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污水排放的国际海洋环境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3
摘 要:日本内阁会议决定从2022年开始,逐步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处理后排放入海,这一决定不仅遭到周边国家的反对,同时也引发了日本国内民众的不满。日本单方面决定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及相关海洋公约,同时可能影响海洋环境及人类健康,应当予以制止。文章从国际海洋环境法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海洋环境法相关案例,提出遏制核污水非法排放的国际法解决路径。
关键词:国际海洋环境法;核污水排放;海洋污染
一、福岛核污水的处理及其危害
(一)福岛核污水处理的方式选择
福岛核污水的产生是由于2011年的地震和海啸损害了核电站的核心部,为了防止芯片融化,东京电力公司决定向机组内不断注水冷却,冷却后的核灾水就成了核污水。到2021年日本核污水存储量已经达100多万吨,现有容器很快将达到存储极限,因此如何处理新增核污水成为了日本面临的重要问题。对于福岛核污水的处理方法,日本2013年以来提出了几种方法:排入海洋、对地层注入、蒸汽释放、氢气释放和地下掩埋。
在上述方法中,日本曾考虑新建巨型储水罐,但是东京电力公司称没有土地搁置新的储水罐,所以并未采用这一方法。对于核污水固态化埋入地底这一相对安全的方法,由于成本相对其他几种方式都高,且日本土地资源稀缺,不符合其经济性的考虑。所以,日本最终选择排入海洋这一方法,其理由是排入海洋是最便捷的方式,且从经济、技术和时间方面考虑具有优势。日本认为处理后的核污水只有放射性物质氚尚不能完全去除,稀释后向海洋排放的核污水中氚的浓度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人体安全限值,而且向海洋排放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福岛向海洋排放核污水可能带来的危害
日本对福岛核污水处理最终选定的方案是稀释至低于国家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后排入海洋。这样的方案看似可行,实际具有很强欺骗性,因为稀释后的核污水依然具有危害性,放射性物质的总量没有改变。而且,即使无法清除的放射性物质氚达到了标准,现有技术也不能彻底清除核污水中的其他放射性同位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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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含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水排入海洋,可能带来几个方面的危害。首先,最直接的是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核泄漏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早已被证实,日本福岛县的渔业部门在2021年3月22日对其附近海域实验性捕捞发现,附近海域的石斑鱼体内有核放射性物质。排入海洋的核污水在大自然中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降解,过程中会被海洋生物所吸收,从而影响海洋环境。其次,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由于海洋食物体内含有放射性物质,人类食用后,海洋生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后长期富集和累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此外,核污水中的放射性物质氚是以超重水的形式存在,会随着水蒸发而进入空气,人们在呼吸过程中如果吸入空气中的氚,也会造成人体危害。
(三)核污水排放的现行国际海洋环境法规制
从以上分析可知,日本不顾本国公民及其他国家的反对,执意决定将福岛核污水排放至海洋将会带来一系列危害。面对日本的一系列行为,其他国家不仅可加以谴责,而且可以通过有关国际海洋环境公约及相关国际环境法加以阻止。
(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规制
国际海洋环境法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因此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中依然适用。[1]日本不顾其他国家反对,决定将核污水排放入海,严重威胁全球海洋安全,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严重违反了国际环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只有一个地球原则或地球整体原则。即世界只有一个地球,各国要联合起来保护地球环境。[2]美国《科学》杂志指出,日本将核污水排入海洋不超过3年,将覆盖全球海面,这违背了地球整体原则。第二,不损害他国环境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国享有利用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利益。由于海水是流动的,将核污水排放入海很快会蔓延至周边国家,并损害邻国的环境利益。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排放至海洋的放射性元素需要几十年之久才能降解,显然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第四,风险预防原则。日本核污水虽然经过处理但不能确定放射性物已经完全清除,且放射性元素氚对人类的损害尚不确定,向海洋排放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其行为显然违背了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避免海洋污染义务的规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明确规定各国在辖区内的经济活动不得污染他国环境,且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控制、防止海洋遭受污染。对于核污水的处理可通过对地层注入、蒸汽释放、氢气释放和地下掩埋等相对更安全的方式,但是日本并未加以选择,而是决定采用将核污水排入海洋这种最不安全但是最节省成本的方式,这种国家行为违背了采取一切必要方式防止其他公约国家遭受污染的义务。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5条规定不得把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或把损害、危险转移的义务。福岛核泄漏之后给日本国土内的陆地造成了严重的核污染,如果将核污水排放至海洋很显然会给海洋环境带来危害,违背了不将危害或者损害转移到另一区域的义务。
(三)防止倾倒废弃物海洋公约的规制
《联合国海洋公约》对于防止倾倒废弃污物造成海洋污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210条规定倾倒造成的污染,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止、减少倾倒对海洋造成的污染。同时,日本签署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也明确规定,不能将废弃的有害物质排入海洋,在其附件中明确列举了禁止倾倒的物质其中包括放射性废弃物或其他放射性材料。日本全然不顾其签订的公约,决定向海洋排放含有反射性物质的核污水,违背了海洋公约的规定,也违背了公约的精神和宗旨。[3]
(四)海洋环境污染跨界损害的规制
