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核心期刊咨询网

当前位置:首页>>政法论文 > 正文

案例分析视角下科研不端行为处置流程与原则

发布时间:2019-10-10

  摘要: 基于不同程度科研不端行为视角,以美国、日本、中国的 4 个典型科研失信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案例背景、处置流程、处理结果,发现在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中,科研机构充当首要责任主体,政府、科研机构、学术共同体介入时间清晰,强调治理的法制化; 在有争议的研究行为案例中,学术期刊充当主体并采取同行评议与学术不端系统相结合的防范措施,各主体加强联动开展教育活动等原则。

案例分析视角下科研不端行为处置流程与原则

  关键词: 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 有争议的研究行为; 处置流程; 处置原则

  1 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科研活动投入的加强,我国科技整体能力持续提升,并稳步向 “世界科技强国”迈进。但伴随着科技事业的迅速发展,科研活动中产生的一些科研不端行为也屡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接连出现中国论文被国际著名出版集团集体撤稿事件,在国内外学术界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我国科技事业和科技工作者的国际声誉,也凸显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与治理,先后颁布出台了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文件,目的是规范、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缓解或抑制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但不容忽视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尚未达到完全理想的效果[1]。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治理仍有不足,需要从机理层面探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合理准则与流程。

  从现有科研诚信建设与科研不端行为防治等领域的研究文献来看,国外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综述、调查实验、定量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2]、分 类[3]、影 响 因 素[4 - 7]、预 防 措 施[8 - 9]、识别方式[10]、科研不端学者面临的后续影响[11]与高校科研诚信教育[12 - 13]等进行研究。国内研究大多集中在国外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的梳理[14 - 16]与科研不端行为的内涵[17]、界定、分类[18 - 19]、治理模式与影响因素[20 - 22]等研究上,如: 赵君等[23]通过动因理论的视角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内涵与影响因素进行概括; 李玮等[24]通过心理学研究的词语联想法揭示违背科研精神是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内因与根源;胡剑等[25]通过政策梳理的方法将欧美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概括为政府主导模式与科研机构主导模式两种类型。目前采用的研究方法常见于政策研究、定量分析、模型模拟等,从典型案例视角进行剖析的较为鲜见。通过对科研失信案例的深度分析,可以较为系统地掌握国外机构在科研诚信建设与失信处置领域的工作机制,借鉴学习处置其方法与流程,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本文选取美国、日本、中国的 4 个典型科研失信案例,通过对各案例背景、处置流程、处罚结果的梳理,总结不同程度科研失信案例的处理过程与原则,并提出相关不端行为的处置方略,以期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2 不同程度科研不端行为的区分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科研诚信的相关案例研究,发现很多国家对不同程度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略有不同,而科研不端行为的梳理界定对于调查处置分析非常重要,因此本文对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与存在争议的科学研究行为进行区分。

  关于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国际间较为公认明确的科研不端行为。美国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中强调科研不端行为是严重违背相关研究共同体的公认原则,并列举伪造、篡改、剽窃 3 种具体可操作科研不端行为[26]。英国在 《英国研究理事会关于良好研究行为管理的政策规范》中列举了 6 项完全不能接受的科研行为,包括伪造、篡改、剽窃、失实的陈述 ( 对数据、利益、资格、所从事研究的失实陈述与未提交出版物的副本) 、对数据或原始资料的不当保存、违反审慎的职责[27]。 《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中提出了伪造、篡改、剽窃和故意遗漏不理想的数据等 4 种典型科研不端行为[28]。日本在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中列举了捏造、篡改、剽窃数据或研究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29]。结合代表性案例梳理中的违背科学伦理,如影响深远的塔斯基吉梅毒实验与 “冷核聚变”事件。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包括伪造、篡改、剽窃、故意遗漏、违背科学伦理等行为。

  除了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一些有争议的科研行为也不断在科研活动中出现,成为学者与科研管理者所关注的一类问题。在 《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中,将对参与研究的人员造成痛苦或压力、涉及出版的重复出版、把完整的论文拆分发表、对有贡献者或赞助者致谢不够等行为认定为不能坚持良好实践的行为[28]。中科院将损害他人著作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30]。通过梳理国内外国家的相关规范,得出存在争议的研究行为包括研究不符合科学范式、论文质量低下、注释不规范、一稿多投、妨碍他人研究、规范抄录但篇幅大、同一研究得到不同方向的结论投稿等行为。整体科研不端行为的分类情况如表 1 所示。

  3 案例样本的选取

  3. 1 案例选取标准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不同程度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中各自的处置原则。根据研究主题和内容,选定以下标准进行筛选研究案例对象: ( 1) 案例代表性。科研失信案件爆发已久,涉及科研不端行为类型多样,需要从中选取不端行为明确的有代表性案例。( 2) 案例完整性。对于已经有明确处理结果的案例,分析整体流程更加有利。 ( 3) 资料可获取性。可获取性是研究的前提,所以需要分析的案例具有可获取性的保障。基于上述标准,本研究选取了国内外 4 项代表性案例。按照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度划分,分别为典型科研不端行为的美国伯尔曼伪造篡改数据事件与日本千叶大学教员抄袭事件、有争议的科学研究行为的某技术研究所一稿多投事件与江南大学某课题组重复发表事件。

