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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严治军必须克服的“四种倾向”

发布时间:2020-09-11

  摘要:从严治军是我党我军的重要治军思想,也是加强部队教育管理,增强纪律性,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实现强军目标,锻造能打仗、打胜仗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必须严格依法从严治军,大力克服“大事化小、失之于软、严兵不严官、有令不行”四种错误倾向,为部队战斗力生成提供有力保障。

浅析从严治军必须克服的“四种倾向”

  关键词:从严治军

  依法从严治军是我党我军一贯倡导的重要治军思想,也是我军加强教育管理,增强纪律性,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坚持依法从严治军,必须大力克服以下“四种倾向”:

  一、坚持求真务实,克服“大事化小”的倾向。

  少数基层单位为求平安、保荣誉,发生案件、事故和重大问题后,千方百计搞“内部消化”,想方设法“摆平”,该报告的不报告,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理的不处理,或者久拖不决,不了了之。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掩盖矛盾、报喜藏忧的做法,虽然保住了一时的平安和荣誉,掩盖了一时的矛盾和忧愁,但问题的根子没有解决,隐患并未消除,长此以往,问题会越积越多,隐患会越来越大,最后可能酿成更大的事故和案件。因此,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决克服私心杂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严格依法处理案件事故和严重违纪问题,自觉维护法纪的尊严。

  二、坚持“严”字当头,克服“失之于软”的倾向。

  古人云:“慈不掌兵”。对士兵管理约束不严,历来是带兵的大忌。少数单位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比如,在处理违法违纪问题上,不严格依法办事,不敢较真,搞迁就照顾,降格处理;又如,在原则问题上是非不分,甚至拿原则作交易,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败坏了部队风气。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从严治军、依法治军不仅是党性原则的体现,更是关系实现强军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历史使命问题,决不能等闲视之。一定要做到敢抓敢管,勇于唱“黑脸”,不怕碰钉子,不怕得罪人,做到谁违犯了法律和纪律,就依法从严处理谁,决不心慈手软。特别是干部一定要带头讲党性、讲原则,从党的利益和部队建设大局出发想问题,围绕大局,服务大局,严格执行法纪,破除人情束缚和羁绊,克服老好人思想。

  三、坚持一视同仁,克服“严兵不严官”的倾向。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近年来,个别单位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重战士轻干部,对下严对上松”的倾向,特别是在涉及到少数干部的处理上,能宽则宽,能松则松,一味迁就照顾;对上级的指示和规定,有的单位要求基层不折不扣执行,机关却有章不循;有的要求战士做到的,干部却不能带头执行。这种倾向的存在直接导致一些单位干部违纪违规问题比较突出,战士对此很反感。“严下不严上,严兵不严官”的做法,其实质是封建社会的遗毒。我军从建军开始就强调上下一致,官兵平等,这也正是我军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法宝”。因此,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要牢记我军的性质、宗旨,真正做到严兵先严官,严下先严上,只有自身做出好样子,才能对部队产生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部队才能真正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四、坚持令行禁止,克服“有令不行”的倾向。

  “令严方可以肃兵威,命重始足以整纲纪”。随着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发展,军队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执行上级指示规定不严肃、不坚决,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或变通执行;有的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脱离条令条例搞些“土政策”、“土规定”;有的不按法规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这些正是诱发案件事故的主要原因。令行禁止,是军队纪律建设的核心,也是依法治军的具体体现,更是部队正规化建设管理水平高低的直接反映。我们一定要把贯彻和执行上级指示、政策、规定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抓好落实,努力帮助官兵增强法制观念,反对和纠正无视上级指示规定的行为,做到上级明令禁止的坚决杜绝,上级要求执行的严格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对极个别目无法纪、我行我素,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同时大力宣扬依法治军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营造严守纪律的氛围,为依法治军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论文作者:段子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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