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宿敌为友_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
发布时间:2021-11-20
【内容提要】 和解是国家间关系中一种典型的、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国家间互动形式。与和平不同,和解是发生在那些有严重历史恩怨的“宿敌”或“世仇”国家之间,它不单单是物质层面上的冲突解决,更涉及民族心理和精神创伤的愈合,是一个从冷和平走向暖和平、从不稳定和平走向稳固和平的长期过程。目前,学术界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描述多于诠释、案例多于理论,存在着忽视和解的阶段性特征、割裂政治与经济的关联性逻辑等缺陷。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或是等级制作用的结果,或是在面临较为强烈的安全关切下,国家在维护国内政治合法性与国家安全之间作出的一种平衡。国家间和解的巩固与深化本质是一个将和平制度化的过程,它涉及三个密不可分、又相互递进的机制:从承认(对历史事实的再确认)到补偿(对非正义的弥补和纠正),再到融合(多层次的社会融合与交流机制),是在内力与外力、政治与经济等多重复杂因素互动作用下的结果。国家间和解的实现会带来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能够显著地改变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生态,又能够获得超越双边关系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与地区和平的深化,而且也是推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 国家间和解;冲突解决;安全威胁;和平;政治经济学
与战争/和平或冲突/合作不同,和解(reconciliation)是国家间关系中一种典型的、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国家间互动形式。和解是经历了长期冲突体验的行为主体之间“在冲突解决(conflict resolution)之后,敌对双方友好与和谐关系的重建,或者说双方将敌对与仇恨关系转变为友好与和谐关系”。① 人们经常容易把和解与和平相混淆,事实上,它与和平是有显著区别的。其一,和解是发生在那些有严重历史恩怨的“宿敌”或“世仇”国家之间,如存在长期的战争或者殖民经历,而非指所有曾经发生一般对抗或短暂冲突的国家重新站在一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会说“德法要和解”却很少说“法意和解”,会说“日韩要和解”却很少说“日澳和解”。其二,和平可以仅仅靠利益来实现,而和解却不能。和解不单单是赔款、归还领土或签订停战协定等物质层面上的冲突解决,更涉及民族心理和精神创伤的愈合,这恰恰是说明为什么道歉和宽恕在和解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道歉构成了和解的一个重要标志。② 其三,和解具有过程性,往往是一个从冷和平走向暖和平、从不稳定和平走向稳固和平的长期过程,结果是国家间的友好与合作变得不可逆。③
正是因为和解的特殊性,它成了经历过冲突的国家间关系从冲突走向和平与合作的关键,④ 可以说,没有和解就没有冲突之后的持久和平。无论是在国内政治还是在国际关系中,和解已经被证明对消解安全困境、推动主体间消极关系转变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欧洲的德法和解被认为是推动二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关键力量,常被称为国家间和解的典范。
然而,和解是如何走进国家间政治生活的?对于由人类组成的政治单元来说,在经历冲突以后寻求报复和复仇可以说是自然的天性使然。从古希腊时期的希波战争,到中世纪基督世界对伊斯兰世界发动的“十字军东征”,直至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政治单元以后,国家之间报复与反报复的战争就是常态,如英法百年战争、德法之间长期的战争等,国家追求的是全面和彻底的胜利,如果可能的话尽量消灭对方。不过在经历了长期的毁灭性战争以后,人类开始逐渐认识到长期战争的不可持续性。二战可以看作是国家间和解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它开启了国家间关系的转型过程,国际规则开始重新塑造国家间关系,和解获得了更具有意义的进展。从寻求报复转向和解,是人类观念进步的象征,也代表了人类文明的一次跃升,而战争代价的增加、人类世俗化以及相互依存趋势的加深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间关系从复仇到和解的转型。
冷战结束以来,和解从欧洲向全世界扩展,如俄罗斯与波兰和解,亚洲的日韩和解、日本与东南亚国家和解,以及奥巴马政府时期推进的美国与古巴和解都出现了较大进展。① 近年来,我们更是见证了法国开始正视卢旺达大屠杀的历史、德国为殖民纳米比亚道歉、比利时为殖民刚果(金)道歉等。② 可以说和解正日益“从国际关系的边缘走向中心”,① 逐渐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所有这些都提示我们今天看到的国家间和解的典范——德法和解,不是国际关系中的异例,而是一种正在实现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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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践愈彰的背景下,国际政治学界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悖论,即国家间和解的增加与对“国家间和解”理论探讨的缺乏,这个现象在国内学术界表现得更加明显。目前,在中国政治学界,对“和解”理论的探讨多局限于国内政治领域,如民族和解、种族和解和宗教和解等,对国家间和解的理论探讨基本上处于一种缺位的状态。“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和解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巩固”“和解又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这些问题迄今为止并未得到充分探讨。系统地探讨和思考这些问题,不仅对学术界更好地理解国家间和解的概念与理论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国家间和解的实践。
