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核心期刊咨询网

当前位置:首页>>政法论文 > 正文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及问题反思——以民事案例模拟教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4-12

  摘要: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着模拟庭审形式胜于内容,模拟水平总体不高,学生实践能力提升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实现培养目标,改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效果,应当强化理论教学和提升学生日常学术思维训练能力,树立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框架和证据思维意识,适当扩大“双师”型教师的配备比例,引进法官等司法实务人员参与指导,精心选择与设计模拟案例,增强仿真模拟的对抗和变化。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及问题反思——以民事案例模拟教学为视角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律逻辑;法学理论;学术思维;法律关系

  模拟法庭作为高等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实践课程,已经在设置有法律院系的高校中广泛开展。为了调动法科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一些高校还适时开展了校内的模拟法庭比赛。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校还联合开展了省级区域或跨省域的模拟法庭比赛。就全国范围来看,自2003年开始,最早由清华大学主办的“理律杯”全国重点高校法学院模拟法庭比赛更是吸引了社会各界对模拟法庭活动的关注。[1]有的高校甚至走出国门,参加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

  在模拟法庭竞赛活动如火如荼开展的背后,许多高校内部的常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致使有的学者将法科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差,不能在毕业后很快适应司法实务岗位,全部归因为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活动开展的不够深入。[2]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能否承受如此之重的期待?对其应当设定怎样的教学目标,而实际上又能达到何种目标,确实是我们在开展和推进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之前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问题。而厘清目标定位,直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正本清源重新认知法学理论教学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互动关系,最终更有针对性地去改进当下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应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一、实践能力培养强化下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目标定位

  (一)高校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方向指引与目标强化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高等教育部分,就有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提出应当“加大教学投入,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方面强调指出应“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还特别指出高校应当采用多元方式培养“双师型”教师。[3]2019年2月,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在发展中国特色世界先进水平的优质教育的战略任务部分也再次强调“强化实践动手能力”,在提升一流人才培养与创新能力部分还提出“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比重。”[4]应当说,无论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还是《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都强调了高等教育应当面向实践,多方立体联动。无论是从师资的能力配备还是人才培养目标、体制的导向上,均明确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实践能力培养的迫切性。

  201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该意见所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即是“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该意见从实现校内法学知识教育与社会法律职业深度融合接轨的高度,对高校法科生的实务技能培养和法律实践应用能力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的合理化目标定位

  为落实上述规划纲要和实现教育现代化2035年的远景目标,各高校法学院在通过理论教学帮助学生熟悉我国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前提下,纷纷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社会调查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对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的育人目标定位,理论界多有讨论,如有的将模拟法庭教学的培养目标界定为培养既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学学生,为法治社会建设输送合格的复合型人才。[5]还有的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伦理。[6]

  相关期刊推荐:《法学杂志》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设有:“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设有专题研究、各科专论、青年法苑、司法实践与改革、军法纵横等栏目。

  我们认为具体到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应当结合我国目前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界定。一方面我们固然需要响应国家的人才培养目标从而强调或提升其培养规格,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脱离客观实际来拔高其培养目标。在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之前,我们之所以要作出该种界定,一方面在于学生在校期间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各自修读的学时和学分都有规定的标准和上限,例如理论教学由于内容相对较多,所占学分比重较大,所占课时相对较长。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所占的学分比重相对较小,所占学时也较短。例如,有的高校仅仅安排一周至两周的时间用于模拟法庭的准备和演练,且都在课下的业余时间进行,学生在疲于应对“填鸭式”的理论课程之外,很难全身心的投入实践教学并对其进行精心打磨和认真训练。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我们很难期待模拟法庭活动能够做到真实法庭审判活动那样深刻和精彩。另一方面,还有我们不容回避的现实情况,即按照《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作为一名律师或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如果要正式执业或成为一个适格的法官或公诉人,首先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正式上岗前法官和检察官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习和专业培训。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等中央文件,初任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5年(含试用期)。2017年9月修订后的《法官法》更是将文件精神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将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作为法官任职的一项基本要求。[7]很显然,作为在校的学生几乎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相应的系统的学习、培训和锻炼。基于此,我们认为界定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目标,不应好高骛远,而应当是既能够使学生熟悉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最基本的开庭程序的运作规则,并能够将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这三大实体法的基本规则、制度和原理,结合具体给定的案例素材,辅之以一定的分析工具(如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或刑事案件的四要件或三阶层原理等),并结合证据法的规则,运用法律逻辑思维去分析和研判常见的司法实务争议案例。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表现

  根据我们对日常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所了解的情况,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模拟案例的选取过于随意,案例选取渠道相对匮乏和单一

  在模拟法庭案例的选择上,有的是指导教师给学生进行提供或推荐,有的则是指导教师将模拟案例的选择权直接交给学生。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指导教师并不参与司法实务,其能够提供给学生的案例相对有限,大多通过网络搜索和筛选下载的方式去向学生推荐案例。学生自己选择的案例也多来源于网络,有的甚至将其他高校学生上传于网络的模拟案例改头换面后,敷衍塞责。从总体看,模拟案例的选择的随意性较大,选择渠道相对匮乏和单一。

