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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论春秋时代的军制与军事思想平议

发布时间:2021-04-20

  摘要:苏轼有不少论文论或言论论及春秋时代的军制和军事思想。基于对现实的反思,苏轼对延续至春秋时代的“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三代之制”颇为推崇,但未能认识到这种兵役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的不足。苏轼对“作丘甲”等军赋制度变革持批评态度,主要是认为这些变革干扰了人民的生产生活,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对于管仲兵法,苏轼充分肯定其实战效果,认为若能与“三代之制”结合起来,各取其长,更有价值。至于宋襄公标榜的那套战争伦理,苏轼结合其为人行事予以批评。苏轼还通过对士燮的评论,提出了自己对战争胜负的辩证看法。

苏轼论春秋时代的军制与军事思想平议

  关键词:苏轼;春秋时代;军事制度;军事思想

  苏轼是宋代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和书画艺术大师。作为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苏轼有许多政论和史论散文涉及到对儒家经典的诠释和阐发。这些诠释和阐发,涉及到儒家思想领域的诸多方面,其中有些文章就论及春秋时代的军制与军事思想。本文论述的军制是指军事制度,包括兵役制度、军队的指挥系统、军事编制、军兵种及后勤保障制度等;军事思想是指战役战术思想、国防观念、军事伦理、军队建设、作战与训练等一系列有关军队和战争的观念意识。军事制度与军事思想密切相关,军事思想对军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作用,而军事制度又对军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苏轼在具体的论述中并没有将二者严格区分,我们在研读他的文章时发现,有的地方侧重于谈制度,有的地方侧重于谈思想。为了行文方便,我们分别论述。

  一、关于军事制度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代之制,实际上是指夏、商、周三代的各种制度,其中就包括军事制度。三代的军事制度各有其时代特色,但又有着很强的连续性,特别是在兵役制度和军兵种制度、军事编制上。在兵役制上,三代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兵农合一”,国家把民众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平时生产、战时就上阵作战。[1]49春秋时代基本上还是这样,据《国语·齐语》载,管仲为齐桓公进行政治改革,作出了这样的制度设计:“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2]224这是把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重叠起来,从军事编组上体现了“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兵役特点。当然,这并不是说当时就没有常备军,至迟从商朝开始,就有少量的常备军了,当时王与诸侯的侍卫亲军即是。到了西周,周天子的禁卫军号称是“虎贲三千人”,但这数量有限的宫廷卫队显然不能构成国防主力。苏轼在《策别训兵旅二》中对三代这种“寓兵于农”“兵农结合”的兵役制和军事编制颇为推崇:“三代之兵,不待择而精,其故何也?兵出于农,有常数而无常人,国有事,要以一家而备一正卒,如斯而已矣。是故老者得以养,疾病者得以为间民,而役于官者,莫不皆其壮子弟。故其无事而田猪,则未尝发老弱之民,师行而餽粮,则未尝食无用之卒。使之足轻险阻,而手易器械。聪明足以察旗鼓之节,强锐足以犯死伤之地,千乘之众,人人足以自捍。故杀人少而成功多,费用省而兵卒强。”[3]276苏轼此论主要是针对当时宋朝军队数量庞大和服役时间过长导致军队中老弱比例过大、战斗力下降而军费开支巨大等弊病而发的。正如苏文所言,三代之制确实有其优势。但无庸讳言,这种“寓兵于农”的军事制度,亦有其致命的弱点:一是训练不足,军事技术不过硬,战斗力不强;二是如果战事发生在农忙时节,大量青壮年上阵作战,影响农业生产,并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值得说明的是,苏轼此文已不是单纯的对古今军事制度的讨论,其更深层次的旨意在提出自己的建军思想和国防理念,以为人君决策时参考。

