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核心期刊咨询网

当前位置:首页>>文史艺术 > 正文

产消融合视角下数字动漫产业UGC用户创作能力提升探究

发布时间:2021-11-20

  摘要:产消融合时代,数字动漫产业UGC用户需要培育持续创意能力、动漫基础能力、技术运用能力等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创作质量;需要采用多工种合作、多方式开发、多轮次参与,促进协同生产能力,提高创作效能;提出通过熟悉版权法律知识、谨慎选择授权范围、聘请专业人士代理等增强版权保护能力,维护创作权益的建议。

产消融合视角下数字动漫产业UGC用户创作能力提升探究

  关键词:产消融合;数字动漫产业;UGC用户;能力提升

  0引言

  自从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将生产者与消费者合成为产消者以来,伴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所经历的融合时代被附加了“产消”的属性,“产消融合”时代正在到来[1]。作为产消者典型代表的UGC(用户生产内容)用户,已经逐渐成为不同行业领域发展的基础。在动漫产业中,以行业B站为例,根据其2020财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UGC用户创作的视频占到整体播放量的92%。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并明确“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文化和旅游部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视频、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形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打造更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品牌。对于数字动漫产业而言,具有显著产消融合一体化特征的UGC用户,是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如何有效提升UGC用户的能力,推动其创造出更多更高质量的动漫内容产品,实现产业、平台、用户等多方的共赢,是值得探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1培育专业技术能力,提升UGC用户创作质量

  按照内容生产的角色以及是否获得报酬等参考因素,产消融合时代的数字化动漫生产,在不同的平台,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无疑都可以划分为UGC(用户生产内容)、PGC(专业生产内容)、OGC(职业生产内容)三种类型,且基本上这三种类型在平台内容生产创作体系中呈现金字塔状排列,即UGC居于底部,数量最为庞大,待遇较少;PGC位居中部,数量较少,待遇有所保障;OGC位于顶端,数量最少,待遇最高。当然,在这个金字塔中,三个层级之间是可以向上流动的。数字动漫产业中,作为UGC用户,要突破层级障碍向上流动,就必须借助平台的帮助和自身的能力,不断提升专业化技术能力,实现从爱好型创作者向专业型创作者的转变。

  1.1持续创意能力

  数字化技术进一步消除了技术的专业鸿沟,不少“傻瓜式”创作工具软件的使用,使得动漫等领域的非专业爱好者,也可以较为容易的进入一个行业,开设账户,创作并分享自已的作品。从平台来看,每一个数字产业UGC用户的创意,通过用户数量以及创作数量等叠加起来的作品规模,将使得平台的创意呈现异常多彩的局面,并进一步形成滚动效应,带动更多的用户浏览和加入创作。而从单个UGC用户分析,其在某一个时间节点对某一种动漫作品、故事、漫画等创作,如果仅仅是停留在昙花一现的程度,就将使自身的发展遭遇到较大的瓶颈,甚至无法获得突破,长久时间停留在内容生产金字塔的底部。动漫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的[2],不论时代如何发展,技术如何迭代,创意仍然是作品甚至产业的核心,动漫UGC用户创意的萌发不能够是一次性的、偶然的,其转化为更高水准更高层级的产消者,需要具备有持续创意能力。而形成这种持续创意能力,一方面来自于自身对动漫创作持续的关注与热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平台的扶持,帮助其具备这一能力。

  1.2动漫基础能力

  不可否认,在数字动漫UGC用户中,不少用户是具备动漫专业学历或者曾经从事过动漫专业职业的,只是限于“三次元”的情况,在业余生活实践投身于“二次元”,这一类用户的动漫基础功力较为扎实。对于部分UGC用户而言,其普遍没有经过专业教育或者不具备有职业经历,转身为UGC用户多数是基于对动漫的热爱,并因为这份热爱自学了部分动漫基础技能,创作了少量的动漫作品,也有可能部分作品成为了所谓的“爆款”,但是,由于其缺乏较为系统的专业学习和较为完整的专业历练,这一类UGC用户的动漫基础工底较差,局限了其动漫的创作与专业化的发展。当前,不少动漫UGC平台,比如B站、腾讯动漫、微博动漫等,为了提高用户的生产质量,都有计划的推出了UGC用户培训计划。这一类培训计划还包含有非动漫专业的作品商业化转化为产品等,但是核心的内容主要还是动漫基础创作技能,比如动画场景设计、动画剧本创作、分镜头绘制、后期制作技巧等,以求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提高UGC用户专业化生产质量。

