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单项纪律规范的发展历程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0-10-28
纪律,指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纪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作用,具有法律属性,这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人民警察纪律是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一、建国后(1949-1966)单项纪律规范居于主体地位
我国建国之初,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首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非常关心制订公安人员纪律作风的规定,早在1949年11月,他就提出,纪律作风问题应规定几条,大家共同遵守。1952年,他指示有关部门提出《十大纪律八项作风的规定》(草案),提交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讨论。1958年6月为学习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通过《关于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的決议》,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运动,为了使每名公安干警严格遵守纪律、注意事项,进一步密切公安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不断巩固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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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向全体留用警员宣布了《约法八章》的规定。提出了“尊重群众利益,不得仗势欺人”的规定,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在1958年6月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的決议》在八项纪律中“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以及十项注意中的“立场坚定敌我分明”,“多做好事服务人民”,“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尊重群众风俗习惯”等规定,进一步密切公安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就制定和完善了群众方面工作的有关规定。
《约法八章》中在自身纪律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规定“严格遵守纪律,服从命令,维护法令”,即要求公安人员遵纪守法,严格听从上级命令指示。同时“廉洁奉公,不得贪赃舞弊,假公济私“要求公安人员要廉洁,不谋私利,增强一种廉洁从政意识。生活纪律方面规定要革除恶习,不得赌博,宿娼等。要求公安人员要洁身自好,不得赌博避免了同社会人员同流合污或者利用赌博来进行暗中行贿等事情的发生。在1958年的《关于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的決议》里对公安人员自身纪律又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了自身纪律主要包括:服从领导指挥;遵守政策遵守法律;不准贪污受贿。除了对1949年《约法八章》的补充之外,对国家机密问题开始重视,新增了公安人员不准泄露国家机密。
1949年的《约法八章》就对公安工作提出了要求:积极忠诚服务,不得消极怠工,阳奉阴违。要求要对群众一视同仁,兢兢业业做好公安工作。1958年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要求如“不准刑讯逼供”,这一纪律也被沿用至今。这一规范的提出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有效预防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新时期(1978-1999)单项纪律规范退于补充地位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长达十年的动乱,使党、国家和各族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时间最长、范围最广、损失最大的挫折。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乱,法制被破坏,一大批公安战线的老领导老同志受到冲击迫害。由于受到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公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郑重地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这一时期,公安部门也加强了法制建设,逐步颁布了较多正式的公安法律法规,单项纪律规范就大大减少,退于补充地位了。据统计,1979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1部公安法律,国务院发布了42件公安行政法规,公安部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700多件。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基本上使得公安主要工作有法可依,而且为公安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条件。
三、新世纪(2000-2012)单项纪律规范回升但仍居辅助地位
新世纪以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但随着生活的日益发展,许多时代性问题也随之而来。针对这些问题,公安部接连颁布“五条禁令”,《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公安部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十项规定》,“三项纪律”《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等规范。
在2003年“五项禁令”颁布前的一段时间内,个别地方因内部管理松懈接连发生民警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酒后驾车肇事等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一些民警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却非常恶劣 ,严重低毁了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荣誉,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特别是在当时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情况下,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接连发生上述重大恶性案件 , 与 “ 三个代表 ” 的要求背道而驰 , 与人民警察的宗旨格格不入 , 是党纪、政纪、警纪和国家法律所绝对不能允许的。对这些违法违纪问题 , 必须以坚决的态度 , 下大的决心 , 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解决。解决好这些问题 , 不仅有利于实现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也是对民警真正的关心和爱护为贯彻落实依法从严治警方针 , 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 , 公安部针一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的五种问题 , 制定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 “ 五条禁令 ”。制定并实施 “ 五条禁令 ” , 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 是有效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人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 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针对仍然存在个别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消防监督执法、人事工作、部队工程建设、财物管理等方面以权谋私,甚至收受钱物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是极少数,但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公安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破坏了队伍风清气正的良好风气,部队的战斗力大打折扣。2007年11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这样以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廉政建设,教育广大干部廉洁自律,纯洁队伍。
2009年公安部党委出台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专门针对领导干部提出要求,从领导干部入手抓纪律,当领导干部职权被滥用时,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这是首次以规范的方式专门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要求。该项规范明确规定了禁止领导干部利用本人权利在工程招标工作中以权谋私,禁止其家属从事影响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禁止滥用公权力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各种形式的受贿等方面的要求。合理的规定了领导干部的权限,这就限制了领导干部权力的滥用。
四、新时代(2013-)单项纪律规范以问题为导向增强创新性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抓,习近平同志强调:“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为贯彻落实该会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带头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动全国公安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警风,公安部党委专门研究制定了”改进工作作风的十项规定“,该规定对公安工作的基层调研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尽可能精简会议规模;精简文章简报;对公务接待出访,同时对宣传报道及表彰奖励等各方面做了明确全面的规定。使公安队伍的工作更加贴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工作作风更加清廉,进一步推动了公安工作。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以更高更严格的纪律,规范公安民警行为,建设过硬队伍,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这三项纪律内容是: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其中第一条可以理解为公安民警的一种责任担当,是公安队伍的优良传统的传承;第二条要求提高自律,减少饮酒且要文明饮酒;第三条是底线,防止不正之风。此次公安部出台“三项纪律”,也为广大民警划定了“瓜田李下”的范围。全体公安民警应该自觉在工作中经常照镜子,进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切实清除思想上的污垢和灰尘,坚决消除行为 上的懈怠和散漫,彻底摒弃工作中的不良习气,自觉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良好形象。
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网络社交媒体成为沟通的主渠道,同时也成为宣传公安文化、传播公安形象的重要方式。2016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通知,从九个方面进行了要求,这是公安部针对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特征牢牢把握,出台的一项合规律合时代的一项规范。具有创新性。
2019年9月,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战时纪律》,该纪律的颁布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同时使全警以更加昂扬的斗志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为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创造了新业绩。
五 启示
(一)法制要立足当下、与时俱进,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
面对新问题新情况,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及时制订相应的法规制度且要对不能适应新情况的法规制度及时修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对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及时制订相应的法规制度,以解决针对当时公安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及时铲除当前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与战斗力。
(二)法制制定要及时法制化,重视三令五申后的持久机制。
法制是确保决策、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要想发挥深远持久的影响,就要及时法制化、正规化。对人民警察加强纪律建设,应当以完备的纪律法律法规体系为前提。在现有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部“三项纪律”为核心构建的人民警察纪律体制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和体制,将人民警察的纪律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这些规范在取得经验后以及实践过程中要及时修订,直至成为正式法规。当前,中国社会日新月异,公安队伍法制建设需要及时跟上,在准备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制订暂行法规以满足时代需要,留待条件成熟时修订为正式法规。
( 三) 法规要具体细致以强化可操作性。
在建国后诞生的大量法规制定得特别具体细致,减少了执法弹性。如2013年的公安部“三项纪律”中的“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明确规定了面对群众危难时刻必须勇于作为,这对《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救助义务中规定的“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做出了法律上的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对人民警察的要求。当前,弹性执法时常令人诟病,这就要求法规足够具体细致,就可以防止弹性执法,维护公平正义。——论文作者: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