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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人力资源产权的经济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0-05-11

  随着现代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劳动者掌握了先进的知识与技能,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源已成为比其他物质资源都更加重要的生产要素。确立人力资源权益对于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我国人力资源产权的经济学思考

  人力是指人所具有的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能力,指人所具备的完成特定任务,如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所需的体力、智力、情商等的总称。人力资源的内涵是经过一定教育培训后形成的劳动者的知识和能力,它是通过各种投资集聚在劳动者身上,表现为能带来利润收益并使资本得到保值和增值的价值能量。人力是以一定的天赋为基础,并通过后天多种途径的投资而形成的,其投资的过程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但除本人以外,其他主体都不能对它声明所有权。这是因为,纯自然的人力与其人身载体是不可分的,各种制度、技术条件所能改变的至多是其派生权能。人力的所有权先天地锁定在人力的自身载体上,而人力资源的所有权则被约束在其所有权主体的被统称为“产权”的权能组合体系中。人力资源的产权交易是其支配权、收益权等派生权利的交易,而所有权的清晰界定则是交易的基本起点与前提条件。

  一、人力资源产权的含义

  人力资源产权是指市场交易过程中人力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制约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本质上是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第一,人力资源产权必须与交易相联系,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得以体现。通过人力资源交易,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发生改变,形成新的利益格局。人力资源产权交易使得人力资源产权从单纯的人力资源所有权转化为一种关于人力资源所导致的人们的利益和行为的经济权利。显然,人力资源产权只有通过交易这个中介才有存在的意义,如果没有交易,人力资源产权就将无法形成,也就失去了意义,人力资源产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力资源交易的产物。

  第二,人力资源产权是一种行为权。人力资源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为人力资源产权主体所提供的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一组行为权利,这组行为权利是人力资源产权主体的意志体现。

  第三,人力资源产权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范畴,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人力资源产权是由于人力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价值而引起的一种行为权利的规范。在人力资源交易和使用中,人力资源所有者和物质资源所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关系,产权确定了两者间在相互关系的发生中的行为边界。它一方面规定了两者发生关系的方式,另一方面确定了明晰财产归属和财产收益归属。在人力资源产权确立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所有者与物质资源所有者之间应该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人力资源的交易和使用行为是一种产权交换,人力资源产权与物质资源产权共同规定了人们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界定了在既得利益下的损益得失,以及随之而来的赔偿的方法和原则。

  二、人力资源产权的权能结构

  人力资源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人力资源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一)人力资源所有权

  人力资源产权首先要确定的是人力资源归属问题。所谓人力资源所有权是指排除他人对人力资源的控制权。人力资源所有权是人力资源产权的基础,是产权其他权能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人力资源载体把自己的人力资源所有权作为资本投资给企业,企业获得该项人力资源的产权,同时接受人力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以人力资产的形式进入企业组织,并依据其所有权而获得剩余性收入。在这个过程中,人力资源在私人产权基础上的个体所有者的所有权,通过产权交易转变为在法人产权基础上的集体所有者所有权,同时这个过程又是产生其他派生权能的基础。

  (二)人力资源使用权

  人力资源使用权是指人力资源产权主体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人力资源。如果说使用价值是人力资源的属性,那么人力资源的使用价值是通过人力资源的使用来实现的。因为团队生产中监督成本的存在,所以“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是很可能存在的。因而,人力资源使用的效率取决于其被使用者所受到的激励与约束的强度、频率及其有效性等。

  (三)人力资源处置权

  人力资源处置权是指人力资源产权主体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处置人力资源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改变人力资源的存放地点,即人力资源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和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自由流动的权利;改变人力资源存在方式的权利,即人力资源产权主体既可以在一定时期使人力资源进入生产领域,处于使用状态之中,也可以在一定时期使人力资源退出生产领域而处于闲置状态;改变人力资源内容的权利,即人力资源产权主体可以对人力资源进行再投资,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存量。人力资源处置权能够使人力资源处于最佳市场位置和最佳使用状态,从而达到人力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的目标。

  (四)人力资源收益权

  人力资源收益权是指人力资源产权主体享有由人力资源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权。收益权是人力资源产权的目的性权能,对人力资源产权主体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它表现为劳动者不仅要求得到人力资源自身价值的补偿即工资收入,而且应该得到剩余价值部分的分配权——利润分配。由此,对企业收益的分享可分解为对固定性收入的分享与剩余分享。人力资源收益权利的具体安排是由它的性质、对团队生产成果的贡献份额、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大小、工作成果测量的难易程度、与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博弈、经济与政治制度环境等综合因素决定的。

  三、人力资源产权特征

  人力资源载体拥有自己的人力资源所有权,也就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源,自由地选择职业,选择最佳的人力资源价值,获取人力资源利益的工作方式等,同时也拥有了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不仅使机会主义倾向难以变为现实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从根本上激励人力资源。人力资源载体的意志和行为等因素,对人力资源在何时、何地以及采取何种支配和使用方式等产生重大影响,当人力资源载体感到人力资源的使用不符合自己的意志时,将限制一部分人力资源的使用,使人力资源的实际使用效率大大降低。因此,经营者在支配和使用人力资源时始终受到人力资源载体的影响和控制。

  自身载体的人力资源与企业资产之间的权能交易活动在形式上体现为产权投资活动与处置权投资活动两种类型。

  人力资源产权投资时,人力资源产权作为一种“资本”要素成批地投入到企业的团队生产中。这类交易特点的表现一是交易的长期性,也就是让渡人力资源权能的时期较长,形成了长期的股权关系;二是行为的一次性,即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是在交易行为产生的一瞬间,而不是在契约的有效履行期内持续发生的。

  人力资源处置权投资活动中出让权能的一方按照契约让渡人力资源的占有权、支配权等权能,而获得权能的另一方就要履行偿付费用的义务。人力资源处置权作为一种“商品”的形式被离散地出售。这类交易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一是交易的短期性,也就是让渡人力资源权能的时期较短,只形成短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为的持续性,也就是人力资源效能的发挥不是在交易行为发生的瞬间,而是在契约的有效履行期之内。

  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在企业所享有的经济权益的实质是特定主体对经济活动结果的归属权利,权利的拥有者可以据其获取经济利益;而产权的本质则是法定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被赋予的权力,权力的行使者则可以据此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利用对资产的产权与利用对资本的权益取得利益这两种途径是有区别的。作为对资产行使产权的企业通过对资产的直接控制包括占有、使用、支配等来取得利益;而作为对资本拥有权益的投资人则通过对资本的所有权来间接为自己获取利益。两种权能相比利用对资产的产权来谋利是直接的,而利用对资本的权益来获利则是间接的,这是因为资本的权益只有借助于资产的产权才能取得。至于这种资产是物力形式还是人力形式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量化其产权运作结果的会计从制度上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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