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实务维度建构与实践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7
摘 要 基于部门法学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和“工作过程教学法”,以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等相关教材为参照,建构了创业法律实务维度模型,进而就《创业法律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重点与方法进行了探究,并强调在该课程的教学与改革实践中除了传授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还应高度重视课程思政,积极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义利价值观。
关键词 创业 法律 课程 维度模型
在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时代洪流中,《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或类似课程,全文相同)日益成为高校“专创融合”“法商融合”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3]。在教育教学资源尤其是学分、学时资源有限的条件下,科学框定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重点,是一个颇有实践价值的课题。
一、创业法律实务的构成维度
教材是课程教学最基本的资料。学者屈振辉在对多部以大学生为目标群体的创业法律教材进行研究后发现,这些教材虽然都有自己的特色,但却存在“以偏概全、仅仅限于某类企业、采取法律教材的语言风格、内容遗漏甚至概念错误”等诸多缺陷,进而提出“法商结合”是完善该类教材的重要思路[4]。本文认为,无论是教材编写的完善,还是教学内容的科学框定,有效建构创业法律实务的维度(模型)不可或缺。
(一)基于部门法学理论对创业法律实务维度的建构
就理论建构的直接性而言,套用部门法学理论对法律体系的划分结果来建构创业法律实务能力维度,不失为简便可行的策略。换言之,基于部门法学理论对法律体系的划分结果,创业法律实务可由七个维度构成,即: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实务维度、民商法实务维度、行政法实务维度、经济法实务维度、社会法实务维度、刑法实务维度和程序法实务维度,并可根据此建构结果来确定《创业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编写教材。
然而,在对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相关教材内容进行研究后发现,无一教材循上述维度来编排教材,如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5]分以下七个章节:“第一章成功创业从依法创业开始”“第二章企业创办筹备法律实务”“第三章企业登记法律实务”“第四章企业经营法律实务(上篇)”“第五章企业经营法律实务(下篇)”“第六章企业解散法律实务”和“第七章常见创业法律纠纷处理”,再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6]分以下八大模块:“导论创业活动需要法律护航”“项目一拥有一个创业实体,踏上创业征途”“项目二合同事务处理”“项目三知识产权法律实务”“项目四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实务”“项目五处理企业内外关系法律实务”“项目六纠纷处理机制”和“项目七自觉守法,养成法律思维习惯”。究其原因,这些教材应是大致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法”来安排教材的结构并框定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次序。
(二)结合公司治理理论和“工作过程教学法”对创业法律实务维度的建构
本文认为,基于部门法学理论对法律体系的划分结果而建构的创业法律实务能力维度模型虽然并不失科学性,但对于大学生尤其是法学专业之外的大学生而言,该模型的实践指引性却多有晦涩。与此同时,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法”来铺陈《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材的处理方式值得肯定,但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未能凸显企业(或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对于创业持续成功的极端重要性。
本文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理论对于创业法律实务维度建构的理论指引。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只要存在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治理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是代理问题,或者说是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是交易费用之大使得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契约解决。而满足前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形态就是公司制[7]。实际上,当今时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创业早已不能靠单打独斗就能大获成功,高效的公司治理早已成为创业持续成功的必要条件。故而,为更好地展开《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本文结合公司治理理论和“工作过程教学法”认为创业法律实务可包括以下四大维度:企业治理法律实务维度、企业开办与解散法律实务维度、企业经营法律实务维度和企业纠纷解决法律实务维度。
二、教学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在维度建构结果的基础上,现对《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剖析如下:
(一)企业治理法律实务模块
