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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2

  摘 要 当今社会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个人信用已经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着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能反映出人们的道德品质,也是展开商业交往的信誉凭证,体现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以民商法为基础,分析了个人信用在施工商业往来中的作用,个人信用具有的价值,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保持的关系,并探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过程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

  关键词 民商法 个人信用体系 现实融合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人与人之间往来逐渐频繁。而涉及到经济往来的主体,例如企业和个人,都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这样才能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从我国目前信誉体系来看,企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但个人信用体系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与民商法加强联系。为优化我国经济环境、实现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就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展开探讨。

  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其一,市场经济体制明确指出授信信息和授信主体信息存在的差异,随着市场变化授信主体可以调整自身经营资金、信贷资金分配方式来控制授信信息,这样无法明确授信方的举动,进而出现信息不对等情况,增加市场交易和成本交易的风险。而实现民商法与个人体系融合,可以通过健全的个体信用系统来帮助授信人员掌握授信主体资金分配方面和经营方面的具体情况。并且还能提高授信主体所提供的信息质量,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推动市场进行改革。

  其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能够充分开发利用个体信息和信用资源。现今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有效执行民商法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主要因素,让民商法与健全人信用体系进行融合,能够发挥出个人信用体系有效作用,展现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一面[1]。

  二、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商法律体系中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正处于建立摸索的过程,在这段时间内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仍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信用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并且促进了经济生活的建设,是人类经过漫长发展的宝贵产物。在市场经济改革背景下,具备个人信用的参与者在加入进市场活动后会形成特定的关系网,其中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破坏市场关系网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这种破坏带来不良影响范围会持续扩大,不仅影响关系网本身,还会影响周边格局的正常运行。当前民商法所建立的个人信息体系内容不够具体,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明确计划出发展目标,才能让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得更好。

  三、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今在个人信用数据采集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仍和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对个人信用体系进行完善,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民商法视域下信用原则内容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信用原则在内容以及自身含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法律界专家经长时间研究探讨后得出信用原则中内涵原则包含了四个学说。第一,调节功能说。这一学说表明个人信用原则在社会道德层面和社会法律层面上起到一定调节作用;第二,统一条款说。相关专家认为涵盖在民商法视域下的个人原则要始终坚持统一条款,基于此才能顺利进行经济交易,让经济生活保持良性发展状态;第三,规定说。专家认为个人信用原则是完成民事活动的前提,在民事活动中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原则的监督下不会出现失信行为;第四,立法高度说。这一条学说认为民商法重点部分是法律,只有让国家、企业和公民之间保持平衡的关系才能发挥出信用原则的有效作用,让我国法律更加完善。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原则比较落后,想要让个人信用来规范个人行为,从各个方面来看都需要不断完善。单从立法层面讲,此原则能够在社会价值观中起到引导作用,还能在法律领域中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个人信用体系,并对信用原则平台进行优化。民商法视域下的个人信用体系需要遵循公民公平和自愿的原则,但无法实现民商法的进一步发展。

  个人信用体系缺少系统化的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实行个人信用原则。虽然我国民商法数量充足,但仍缺少具体的个人信用原则内容,个人信用体系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自身的法律地位。

  (二)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进行现实融合的过程没有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二经济体,对全球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已经基本形成个人信用体系。但市场经济发展和个人信用意识发展并没有保持一致,大部分人都缺少成熟的消费观念[2]。

  个人信用没有构建完整的管理标准。目前个人信用体系缺少专业的构建标准,影响个人信用体系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信用数据构建时也无法形成统一评价标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与社会经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相关,而民商法是一种全国通用的法律制度,不存在地域差别。虽然两者在体系的管理上具有一定差异性,并在信用体系建设时缺少参考标准,进而无法实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效融合。

  国家对于个人信用没有在政策法律上作出约束,由个人失信转变为群体失信。因此需要建立完整的约束政策和法规,给个人信用体系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让其在经济环境中发挥出具体效果。但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法律还不够完善,例如个人隐私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进而引发道德和法律问题。

  四、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建议

  (一)强化政府职能

  政府所颁布的政策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还会影响公民个体行为规范。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公开的信用体系管理机制,明确信用体系具体的负责部门,怎样保证个人隐私安全,怎样处罚失信人员等。

  想要维持信用体系良好的运行状态,民商法要明确制定出个人信用的管理条例,确保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真正实行。两者在实际融合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深入分析出两者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性,这是因为民商法和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同处,所以相关人员可以借鉴国外管理思路来确定两者融合的路径,但要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展开融合。

  民商法所包含的法律规定给人们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提供了保障,个人信用体系记录了公民的诚信情况,如果个体诚信记录违反民商法律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条例采取惩罚措施[3]。

  (二)健全信用体系保障制度

  个人是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由个人组建形成的企业或集团是市场经济主体,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这也表明了个人的信用活动会直接影响企业,而企业又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部分,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保持正常的生态循环规律。国家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时,公民应保持支持的态度,因为体系在构建后可以促进诚信社会的发展,但实际构建过程中部分公民保持不配合的态度,其主要原因是对体系内个人信用安全存在一定质疑。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用如果出现泄露,会严重损害个体的经济财产和身心健康,因此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所以部分公民不会主动参加征信活动,进而阻碍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为消除公民对信息泄露担忧的心理,政府部门要完善信用体系保障制度,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确保个人信用系统数据足够安全。并且还要完善民商法中的内容,将民商法设置为保护公民基本权益的工具,提升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引导公民积极参与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中。

  (三)国家政府共同推进两者现实结合

  国家管理事务负责民商法律法规和个人信用体系这两部分,政府出台的政策和规定对两者融合起到了推进作用。并且在主流媒体的宣传引导下,能够使公民信用体系更加完善,还能优化民商法内容。因此国家在开展管理工作时要明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政府部门要发挥自身的职能,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发展的理念,发掘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有效方法,解决两者融合过程中的阻碍因素,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法律保护用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是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重点。借贷平台不断增多,有很多小型平台的信息安全机制还不够完善,平台的用户个人的信息数据存在被盗取的风险,甚至有的平台会售卖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样会出现信息泄露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借贷平台在注册时,有关部门需要与其签订法律协议,一旦出现平台用户信息泄露情况,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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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建设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时,要结合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建设工作的公平性,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过程,也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制度。

  公民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其信用记录会对公民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良好的公民信用会促进我国市场环境健康发展,并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依照法律法规来监督管理个人信用体系,让其不断完善自身内容,实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4]。

  (六)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因为公民没有较强的信用保护意识,没有维护个人信用,所以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为提升公民的信用保护意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个人信用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公民真正意识到个人信用保护的重要性。

  在进行普及宣传工作时,要充分利用融媒体传播作用进行有效传播,例如采用新媒体、自媒体、互联网网站、社交媒体等传播形式,让个人信用保护宣传工作有效落实。可以结合我国主流媒体展开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式宣传工作,让公民信用保护意识得到强化。

  构建个人信用体系还需要制定好监督机制和监督标准,保证个人信用体系足够公平。并且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足够稳定可靠,应设置惩罚机制,制定出惩罚的具体内容,如果个体没有遵守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要采取一定惩罚措施,例如将个体加入铁路黑名单中或是限制高消费的名单中。

  五、总结

  综上所述,民商法与个体信用体系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两者在进行现实融合时受到各个方面的阻碍,例如缺少融合条件、法律不够完善等。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积极推进现实融合工作,为其提供有力的帮助,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人们对信用的认知,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作为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论文作者:任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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