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外流的最后把关工作。

  在出境文物核查方面,海关主要是对暂时性出境和过往性出境文物进行检查。暂时性出境文物,海关根据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出具的出境证明,经查验无误后放行;携运入境时,根据原文物清单、照片进行复验,如发现文物数量不符或调换,以及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省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文物局。过往性文物出境,由海关负责登记和核查,如发现与进境时文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有出入,应及时报告,待进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出境。

  在出境文物监管方面,经过鉴定和核查,准许出境的文物,在出境时由海关实行统一监管。携运文物出境者,应遵守海关法律法规,主动按规定向海关申报自己携运出境的文物,出示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的准许该文物出境的凭证,接受海关的查验。经查验无误,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对逃避海关检查,或者伪造、更换、涂改文物出境凭证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对进行文物走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境文物海关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下列物品均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

  有关文物出境鉴定,必须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站负责办理: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

  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和有关出境证明、发票。例如,“A”字头火漆印为文物商店提供鉴定允许携带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商店统一发票》和钤盖编号“A”字头火漆标识。又如,“B”字头火漆印为私人携带旧存文物允许出境所用,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B”字头的火漆标识。再如,“C”字头火漆印为暂时入境文物复运出境所用,凡境外携带、邮寄、运输文物暂时入境时,必须向海关提出书面申报,并说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入境地海关必须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出境时,必须持印有《文物出境许可证》和钤盖编号“C”字头的火漆标识。

  严禁持有旧货市场(古玩城)发票、拍卖公司发票和其他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销售单位发票出境;严禁贴有“文检”字样标识的旧工艺品(旧货或文物)出境。若需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到具有文物出境鉴定资格的工作站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严禁使用“仿品”“复制品”等内容的发票携带旧工艺品或文物出境。存有疑问的,可请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或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严禁文物拍卖人私自将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出境;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按照私人携带文物出境办法另行办理。——论文作者:毛荣刚刘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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