  据《周礼·夏官·司马》,西周时代的军事编制为“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有一万二千五百人,军以下的编制单位及兵员定额为:师二千五百人,旅五百人,卒百人,两二十五人,伍五人[4]830,这是《周官》所载,是规范的编制标准,但实际情况不太一样,特别是周初的时候,有“殷八师”和“西六师”之称,“殷八师”由商朝降卒整编而成,“西六师”由灭商主力整编而成。[1]53在《天子六军之制》一文中,苏轼谈到了西周这一军事制度,并认为到了春秋时代,这一标准已被部分突破:“鲁之车千乘,僭也。《春秋》大蒐、大阅,皆以讥书。言其军之多,徒之众,非鲁之所宜有,故曰大也。”[3]222虽然苏轼在文章未尾又怀疑“公车、千乘之见于《诗》”,乃“诗人张而大之也”[3]222,但春秋时代各国出于争霸的需要,私自突破标准扩充军队也是不争的事实。苏轼对春秋时期诸侯列国突破规制扩军备战的批评,体现了其对规范和原则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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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苏轼的《问鲁作丘甲(成元年)》,笔者曾从经济制度层面进行过探讨,也意识到鲁“作丘甲”实际上已涉及到军赋制度的变革。[5]该事件发生在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三月,《左传》解释其原因为“为齐难故”[6]783。鲁宣公上台之初,事齐甚恭,到了十七年,晋国提出在断道(晋地)会盟,齐本是重要受邀对象,然而在使节往来中出了问题(责任在齐,对诸侯使节无礼),此盟本意在图楚及其附从国,最后搞成了晋、鲁、卫、曹等国联合起来对付齐国。到了十八年,鲁宣公更是派人到楚乞师欲伐齐。楚国因为国丧,没有出兵。是年冬,鲁宣公薨。鲁成公即位不久就“作丘甲”,其眼前的考虑是应对齐国的现实威胁,长远打算是扩军图强。关于“作丘甲”的具体含义,古来异说纷呈。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成公元年传注列举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解释,并作出了自己的判断。[6]783-784通过辨析,杨伯峻比较认同范文澜《中国通史》中的看法:所谓丘甲,就是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不同于公田制农夫出同等的军赋。视“作丘甲”为军赋改革,目前已成学界共识,但具体的数量范围,尚无确论。苏轼在文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且夫变古易常者,《春秋》之所讥也。故书作三军、舍中军、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者,皆所以讥政令之所由变也。而《谷梁》、杜氏之说如此之相戾,安得不辨其失而归之正哉!故愚曰《谷梁》之说是。”[3]188《谷梁传》的说法是:“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作丘甲,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4]2417这里显然以甲为铠甲类军事器具,四民各有职司,不是人人都干得了的,让人人都去打造兵器显然是行不通的。杜预成元年经注云:“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十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4]1892苏轼对杜预的批评,主要是觉得他夸大了征缴的数据:“夫四丘而后为甸,鲁虽重敛,安至四倍而取之哉!”[3]188我们姑且不论杜预的数据是否准确,但他的解说事实上已经将“作丘甲”视为军赋制度的变革。苏轼采信《谷梁传》的说法,仅视为铠甲之类物资的征收,若也视为军赋改革,那征缴的内容也太单一。相较而言,杜说更接近军赋制度变革这一本质。苏轼罗列“作三军”“舍中军”“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等制度变革,且斥之为“变古易常”“春秋之所讥”,虽然看到了“作三军”“舍中军”有三家卑公室以自厚的嫌疑,以及“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客观上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但忽视了后三者顺应历史潮流的积极意义。苏轼爱惜民力,同情民生疾苦,希望人民少受折腾,少受压榨,这无疑是对孟子仁政思想的发扬,但未能认识到某些变革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积极意义,不能不说是其认识上的局限。

  二、关于军事思想

  在建军思想、国防理念和行军方法上,苏轼在《管仲论》[3]87-88中认为“王者之兵,出于不得已,而非以求胜敌也。故其为法,要以不可败而已”,但西周这一颇具王者风范的军事理念到了春秋时代已为争霸者所弃。苏文指出:“至于桓文,非决胜无以定霸,故其法在必胜。”管仲在军事上的改革,一反圣王“繁而曲”之法,而为“简而直”之阵,加上其他政治经济改革,终于成就了齐桓公的一番霸业。晋文公的霸业也是在突破旧制后逐步实现的。周襄王十七年(公元前635年),襄王弟叔作乱,引狄人入都,赶走襄王,晋文公在赵衰建议下,独自出兵“勤王”,取得大胜,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勤王”成功之后,晋文公即“作三军”,积极扩充军备,步上了军事争霸的快车道。而对于春秋时代的战略战术思想,苏轼此文中亦有论及:“昔者尝读《左氏春秋》,以为丘明最好兵法。盖三代之制,至于列国犹有存者,以区区之郑,而鱼丽鹅鹳之阵,见于其书。”古时军事装备简陋,技术含量低,打仗求胜全靠将领的战术和士兵的勇力,所以阵法非常重要。这里的“鱼丽鹅鹳之阵”,就是当时的经典阵法。鲁桓公五年,郑伯不朝(原因是隐公三年,周、郑交恶),周桓王率部伐郑,郑人为鱼丽之阵大破王师,以下犯上,大逆不道,虽胜犹败,故苏轼讥之曰“区区之郑”。鱼丽之阵是一种战车与步兵的组合阵法,具体如何组合,古来异说纷呈,莫衷一是,暂付阙如①。鹅阵及鹳阵俱见《左传·昭二十一年》,“郑翩愿为鹳,其御愿为鹅”[6]1429,此二阵乃仿两种飞禽之生活习性演绎而成。值得说明的是,此处的郑翩为华氏党羽,春秋时宋国华氏之乱的主要参与者。无论是郑伯犯周,还是华氏犯宋,均属以下犯上,都配得上苏轼的“区区”之讥。这实际已涉及到下文将要论述的战争伦理问题。在苏轼看来,阵法再高明,都无法掩盖该战争的非正义本质。当然,苏轼论中对管仲兵法的实战效果还是充分肯定的。