一 国家间和解:既有研究成果述评
国家间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政治经济现象,为政治学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也是推动国际政治学理论创新的重要土壤。不过与国内和解研究的成果较多不同,国际政治研究由于长期被框定在“战争与和平”二分法的范式之下,在该范式主导下,国家间和解的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其结果是国际政治学一直缺乏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系统性理论框架,对“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和解如何得以巩固”“和解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等宏观问题思考不够。现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存在着描述多于诠释、案例多于理论的现象。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和解的概念及其关联性因素的研究
目前,国内专门针对“和解”这一重要现象从政治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还不是很多。② 唐世平教授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对和解进行过深入研究的学者之一,他曾详细探讨了“和解”的概念,提出和解是“两个先前的敌国建立暖和平(warm peace)的过程”,并从群体情感和群体政治的相互作用、记忆的制度化、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等方面对国家间和解作出了批判性的综述,推动“国家和解”成为 “国际关系研究中一个更加凸显其价值的领域”。① 伴随着和解从国际关系的边缘走向中心,国外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日渐兴盛。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雅各布·巴尔—西曼—托夫(Yaacov Bar-Siman-Tov)可谓是国家间和解研究的权威。由他主编的《从冲突解决到和解》(From Conflict Resolution to Reconciliation)一书,对和解的本质(作为结果的和解与作为过程的和解)、稳定和平与和解之间的辩证逻辑、国内和解与国家间和解的比较、领袖在和解中的作用、宽恕和道歉在和解中的作用以及和解中的社会认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② 另外,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和解的维度和层次的问题,如比利时鲁汶大学的瓦莱丽•罗苏克斯(Valerie Rosoux)提出和解的三维度——结构与制度层次、关系层次以及精神层次;③ 韩国高丽大学的千慈贤(Chun Ja-hyun)提出了和解的阶段性问题,将理想的和解类型划分为程序性和解(procedural reconciliation)、物质性和解、精神性和解三个阶段。④
(二)在理论与案例结合的基础上解释国家间和解的影响因素
中国学术界对中日和解与德法和解以及两者的比较进行的案例研究较多,多数集中于探讨历史认识对国家间和解的影响,⑤ 少有理论建构或理论发展类的研究。⑥ 然而,历史认识本身可以说是国家间和解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用历史认识问题来解释国家间和解可能会面临循环论证的问题。在这方面,周亦奇与唐世平探讨了联盟内和解的机制,提出联盟成员的国内管理体制是影响和解的关键;任琳在国际关系不同流派基础上总结了影响中日与德法和解的多个解释性变量,主要包括商业联系或经济依赖程度、维持或挑战权力平衡的意愿、相似的历史记忆、政体相似性及领土争端的存在与否,认为这些因素影响了不同国家之间和解实现程度的差异,这些都代表着国内学界在发展国家间和解理论方面的重要努力。① 国外在理论建构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是美国西东大学的何忆南(Yinan He),她长期从事中日和解研究,通过对二战后中日与德波和解的比较研究,指出了现实主义理论解释的缺陷,提出了“国家神话制造”(national mythmaking)理论,② 认为国家神话制造主要通过自我炫耀、自我漂白或抹黑他者等形式,制造了加害国与受害国之间记忆的巨大差距,从而阻碍了和解的实现。
(三)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研究的缺陷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无论是关于和解概念及其关联性因素的探讨,还是基于案例基础上的理论建构尝试,都为推动国家间和解日益成为一个“价值凸显的研究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本文认为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其一,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忽视了和解的阶段性特征,尤其是在探讨和解的影响因素时基本上忽视了不同的和解阶段有完全不同的逻辑和动力。