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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8

  摘要: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下来。该制度的实施简化了司法程序,有效节约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而且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及该制度的建设历程出发,着重论述了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该制度的立法情况及其确立的现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价值和进步意义。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效率与公正

  1. 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

  顾名思义,认罪就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表示认可。不论其是仅仅承认基本犯罪事实而不承认法律判断,还是既承认基本犯罪事实又承认法律判断,都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认罪”。认罚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进行刑事控诉、审理与处罚的认可行为表示。通常地说,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承认犯罪过程,向公安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犯罪事实和情节,并愿意接受惩罚,对其被指定罪名和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这样司法机关就根据其犯罪的实际,结合其侵害的法益以及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范围既包括实体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上从宽。实体上从宽是指对被告人在适用刑罚与量刑上从宽处理,处理程度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比照正常情形选择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程序上的从宽,是指避免繁琐的过程,简化诉讼程序,采用速裁方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快速结案。

  2. 2018版刑诉法建构了崭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1确立认罪认罚实体处理上的立法

  这里所说实体上的立法主要是指对关于承认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法律责任承担处理结果方面上的法律规定。2018版的刑诉法中如第15条、第81条第二款、第176条第二款、第182条、第190条第二款、第201条等共六条(款)(全是新增加的)有具体体现。增加的第15条,其内容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依据。它是对坦白从宽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落实。明确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自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这既包括向被害人也包括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过、恶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也就是对于所控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这既适应公诉案件中承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追诉、控诉的事实,也适应自诉案件中承认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自愿接受处罚,这里的处罚当然是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如果罪行较轻的也可能是非刑罚处分,具备了上述条件后也就享有法定从宽情节。但这是“可以”型的相对从宽情节,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81条第二款,是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时,要把有无认罪认罚情形作为一项考量因素与犯罪性质、情节一起来综合衡量是否发生社会危险性。第176条第二款、第182条、第190条第二款和第201条是对公检法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

  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处理方面的规定,总的原则是要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明确从宽可得结果有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即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必须考虑认罪认罚情节,并且适用该情节的从宽处理结果在判决中应该有所体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切感受到认罪、认罚能够获得明确利益,能够充分调动自愿认罪认罚与悔罪的积极性。

  2.2确立认罪认罚程序处理上的立法

  这里所说程序上的立法是指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和执行等程序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规则和应该享受到的权利利益方面的规定。2018版的刑诉法中有第120条第二款、第162条第二款、第173条、第174条、第222条、第226条等共六条(款)都有具体规定,也是全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这分布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各阶段,分别有两个条(款)文规定。其中侦查阶段有第120条第二款和第162条第二款规定了侦查人员的义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权利和相应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要照实记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表现,随案移送给检察机关,还明确在侦查终结后的起诉意见书中要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以便作为证据提供给检察机关审查时考虑。审查起诉阶段有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告知义务,明确了审查案件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权利和相应法律规定,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程序上做法以及例外规定。首次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面见公诉机关办案人员时要求辩护人在场,并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

  签署具结书的生效要件之一。同时排除了生理或者心理上有缺陷,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要求签署具结书的强制性规定,考虑到他们的智力与认知的程度,需要法院审理时综合认定其认罪认罚的实际情况与效力问题。审理阶段中有第222条和第226条是关于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限定范围是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立案后10日或者15曰内审结,程序简化快速。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确立价值

  3.1保障被追诉人宽大与迅速审判

  这里的被追诉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被刑事控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其身体还是心理都面临着极大压力。尤其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陷刑事诉讼的泥淖中,不仅仅给本人带来巨大压力,也会深深地影响其家属的生活与工作。尽快结束诉讼,尽快给其行为一个最终的裁决是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愿望,更是他们应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带进司法程序,因承受长时间被调查、起诉、审理而带来的困惑是苦不堪言的。为了防止案件积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必长期承受讼累,认罪认罚处理制度采取速裁程序就很好地保障了其被迅速审判的权利。其实认罪认罚“宽大处理”不仅仅包括实体权利上的宽大,也包括程序权利上的宽大,即让案件尽快得到处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脱离“讼累”,获得迅速审判的释然感。

  3.2推动司法公正与高效运转

  我国人口众多,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资源紧缺,实际办案人员少、现实案件多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以检察部门为例,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提出新要求,每起案件公诉人都必须要出庭,这大大增加了我国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如何能够实现案件的简化,让简易程序更好的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讨论已久,认罪认罚处理制度的确立,是行之有效的良策。根据2018版的刑诉法第222条、第225条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签署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特定案件可以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10天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15日内审结。对原有的简易程序更加“简上加简”,更加有利于司法机关高效办案与司法资源高效运转。——论文作者:杨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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