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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信访管理法律服务介入模式

发布时间:2019-12-10

  针对电力企业频频遭遇各类信访的问题,本文从目前电力企业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当前背景下将法律服务引入信访工作的必要性,提出了信访法务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法务平台的资源优势,针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引入听证评议机制,推动信访问题实质性化解。

  信访维稳工作作为电力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项工作,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成为化解职工与企业、用户与企业、群众与企业不稳定因素的“润滑剂”,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内外部矛盾逐渐凸显,信访积案不断滋生,如何注重源头预防,健全化解机制,加强法制建设,成为了电力企业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

创建信访管理法律服务介入模式

  信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访案件办理不到位。化解信访事项的具体职能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案件办理不够深入,存在拖、推、捂等情况,导致信访案件久拖不办、久办不结,造成信访人期望值不断提高、信访成本不断增加、怨气不断积蓄,增加了后续化解的难度。

  二是信访法律意识欠缺。多数信访人“信访不信法”,认为走法律途径费时费力,还要事先支付一笔诉讼费用,而只要不断上访,乃至越级上访,就可通过上级压力的传导促使问题最快速度解决。但很多诉求受个体认知局限影响,属于非正当诉求,如高压线路电磁辐射问题,因信访人不相信科学,不认可实测数据,放大了电网运行对健康的影响,造成心理的恐慌,反复信访。

  三是处理信访案件的手段欠缺。电力企业的实际救济手段有限,而信访人往往抱有电力企业“钱不是问题” 的错误认识,预期和现实之间的落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访人的心态,认为电力企业在故意逃避责任,敷衍塞责。

  法律服务介入的必要性

  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普通民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在电力企业信访稳定工作中,单方面的政策解释、安抚调处已经很难在信访积案的化解中发挥作用。同时,越来越多的信访事项与法律直接相关,有直接属于《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也有属于因为不满意司法救济结果转而开始信访的,还有的属于一边信访一边诉讼“两不误”的,越来越多的信访案例表明,信访与法律已经不是不同领域、毫不相干的两条平行线,而是不断产生交集。在依法治企的背景下,依法合规、妥善衔接信访与司法成为化解信访积案的必然趋势。

  建立信访法务联动机制

  传统信访处理模式在接访时,明明知道该信访案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但出于多方考量,并不主动引导上访者进入司法程序,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对上访者进行安抚。探索构建法律服务介入机制,就是要对该类上访者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劝导其通过司法手段解决问题,必要时提供企业力所能及的帮助(如联系法律援助、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打消上访者的顾忌,帮助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利益,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避免因上访者无理、无休止的纠缠或社会舆论压力而承担不属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目前电力企业法律机构已趋完善,如省一级电力公司设立法律部,市一级供电公司设立法务分中心,县一级电力公司配置法律顾问。在化解疑似涉法涉诉的信访积案时,请法律顾问对该案件进行界定,如确属涉法涉诉,则协同接待,参与问诊,积极引导。法律顾问要尽可能将信访人视为 “法律咨询对象”,站在信访人角度给予其一定的法律援助及引导,使上访人清楚,出具《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是事情的结束,而是诉讼程序的开始,这种处理方式更容易得到上访人的接受和认可,他们感受到的是认真地对待及易位而处的有效建议,减少了其认为“不予受理”就是撒手不管、冷漠处理的错误认识,从而遏制缠访、闹访、越级访等非法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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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听证评议的创新应用

  从近几年电力企业的信访情况看,各种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不仅处置难度大,而且成为影响企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根据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电力企业应尝试将听证引入信访,促进疑难复杂信访积案的化解处理。

  听证评议的概念。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评议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由听证人最后评议,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电力企业信访听证评议应依托当地信访局开展,由当地信访局召集并组织相关工作。

  听证评议的范围。针对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或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的;或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可引导信访当事人直接向当地信访局提出听证申请,或由电力企业征得信访人同意后向信访局提出。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邀请听证对象由当地信访部门牵头,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人既可邀请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邀请法律工作者、大学教授、社区(村)干部等,由职权范围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会既听取信访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利益诉求的主观意见,又包括电力企业及涉事第三方对信访人提出事项的解释与建议。

  听证评议机制的优势。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信访人申诉而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听证充分体现了电力企业参与和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体现了电力企业化解积案的诚意,更容易获得因经济拮据不愿尝试法律途径的信访人的内心认可。信访听证机制彰显了电力企业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均为非利益方的第三人,公正性强,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结果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结合听证后的及时公开报道,无理上访者如想继续上访无疑将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息诉。

  信访工作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能否妥善解决信访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更关系到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针对多数信访人“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及时创建信访管理法律服务介入模式,将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最终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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