  关于春秋时代的战争伦理思想,苏轼在《宋襄公论》[3]77-78中有深入的讨论。鲁僖公二十二年冬十一月一日,宋公及楚人战于泓,楚人渡河未竟,司马请求发起攻击,宋公没有答应。楚人既济而未成列,司马又要求出击,宋公还是没有答应。楚人摆好阵势后宋公才下令出击,宋师因寡不敌众而大败,宋公的大腿还被射伤了。国人②都怨宋公,宋公却振振有辞:“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6]397-398至少从理论上讲,春秋时代仍保持着不杀伤员,不擒获年长者,不凭险拒敌,不攻击未摆好阵势之敌人等一系列战争伦理观念,而且这一观念至少在泓之战中为宋襄公所宣扬。但从国人的反应及子鱼的辩对来看,这一伦理在当时已经不被普遍遵行了。因为战争就是创敌求胜,用暴力对抗的方式解决和平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克敌就无法实现己方的战略目标。因此,那一系列所谓人道、公平的战争伦理,实际上严重影响着作战目标的实现。如果说“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还颇具人道主义精神,那“不以阻隘”“不鼓不成列”则绝对是迂腐可笑了。宋襄公是役中的表现,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斥其为“实行蠢猪似的仁义道德”[7],苏轼批评他“非独行仁义而不终者也。以不仁之资,盗仁者之名”。为揭穿宋襄公假仁假义的本来面目,苏轼首先从正面树立了一个“仁”的典范:战国时候的齐宣王。齐宣王以不忍之心而舍一牛,孟子誉之以王,谓其具有王天下的最基本的道德条件。[8]80-82在苏轼看来,“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乃三代政治的共性特征。君子杀一牛犹有不忍,而“宋襄公执鄫子用于次睢之社”,“戕一国君若犬豕然”(见《左传·僖公十九年》),这样的事都干得出来,那么天下还有什么事是他不忍为的呢?因此,苏轼认为:宋襄公“能忍于鄫子,而不忍于重伤二毛”非常不合情理,至于那一套冠冕堂皇的说辞,完全是自欺欺人,贻笑天下。“襄公有一子鱼而不能用”,苏轼归之于“自古失道之君”,可见苏轼非常认同子鱼对于战争的论述———子鱼指出襄公“未知战也”,并毫不留情地批驳了襄公那套迂腐可笑的战争伦理观念。

  值得注意的是,从《左传》中的叙述看,所谓“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不鼓不成列”都只是宋襄公在战败后遭到国人责备时的辩白,据《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载,在整个战斗过程中,大司马两次请战,宋襄公都只是说“不可”和“未可”。宋襄公当时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基于对战争伦理的坚守,还是出于对敌我双方实力及瞬息万变的战场形势的误判,实难论断。僖公二十二年夏,宋襄公伐郑,子鱼就说过:“所谓祸在此矣。”[6]393因为此时郑国依附于楚国,向楚朝贡,受楚保护,此时伐郑,无异于与楚作对。果然没过多久,楚人就大举伐宋以救郑。宋襄公准备迎战,大司马极力谏阻,宋襄公没有听从,最后在战场上吃了败仗。宋襄公不听劝阻,执意伐郑战楚,可见其图霸心切。依笔者看来,宋襄公此役中的表现出于误判的可能性居多,他大概既想获得仁义之师的美名,又想收获击败强大楚国的实惠。苏轼的“以不仁之资,盗仁者之名”的批评,实际也隐含有这样的意思。字里行间,苏轼对宋襄公的德行与能力都不看好。——论文作者:杨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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