  1.3技术运用能力

  新技术应用门槛和成本的降低将极大助推用户生成内容(UGC)的激增[3]。以动漫内容为主的B站,为应对抖音、快手等视频网站推出的剪映、快影等视频剪辑APP,在2020年7月发布了必剪APP,相较于之前B站不少UGC用户使用的finalcutpro、adobePremiere等软件,必剪APP自带的素材免费、免费录屏、一键发布等功能,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作的技术门槛,可以有效的提高UGC用户软件使用的普及度,有助于提高B站作品的日创作量。与UGC平台降低技术门槛相比较,对于数字动漫UGC用户来说,其长远的发展,也还是与数字动漫技术的运用能力息息相关,因为毕竟动漫是艺术与技术相结合的产业,两者如同动漫两翼,缺一不可。尤其是数字技术将动漫创作推向了一个新高度,在动漫制作的所有环节,数字技术都可以得到运用,其带来的不仅是工作效率的提升、制作周期的缩短以及劳动时间的解放,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增强动漫艺术的表现力与感染力,创造视听感受,这种效果的获得都有赖于UGC用户增强数字技术的运用能力。

  2促进协同生产能力,提高UGC用户创作效能

  产消融合时代,数字动漫产业的发展主要是围绕IP运营并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其起点是数字动漫IP的生产,经过数字动漫IP的孵化,最终达到数字动漫IP的变现。这其中,大部分数字动漫UGC用户可以参与全产业链的运营,尤其是在生产环节,UGC用户参与,可以较为快速有效的树立动漫形象。协同创作将提高UGC的质量[4],透视整个数字动漫的UGC发展,UGC用户不能仅仅关注于自身的工作,还应该在整个产业化运作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协同生产能力,提高创作效能。

  2.1多工种合作

  动漫是动画和漫画的合称,历经较长时间发展,已经发展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产业。以动画为例,其基本的流程包括脚本创作、分镜设计、人物设计、背景布局、作画、上色、动画、美术、摄影等等流程环节,其中某些环节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在日本,动画行业可以划分为12个不同的工种。一部优秀的动画作品是多个工种之间相互配合的结果。产消融合时代数字动漫UGC用户,虽然时代不同,动漫技术也获得了长远的发展,但是其基本的工作流程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有些工种的数字化应用程度更高,不同工作之间的衔接也更为流畅。对于工作人员而言,高度的数字化发展,反而使得其既要在某一个工种领域具备较强的能力,如动画设计方面的发展而来的三维动画设计师,此类从业资格认证对UGC用户的发展提出了专业深度上的更高要求,而在UGC用户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多工种之间合作,是指UGC用户必须根据平台的要求,按照工作的需要,跟工作流程的上下游环节之间彼此有更为高效的合作,这种合作在本质上是对UGC用户的专业广度要求。多工种之间的合作,有助于UGC用户数字动漫产业有更为深刻的认知与理解,也有助于提升其综合性专业能力。

  2.2多方式开发

  数字动漫UGC用户的创作,在达到一定的数量并具备较高的质量之后,其必然会遇到商业化开发的问题。对于具有较高创作独立性的UGC用户而言,商业化开发,将对其工作状况提出一定的约束性要求,但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优势以及激励机制,都将在较大程度上提高UGC用户工作效能。从腾讯动漫、微博动漫、B站等数字动漫平台与UGC用户商业化合作的方式来看,其主要的方式有免费分享、广告分成、电商植入、付费分成等方式。免费分享方式,即动漫UGC用户将创作的作品免费上传至平台分享给其他用户。这一方式比较适合于创作活动早期的UGC用户。广告分成方式,即动漫UGC用户可以通过作品在平台获得流量情况,依据一定的比例获得广告分成。这一方式将用户与平台结成了一个利益共体。电商植入方式,即动漫UGC用户不仅在动漫平台开设了账号,同时也会入驻某些电商平台,成为双用户,并依托两类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内容创作与商业运营的融合。付费分成是指动漫UGC入驻的平台是一些付费动漫平台,或者是将其作品设置为收费浏览,按比例与平台分享其他用户付费获得的收益。

  2.3多轮次参与

  以创意为核心的动漫产业,其发展重心在衍生产品的开发,动画与漫画作为IP是产业发展的源头,但是产业盈利多数在衍生产品的销售上。动漫产业较为独特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对动漫的开发是分为不同轮次的。以美国动漫为例,迪斯尼动漫的盈利模式称为“轮次收入”利润乘数模式,从动画制作———迪斯尼主题乐园———品牌授权三轮所得的盈利收入对迪斯尼整个产业链起着稳定保值的作用[5]。数字动漫UGC用户的作品,看似与迪士尼的动漫相距遥远,却不表明完全没有这一可能性。动漫产业数字化带来更多的便利,为UGC用户发展增添了更多的可能性。当UGC用户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与平台之间面临如何更为有效、更为明确地推动多轮次开发问题。对于动漫UGC用户而言,不论是采用何种授权方式参与多轮次的开发,都必将“破圈”与更多更为广泛的行业领域协同合作发展,只是在这种多轮次的发展中,选择或者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动漫UGC用户自身长久的权益,值得更进一步探究。