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已经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了和解的层次和阶段性问题,但既有的关于和解的影响因素和实现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基本上忽视了该问题,将和解视为一个抽象的、连贯的过程,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和解阶段可能存在着完全不同的逻辑。一个完整的和解进程会包含三个阶段:和解的发生或启动阶段、巩固和深化阶段以及和解的完成。③ 不同国家之间和解所经历的每个阶段的时间段或长或短,但都不可能完全跨越其中任何一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完全不同的特征,所以每个阶段的具体特点是不同的,影响其和解的因素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因而所需要采取的方法或措施本质上也不相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确认识和解的阶段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具体阶段和解的逻辑,是理解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首要前提。
其二,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和解的两种关联性逻辑,即政治性逻辑与经济性逻辑。国家间和解是一种典型的国际政治经济现象,所以理解国家间和解就有必要同时把握和解的政治学与经济学两种关联性逻辑。既有研究存在着两种倾向:第一种倾向是较多地强调了和解的经济学,而忽视了和解的政治学。① 这些研究多集中于关注欧洲的德法和解及伴随该过程而出现的欧洲经济一体化,因为后者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前者的光芒,所以德法和解经常被归因为经济一体化的产物,而事实是没有德法和解就没有后来的欧洲经济一体化。“欧洲计划的真实路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政治与安全合作;(2)经济合作与一体化;(3)一个共同的身份”。② 这种划分方法存在着颠倒因果逻辑的问题,即将德法和解的原因归于当今欧洲的一体化,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第二种倾向是研究东亚和解的学者比较关注和解的政治性逻辑,对地区经济一体化与国家间和解的关系却相对缺乏思考。③ 过分关注地区事实,可能影响人们对国家间和解进行的一般判断。事实上,和解的两种功能性逻辑是相辅相成的,和解的启动带来了国家间关系的改善,只有实现初步和解之后,才能恢复经济交流,经济一体化方能提上日程,而这又进一步促进了和解的巩固。所以,融合政治学与经济学两种关联性逻辑是探讨国家间和解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关键。
其三,既有的关于国家间和解的研究缺乏一个系统的整合性研究框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由于受到美国科学行为主义革命的影响,国际政治学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对确定性问题研究的偏好,而对于国家间和解这样容易陷入情感化风险的课题却难以给出较为确定的研究成果。目前,虽然从微观上对和解的关联性要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探讨,但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仍然存在种种争议,从宏观层面上对“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实现的”这一话题的探讨却仍处于相对匮乏的状态。不过,在这方面查尔斯·库普乾(Charles Kupchan)可以说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他在总结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及建构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国家间和解的折中主义分析框架,阐释了从单边和解、相互克制、社会一体化的深化到新叙事和认同的产生这样一个完整的解释链条。① 借鉴查尔斯·库普乾的折中主义分析框架,本文将国家间和解的阶段性作为前提,融合政治与经济两种和解的关联性逻辑,试图建构一个简要的用来理解国家间和解的分析框架。
国家间和解的政治经济学是一个非常重要且深具意义的理论话题。它要回答的首要问题是“和解是如何实现的”,或者说是与“宿敌”为友如何成为可能,从理论上阐明关于国家间和解的一个完整性逻辑,即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如何得以巩固和深化以及有何后果。解释和回答好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更好地从学理上理解国家间和解以及推动国家间和解的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以国家间和解为研究主题赋予了和解在国际关系中一种较为独立的意义,使其摆脱了长期相对于战争/和平或冲突/合作的边缘地位,以唤起学界对作为国家间互动的第三种样式的 “和解”这一理论范式的重视以及对于和解理论更为精细化的研究。其次,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国际政治学对于国家间和解的学理探讨,使其不再仅仅局限于枝蔓式的微观的爬梳剔抉,而是从整体上建立起我们对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巩固及其后果的一种理解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家间和解的行为实践。
二 国家间和解发生的政治经济学