公司章程可谓公司的宪章,是公司治理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书。然而,笔者随机采集的50份大学生创业计划书所附的公司章程均是套用模版,未见独创性的治理设计。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或许与这些大学生的创业行为并非市场意义上的真正创业、多为“模拟”“训练”性质有关,但亦折射出创业法律实务教育中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教育多有不足。本文认为,在《创业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上,除了导入性章节外,将企业治理模块置于之首,既为企业正式开办模块打下知识基础,亦有助于学生将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技能置于战略性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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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模式与机制的创构,是企业战略举措之一,亦是创业者创新智慧与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即使可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来集思广益,但在战略最终决策层面仍需创业者亲自“拍板”。因而,在《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尤其是以培养一流创业人才为目标的《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中,企业治理法律实务模块应作为一个教学重点。
(二)企业开办与解散法律实务模块
企业开办法律实务和企业解散法律实务在企业存续的生命周期中处于不同的阶段,《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将“企业创办筹备法律实务”作为独立部分安排在第二章,而将企业解散法律实务作为独立部分安排在倒数第二章,本也无可厚非。然而,无论是企业开办法律实务,还是企业解散法律实务,皆为确认企业法律身份的程序性实务,就此而言将其置于一个大类教学模块,无疑有助于提升教学效率。
在简政放权、鼓励创业的政策环境下,企业开办与解散法律实务愈发属于程序性法律实务,且可简单地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就能实现,故该模块可不作为课程教学的重点。
(三)企业经营法律实务模块
《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将“企业经营决策权”这一属于企业治理范畴的内容作为独立一节安排于企业经营法律实务模块。在单独设置企业治理法律实务模块之后,企业经营法律实务模块则不再涵括相关内容。
企业经营法律实务涉及创业企业的方方面面,牵涉面甚广,是否将本模块作为教学重点,抑或哪些方面作为教学重点,应根据专业其他法律类课程设置情况酌定。如果专业课程体系中设置有《合同法》《经济法》等课程,则不必将相关内容作为《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的重点,反之亦然。
(四)企业纠纷解决法律实务模块
企业自创办之始,难免会遇到种种纠纷,理性正视纠纷和理性解决纠纷是创业持续成功的重要保障。《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应高度重视培养学生在法律轨道上理性解决纠纷的能力。需要强调的是,在教学过程中除了使学生熟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途径及其各自特点外,一定要注重培养学生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纠纷对象、纠纷环境妥善选择纠纷解决的策略、方式与途径。
三、教学方法和课程思政
如何在教学资源尤其是学时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高质量地展开《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还需重视教学方法的选择问题。尽管喻永光等学者强调教师应从具体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特征出发,合理地展开法律知识实践应用活动设计,力求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推动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真正形成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掌握[8],但本文认为在教学方式的选择上还是应基于因材施教原则区别对待、有所侧重。对于面向那些在求学期间即已投入创业实践的学生所展开的课程教学活动中,可以侧重采用“诊所式”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如果是面向在求学期间不能投入创业实践的学生大众而展开的课程教学活动中,还是侧重采用案例分析法、翻转课堂教学法等为宜。
2020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该纲要明确指出: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必须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通其中,必须抓好课程思政建设,解决好专业教育和思政教育“两张皮”问题。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围绕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课程思政工作体系、教学体系和内容体系。换言之,《创业法律实务》课程具有丰富的内生性“立德树人”思政元素[9],在传授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的同时,还应积极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义利价值观,以尽力避免学生在人生征途的创业活动中陷入“无奸不商”的龌龊。
四、结语
本文建构了两个创业法律实务维度模型:一是基于部门法学理论对法律体系的划分结果而建构,该建构结果虽然不失科学性,但对于大学生尤其是法学专业之外的大学生而言,该模型的实践指引性却多有晦涩;二是结合公司治理理论和“工作过程教学法”而建构,认为创业法律实务可由企业治理法律实务维度、企业开办与解散法律实务维度、企业经营法律实务维度和企业纠纷解决法律实务维度等四个基本维度构成,且认为该模型具有较高的教学指引效度。此外,在《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教学与改革实践中除了传授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还应高度重视课程思政,积极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义利价值观。本文为高等学校开设《创业法律实务》课程或为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实践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参考理路。——论文作者:赵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