  相关期刊推荐:《

产消融合视角下数字动漫产业UGC用户创作能力提升探究

》是国家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和湖北省科技厅联合管,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主办的大型综合类学术期刊。设有:科技创新、创业研究、市场纵横、企业发展、管理论评、教育园地、理论视野、应用技术等栏目。

  3增强版权保护能力,维护UGC用户创作权益

  UGC版权问题是较难处理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6]。与文字、视频等其他行业UGC平台类似,数字动漫UGC平台的版权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大致来说,动漫UGC用户遇到的侵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①从渠道看,有线上侵权和线下侵权两种,前者对UGC用户的侵权发生在线上,后者指侵权发生在线下;②从方式看,有演绎类侵权、非法转载类侵权、转载类侵权等,演绎类侵权是指对UGC用户的作品稍加改动但不表明出处,非法转载类侵权是指UGC用户明确禁止转载仍然出现了转载的情况,转载类侵权是指UGC用户遭遇被转载而没有署名等情况;③从主体看,有UGC用户所在平台对其的侵权,也有第三方平台或者个人对其的侵权。从数字动漫UGC用户的发展阶段分析,不少用户在起步期、成长期版权意识淡薄、版权保护能力欠缺,导致成熟期版权权益上的损失较为严重。增强数字动漫UGC用户版权保护能力,切实有效维护用户创作权益,对用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1熟悉版权法律知识

  对于大部分数字动漫UGC而言,较为关注的多是专业的技术或者商业的开发,较少注意到自身的发展与版权之间的关联,或者意识不到版权方面的处理会对自身发展有多么重大的影响。时代发展与技术进步,也没有改变一些作家与漫画家在这方面的疏忽与大意,即使其中多数转变为了平台的UGC用户。培育动漫UGC用户的版权保护能力,应该从其自身了解掌握相关的版权法律知识开始。动漫UGC用户有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认为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参考价值不具有参考性,可以参考有关的法院判决,从法院的判决中理解认知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对自我发展的价值与意义,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3.2合理选择授权范围

  动漫版权的授权分为不同的类别,数字动漫UGC用户在借助平台进行创作推广的过程中,需要仔细甄别授权的类别及其范围,综合自身素质等,谨慎选择授权范围。从动漫产业化发展分析,动漫版权的授权范围,可以从时间和类别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在时间方面,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几种数字动漫UGC用户选择在此方面的授权,以短期较为适宜,一旦用户创作的动漫形象获得较为广泛的传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将会在较长时间内呈现一个递增趋势,而数字动漫UGC用户如果签约中长期版权,增长所获的收益是否能够回馈至UGC用户,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在类别方面,动漫产业的发展主要是依托树立起来的动漫形象,叠加影视、文化、服装、旅游等其他产业,形成多轮次发展。数字动漫UGC用户创作并树立的动漫形象,可以通过“动漫+”方式实现其他不同行业领域的共赢,因此UGC用户的授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领域。基于保护自身权益,在选择授权的领域方面,UGC用户也需要格外的谨慎。

  3.3聘请专业人士代理

  产消融合时代数字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其中涉及到市场开发、版权保护、运营协作等方面,数字动漫UGC用户作为动漫创作的爱好者,会随着其动漫创作能力的提升以及作品影响的增加,逐渐向PGC(专业生产内容)、OGC(职业生产内容)转型。转型之中,UGC用户转变的不单单是创作方式、技能水平等与动漫创作直接相关的内容,还需要升级市场理念、版权意识与动漫运作相联系等方面。限于数字动漫UGC用户个人的精力等因素,在动漫创作之外,随着创作能力提升以及作品影响力的增强,数字动漫UGC用户有必要聘请专业人士代理版权授权、版权开发等业务,将个人精力专注于创作领域。聘请版权授权的代理,数字动漫UGC用户可以聘请版权律师或者专业版权代理公司;聘请版权开发的代理,数字动漫UGC用户有必要与综合实力较强的动漫专业公司签约。随着业务范畴的不断拓展,数字动漫UGC用户还需要在版权代理等方面,逐渐形成专业化团队,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发展。——论文作者:纪富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