对于海洋跨界污染损害的责任,目前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核污染和油污损害进行规制,而对于海洋环境损害规制不仅限于海洋环境污染还包括了对海洋资源的破坏。日本通过决议的方式确定将处理后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水稀释排放入海的行为,将给海洋环境以及海洋生物的生存造成危害。其不顾周边国家的反对,通过决议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方式属于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海洋公约避免海洋污染义务、防止倾倒废弃物海洋公约,因此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三、福岛核污水排放规制的国际法工具和策略
(一)国际海洋环境法相关案例的启示
对于日本决定将核污水排入海洋的问题,可以根据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解决。对污染排放可能造成的海洋污染及跨国争端,目前在国际上也有相应的案例可以借鉴。
1.国际仲裁的争端解决方式
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日本核污水排放争议,可以借鉴爱尔兰诉英国MOX核电厂案的经验。该案件的起因是1993年英国燃料公司计划建设MOX燃料核工厂,爱尔兰国家对英国提供的核工厂环境认证的合理性及准确性提出异议,并认为核电厂的建立可能对爱尔兰海造成污染和损害,因此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预防损害发生的原则,将此争议提交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组建仲裁法庭,仲裁庭认为就英国MOX核电厂可能对爱尔兰海造成的损害,两国可以交互意见,由MOX核电厂监测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危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营对爱尔兰海造成的污染。[4]仲裁庭的裁决促成了双方共同解决核污染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这对处理和解决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放争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国际法庭的争端解决方式
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造成的污染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争端,比如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法国的核试验案件。案件是因为法国多次在其领域上空进行核试验,对南太平洋造成了核污染,为此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认为法国此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污染了公海环境,请求法院判令法国停止波利尼西亚上空的核试验。[5]1973年6月国际法庭发布了临时保全措施,指令法国避免在波利尼西亚上空区域继续进行核试验,之后法国单方面声明将无限期停止相应的核试验。国际法院认为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诉讼请求已实现,因此宣布案件终结。
3.外交协商的争端解决方式
外交协商是解决各国之间冲突和争端的首要方式,比如2005年中俄松花江污染事件,由于中国吉林一家石化公司的双苯厂车间发生爆炸,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受苯污染。[6]在事件发生后中国积极减轻对俄罗斯产生的影响,但是仍然未能避免跨国污染,因此俄罗斯向中国提起索赔。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国际公约处理两国的污染争端,两国便通过外交协商达成协议,由中国修建阻止污染带,赔偿相应损失,使得案件得以解决。
(二)遏制福岛核污水非法排放的国际法路径
中国、俄国、菲律宾等多个国家反对日本将核污水排放入海,认为核污水排放会给整个海洋环境甚至人类的健康造成深远的影响。对此争议,可以在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国际案例,用和平的方法阻止日本核污水排放行为。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是,通过仲裁的方式决解。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核污水排放可能造成他国海洋污染并危害人类生存,也违背了各国避免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因此对于日本核污水排放与周边国家产生的争端,可以借鉴爱尔兰诉英国MOX核电厂案的经验,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作出裁决前,暂时禁止日本核废水排海的行为。韩国在日本决定向海洋排放核污水之初,曾积极研讨通过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申诉,可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前核污水排放的争端是值得考虑的方式之一。
二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国际诉讼是解决争端最强硬的手段,它又包括向国际海洋法法庭起诉和向联合国起诉两种途径。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就是为了解决海洋渔业及环境争端,由于日本排放核污水将会导致海洋环境的损害以及跨国损害,且违反了《伦敦倾废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公约,因此各国可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或者向联合国国际法庭提起诉讼,以制止日本核污水的排放。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诉法国的核试验案件就使得法国停止了相应的核试验,而联合国际国法庭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虽然多国表示抗议,但日本依然坚持核污水排放入海,为此其他国家可以将其诉诸联合国国际法庭,要求日本放弃核污水排放的决定。
三是,通过外交协商的方式解决。《联合国宪章》第33条中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首要方法,且在《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规定对于核事故的发生当事国应当尽可能及时将详细情况告知有关国家,同时受害国家也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谈判协商。当前国际法中尚未明确规定不能将处理后的核污水排放入海,也未明确相应的核污水排放标准,通过国际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日本核污水排放争端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中、俄、菲律宾等国家可以借鉴中俄松花江案件经验,通过外交协商的方式寻求日本决定排放核污水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四、结论
日本决定将福岛核污水排放入海的行为,违背了《联合国海洋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等相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缔约国的海洋环境权利。文章从国际环境法相关原则规定、避免海洋污染义务、防止倾倒废弃物及跨界损害几个方面指出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行为违背了国际海洋环境法。并认为应当通过外交协商、国际仲裁及诉讼的方式予以制止,从而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避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论文作者:蒋金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