在回答“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指出现有的关于和解发生的两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驱动国家间关系从冲突开始向和解转型的是一种政治性逻辑还是经济性逻辑?目前,学术界围绕该问题存在争论。经济决定论者认为是经济逻辑主导了国家间和解的发生,该论断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人们对德法和解与欧洲一体化的直觉观察。欧洲一体化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成就部分地掩盖了德法和解发生的历史真相,让人们对和解的发生与起源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欧洲经济上的联合才成功启动了德法和解。然而,事实上,“欧洲地区和平的制度化进程也是一个完全由权力支撑的过程……在系统的两个关键国家法国和联邦德国开始像双驾马车般合作后,欧洲计划才真正开始加快步伐。”① 所以,德法和解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真实关系是,和解的发生使欧洲经济一体化迈开了步伐,而后者反过来又促进了德法和解的巩固,② 正如唐世平所认为的,“和平的制度化往往扩散为经济一体化,而不是相反。”③ 同样,从二战后的中日和解来看,经济上的互利是始终存在的,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启动中日和解进程,这也说明了经济决定论的解释是不充分的。与经济决定论不同,政治决定论强调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由政治逻辑所主导的。由于国家间和解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是需要政治领导来推动的。所以,是政治而不是经济决定了最初和解的发生。就国家间最初的和解而言,本文倾向于认为与国际体系密切相关的政治逻辑决定了和解的发生与起源。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一种基于道德的行为,它建立在加害国对历史罪行进行真诚反省和忏悔的基础之上。和解是一个在宗教语境里经常出现的概念,它常常与正义、道歉及反省等词汇产生关联。然而,认为国家间和解是一种纯粹基于道德行为的观点,混淆了国内和解与国家间和解的区别。④ 事实上,由于和解发生的环境不同(前者是在主权政府主导下,后者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内和解与国家间和解有根本的不同,所以它们适用的原则也不相同。就国家间和解的发生而言,“和解通常开始于现实主义:功利性算计通常对推动国家修复关系至关重要”,⑤ 现实的利益考量和功利算计往往超越了单纯的道德追求。瓦莱丽·罗苏克斯在研究战后德法和解的案例时指出,二战结束后,在饱受战争蹂躏的欧洲大陆,支持和解决定的不是什么利他主义的问题,而是因为和解符合法国和德国的国家利益,而鼓励德法走向和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共同安全威胁——苏联的存在。① 当然,这不是说国家间和解的发生是完全无关乎道德的,只是说利己主义而不是利他主义推动了国家从敌对走向和解。例如,二战后开启的德法和解,联邦德国并不是从一开始就选择对战争进行真诚道歉与反省,只因面临着苏联的迫切安全威胁这一不寻常的战略环境,才让联邦德国保守派有强烈的理由保持沉默,毕竟他们的主要外交政策目标——德国的重新统一和安全——都需要让北约放心,而这需要彻底清算纳粹过去的罪行。②
(一)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
国家间和解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国家间和解一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得以启动?这是我们要回答的首要问题。对于该问题,迄今为止学术界的探讨仍然不够。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国家间和解的主体特质。一般来说,国家间和解的主体是那些宿敌或世仇国家,即经历过长期冲突体验的国家,③ 此类冲突体验或是惨痛的战争或是悲惨的殖民经历等。因此,对这些国家来说如何冲破长期存在的敌意与冲突的阻力、打破安全困境的螺旋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这就是国家间和解的开始,是实现国家间关系从冲突形态向和平形态转型的前提。通常来说,我们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时间点来界定和解的开端,不过这种时间上的模糊性从长期来看并没有掩盖和解呈现的阶段性特征。本文认为理解国家间和解的发生需要解决“意愿”与“能力”的难题,即原来的敌对国家为什么有意愿去和解,又如何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
原来的敌对国家为什么会有意愿寻求和解?国家间和解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国家面临特定形势时进行的政治抉择。考虑到和解的主体是经历过长期冲突或战争体验的国家,彼此之间敌对的认知是根深蒂固的,甚至可以说对彼此的仇恨与敌对本身就构成了国家认同的一部分,因此,对它们来说突然停止敌对、实现关系转圜是相当困难的。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成为国家之间相互妥协、走向和解的理由呢?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体系本身构成了任何国家行为选择都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制约,给国家的政策选择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国家之间能否和解以及和解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均受到国际环境的制约。——论文作者:王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