  (二)模拟案例编排的争点单一,对抗性不足

  基于模拟演练的便利性考虑,教学中有相当一部分模拟案例所涉及的案情较为简单,案例争议不大或争点单一。例如有的学生选择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借款协议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清晰明了,借款或还款的转款凭证资料较完备。选择该种类型的案例,在庭审模拟演练中,原被告之间就缺乏明显的对抗性,无法起到有效锻炼和提升学生法律逻辑推演和思辨的能力,模拟演练的效果可想而知。

  (三)模拟法庭的庭审活动重程序推进,轻实体论证

  模拟庭审活动开展中,学生经过一定的演练对庭审程序基本上都能比较娴熟掌握。例如,对于一个民事案件,学生基本上都能比较完整的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最后陈述直至宣判环节顺利推进。但是我们经常看到,上述程序的顺利推进基本上都是按照各方协商后敲定的“剧本”按部就班完成的。原被告双方在各个需要陈述、质证、答辩或辩论环节的“台词”均是固定不变的,模拟活动的程序性推进甚至超过了模拟活动的实质内容,模拟庭审活动变成了模拟表演活动。[8]

  (四)模拟庭审中法庭调查不充分,辩论重点不突出

  现实的庭审活动,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亦或行政争议案件,庭审中的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都是最核心、最重要和最能体现对造双方素质和能力的环节。然而,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模拟庭审活动并没有突出上述关键部分。以民事模拟案件为例,在法庭调查环节原告方为支持己方的诉求,在向法庭举证的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去陈述和表达证据本身证明的内容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作为被告也不能很好地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角度去发表质证意见,仅仅发表认可或不予认可的简单意见,法庭调查活动进行得极不充分。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各方往往不能很好地围绕着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和各方的重大分歧问题展开辩论,在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上投入“兵力”过多,而在结合全案证据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推理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方面却“惜字如金”、“兜兜转转”,没有很好地展现作为一个法科学生应有的法律逻辑思维、分析和论断能力。

  除本文所列举的上述问题之外,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还存在着学生重视程度不够、指导老师不能很好地结合实体法和证据法原理对模拟庭审活动进行有效评价等问题。总体来讲,模拟法庭活动开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均反映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在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锻炼和提升方面,与我们设定或预达致的教学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亟需我们对上述不同层面所呈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反思,从而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制定方案提供参考。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互动关系之反思

  俗语讲,“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扎实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严谨的法律思维训练基础之上。

  (一)法学理论教学之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前提与基础性地位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活动开展的好坏,绝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教学的基础是否扎实,也取决于学生在法律基础理论学习过程中所进行的日常法律思维训练的水平高低。得出该种结论并不仅仅在于我们课程的开展是按照从基础理论课程到实践实训课程,从实体法课程到程序法课程的认知规律和约定俗成的教学模式。还在于,我们高校法学院系所培养的法科学生毕业之后,有相当一部分人要从事法律职业,进入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其他单位从事法务工作,要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9]那么这些法科毕业生在这个职业共同体内交流和沟通的语言是什么?当然是法言法语,他们共通的思维形式是什么?当然是法律逻辑思维。未来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在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时,当然需要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来给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样作为一名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要针对扑朔迷离的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按照证据法的规则进行事实认定,依据我们对法律的规则、原则精神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随着我国司法部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提升,未来每一个意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几乎都需要在高校法学院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进行系统的法学学术思维训练。因此,法科学生在校内的法学教育和学术训练将变得极其重要,而教师对法学理论的教授、学生系统的学习以及日常的学术思维训练就成为重中之重。例如,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作出的疑难案件的类案检索要求,到底在法律上如何看待,指导性案例或其他典型案例到底在我们已有的法律框架内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法官能不能直接引用作为裁判的依据;以及我们诉讼维权时,应当如何恰当合理的设计诉讼请求才能为法院所接受;法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支持哪些诉讼请求。其实上述或重大或平常的司法实务问题都涉及到民法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中诉的理论和分类等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理知识。因此,学生只有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研究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可靠成熟的理论与学理学说,养成良好的法律逻辑思维习惯才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才能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在面临日益增多且疑难复杂的各类争议案件时,从容不迫地妥善处理和有效化解纠纷。司法实务当中,对于一些看似疑难复杂问题的妥善处理和解决,其实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我们对法律知识、法律理论的内涵、精神以及法律的内在体系的理解能力和把握程度。法律理论功底是否深厚和扎实,法律逻辑思维是否缜密,往往决定了能否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给出合理的分析和制定妥当的应对方案。这样看来,当下我们不但不应当弱化反而更应当强化我们的理论教学,让学生步入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共同体成员之前修炼好“内功”。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推动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教学面向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案件时,最为重要的就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准确适用。而法院一般是根据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围绕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原则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去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具体的法律适用。作为诉讼中原告方的当事人及代理人首先需要明晰的就是己方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被告方则需围绕着原告的请求权去进行抗辩或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活动,同样也要参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和上述司法实务裁判规则进行操作和演练。作为诉讼的发起一方,首先需要确定己方与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础。[10]明晰各方在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而选择和设计对己方有利的请求权向法院进行起诉。其间,在出现请求权竞合时,作为诉讼发起人甚至还要在竞合的请求权中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一个进行行使。这就要求我们对民事实体法进行体系化的思维,将民事实体法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各类法律关系的内涵和特点予以准确把握,对合同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各类实体请求权进行认真的逐个检索和分析,从而找出最恰当的请求权予以行使。——论文作者:毕京福,陈琳琳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