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司法实践的法医毒物检验范围筛选
发布时间:2020-10-19
摘要:在几千年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毒品检验,而到宋慈时期时,可以说是毒品检验的成熟期,在这个时期也有了我国第一理论著作,也就是《洗冤集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时候,我国的法医毒物分析和检验已经达到了纳克级别,当然检验的范围也越来越多,可以说覆盖了所有的毒物检测。在新时期下,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和进步,新的检验方法、设备和材料也越来越多,而作为司法检测的第一个阶段,毒品检验的范围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旦检验范围出现问题,那么将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检验结果,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基于此,本文就针对司法实践的法医毒物检验范围筛选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司法实践;法医毒物;检验范围;
就目前来说,司法鉴定机构难题的关键在于需要全方面的了解我国毒物的发展现状和中毒案件的特点,同时还需要对读物鉴定的需要进行明确,这才是慢慢解决毒物检验范围筛选问题最为关键的因素。其中个案需要、地方需要以及常规需要三个方面是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来的毒物检验范围筛选的关键。
特定案情需要的检验范围
法医毒物检测范围筛选无法确定的原因
毒物检验范围的筛选是非常复杂的过程,而且困难非常多,原因也是由多方面组成的。为何要这么说呢?首先是无方向感。对于比较复杂的案情来说,缺乏明确的方向感,所以会影响到筛选范围的确定;其次,毒物的复杂性。就目前来说,我国的毒物有很多复杂的种类,而且又会有新的毒物出现,所以会影响到检验的精准度,给筛选范围带来一定的难度;最后是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很多法医因为缺乏经验,素质水平低下,认知能力也有限,所以会对检验范围进行缩短,只根据送检者的要求来进行检验[1]。
任何投毒的案件发生都是有一定原因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危害的结果背后都是因为人为因素引起的,人的行为和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就目前来说,我们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原因,将中毒案件分为三种:被害、自杀和误食。对于以上这三种中毒案件来说,每一个案件都会有毒物的参与成分。
需要毒化工作人员参与到中毒案件当中
每当有中毒案件发生的时候,法医首先就会根据案情的需要去查找各种和中毒有关的证据,当然这里包括法医的经验,也有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查找和分析来列出一个和毒物有关的大概方向,这个就是我们常说的,也是经常在各种电视剧中看到的,对可疑物的检验鉴定,这一个步骤也是整个案件的入口,决定着案件的发展方向。就过去的中毒案件来说,参与人员只有法医和侦查人员,但是笔者认为,还需要让毒化的人员参与进来,毕竟毒化人员的经验是非常丰富的,能给检验范围带来很大的帮助,同时也是毒物检验范围筛选的重要环节。
为何需要毒化人员的参与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毒化检验工作人员因为长期工作在毒物检验中,所以他们会对毒物的性质非常了解,如毒物的化学物理性质、毒性、中毒以后的症状等等。其次,送检人员并不是专业从事检验毒物的工作,所以他们对任何一种毒物都非常的陌生,更何况是成千上万种的毒物了,他们是很难有针对性提出检验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送检人员就只会按着常规检验毒物的标准来检验,而且也没有进行委托要求的确认,也就是说没有给毒化工作人员提供检验方向。最后,对于毒化工作的检验人员来说,他们的队伍是非常稳定的,而且具备非常多的经验,但是送检的人员则会因为工作的调动频繁换人,而且主要都是以年轻人为主,严重缺乏专业的知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让毒化工作人员参与到整个案情中,而毒化工作人员也会根据现场的分析和证据的采集,使毒物的检验范围大大的缩短,而且还能有效的提高准确性,对整个案件的侦破是非常有帮助的。例如,农民获取农药、买鼠药的也可以就地取材,医务工作者常接触的安眠药等等,这些个案的发生和送检,就会将筛选问题降低[2]。
地区常见毒物范围的筛选
对于个案来说方向就比较明确,检验也会很高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中毒案件都会有非常明显的毒物指向。我国地域非常广大,而且毒物的种类也非常的多,地区发生中毒案件一般都是具有地方的特殊性的。如在我国的北方地区,容易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主要原因就是冬季取暖导致;我国的边境地区,容易出现毒品等等。所以需要法医以及毒化的工作人员在确定毒物检验范围的时候,要结合发生地区的特点和经验。对于地区常见毒物的筛选范围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当中毒案件发生以后,如果通过分析不能进行定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区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筛选范围,这样的话就会覆盖大部分可疑毒物,然后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排除,就会大大提高毒物检验的准确性。
全国常见毒物范围的筛选
当个案和地区的常见毒物筛选范围确定了以后,大多数中毒案件的定性基本就可以完成。但是还是会有一些非常复杂和疑难多以及没有任何方向感的案件,这些毒物案件的范围就需要我们扩大。上文已经提到过,毒物的种类是非常多的,而且还会有源源不断的新毒品出现,所有需要纵观全国的毒物来分析。在新时期下,社会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而科学技术和新型毒品也不断的涌现,其中就有很多化学毒物一直没有被纳入到毒物检验范围,如清华女大学生朱令中毒事件中的“铊”。这也就说明,某个地方不常见的毒物很有可能是其他地方常见的毒物。虽然我们刚刚提到过地方性的中毒案件,但是很多地方性的中毒案件会在人口的流动下进行转移,这是必须要引起注意的,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毒品中毒[3]。
漏检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而预防漏检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大面积的毒物排查。漏检在毒物检验范围中有很大的疑惑,尤其是在多种毒物合在一起中毒时。一般情况下,当中毒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检验人员检查出某一种毒物以后,就会将其他的毒物进行遗漏。这些被漏检掉的毒物,往往具有很大的作用,甚至还会改变案件的侦查方向。因此,为了降低这种发生率,就需要将毒物的检验范围进行扩大。
需要的必要保障
在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推进下,也提出了很多的要求,一旦发生中毒案件以后,参与侦查工作的人员、法医以及现场的技术人员,需要在不违背“第三方”工作的原则下,在送检时,和毒化检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要将具体的案情进行介绍,同时还需要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告知,不要因为保密等原因,向毒化工作人员隐瞒实情,或者抱有侥幸的心理。否则会严重耽误检验的实效和成果,也会影响到案情的进步[4]。除此之外,根据毒物的检验要求,毒物的检验人员需要结合鉴定的工作去展开调研,积累更多的数据信息,以此来确定本地区的毒物鉴定名录,尽可能的减少本地毒物的“盲区”,最好是要及时的掌握全国毒物的发展变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想要更好的对毒物检验范围进行筛选,需要通过完善各种制度,同时还需要毒化工作人员及时的分享“数据库”,而且还要明确的制定出各地区的“毒物名录”,要让毒物名录成为鉴定的黑名单。而作为管理和引领的全国毒物检验的学术团体,即中国法医学会和毒物分析专业委员会等,也需要制定出标准,大力组织开展数据统计工作,给毒物的检验范围打好基础。——论文作者:李双兴
基于司法实践的法医毒物检验范围筛选相关期刊推荐:《中国法医学杂志》主要发表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临床学、法医精神病学等及其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新观点、新技术和新成就。设有栏目有:论著及其摘要,技术交流,案例分析及报道,述评,综述,讲座,法医学教育,国外法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