  3. 2 案例概述

  3. 2. 1 典型科研不端行为的案例概述

  ( 1) 案例 1: 美国伯尔曼伪造篡改数据事件。 2000 年 12 月,因发现一项研究中伯尔曼提供的电子表格数据与之前原始数据呈现系统性差异,佛蒙特大学同实验室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德尼诺举报伯尔曼伪造篡改数据。美国佛蒙特大学成立质询委员会进行调查,通过问询知情人与数据调查,认为相关关键性数据遭到了篡改。2002 年 6 月,福蒙特大学将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呈交给科研诚信办公室,科研诚信办公室通过交叉检查发现其不端行为涉及 15 份联邦经费申请书,后证实认定其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共计 54 项。由于发现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涉及联邦经费,福蒙特州联邦检察长办公室也参与调查。2005 年 5 月,伯尔曼签署了 《自愿排除协议》,被禁止终身参与联邦政府的科研项目; 同时涉及伪造、篡改的论文被撤销; 福蒙特大学解聘其教授职务与教师职位; 伯尔曼被判处 1 年零 1 天并支付 18 万美元罚金[31]。具体处置流程如图 1 所示。

  ( 2 ) 案 例 2: 日本千叶大学教员抄袭事件。 2014 年 1 月,千叶大学收到本校教员涉嫌抄袭的举报,举报人声称所在的研究小组在学会中发表使用的幻灯片资料内容被环境健康方面科学中心的助教窃用,该资料被翻译为韩文,以被指控者的单独名义发表在 2013 年 5 月发行的名为 《韩国人类植物环境学会》的学术期刊之上。国立大学法人代表千叶大学研究活动的不当行为调查委员会受理了记录此次事件内容的通报文书,对相关研究人员进行了访谈调查和书面调查,发现该教员并未参与举报人所在小组与原始资料的制作,同时在使用时未标明原始出处,因此确定其在研究活动中存在抄袭这一具体违纪行为。涉事人通过 “书面”及 “口头”提出不服申请后,不当行为调查委员会重新审议后再次确认为抄袭。最后,千叶大学的人事调查委员会基于不当行为调查委员会对该研究活动中不当行为的调查报告责成涉事人撤销论文,并 给 予 纪 律 处分[32]。具体处置流程如图 2 所示。

  3. 2. 2 有争议的科学研究行为的案例概述

  ( 1 ) 案 例 3: 某技术研究所一稿多投事件。 2003 年 7 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炮兵防空兵装备技术研究所的一篇文章发表在 《机械工程学报》。第二作者在未经第一作者允许下,将稍微修改的文章投给 《振动与冲击学报》,该文于同年 9 月份刊登。这一行为导致两篇文章相继发表。事后文章第一作者主动向 《机械工程学报》举报第二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编辑部经过审核确认第二作者的 “一稿多投”属实。最终 《机械工程学报》对第二作者进行通报处理并纳入黑名单中[33]。具体处置流程如图 3 所示。

  ( 2) 案例 4: 江南大学某课题组重复发表事件。 2013 年, 《机械工程学报》的审稿专家在评审江南大学的一篇文章时,意外发现作者所在同一课题组的研究内容被多人撰写论文并投稿到其他期刊,部分文章已经见刊。 《机械工程学报》编辑部主动联系文章作者与指导导师开展调查,在确认该作者重复发表行为后作者与其导师仍不承认,态度比较恶劣。最终 《机械工程学报》对文章作者与导师进行通报批评并退稿[33]。具体处置流程如图 4 所示。

  4 基于不同程度不端行为分析的处置原则

  4. 1 典型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置原则通过对比美国的伯尔曼伪造篡改数据事件与日本的千叶大学教员抄袭事件两个案例,发现两者在同属典型的不端行为之外,还包括论文撤稿、多次调查等处置流程上的相似性。具体分析其案例流程与处理结果,可以看出两个案例反映出的处置原则如下。

  ( 1) 科研机构充当主要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职责明确。在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中,科研机构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在失信事件中起到教育、调查、处罚的职责。面对一个科研失信事件,在接到举报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派后,科研机构会首先发起调查,对事件的严重性进行衡量,科研机构承担了案件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在日本千叶大学教员抄袭事件中,千叶大学在接到举报后成立不当行为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在确定抄袭后进行撤稿和处分处罚; 在伯尔曼伪造篡改研究数据事件中,佛蒙特大学前期通过质询委员会开展调查,确认其伪造篡改行为,并给予辞退处罚。

  科研机构、学术共同体、政府是失信案件调查中的 “三驾马车”,这 3 个责任主体的职责清晰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调查流程。除科研机构这一责任主体外,一般而言,学术共同体主要在成立的调查委员会中发挥指导约束的作用,政府进行整体的统筹监督。在两件案例中,学术共同体组成的调查委员会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加入外部专家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减少包庇现象。在伯尔曼伪造篡改研究数据事件中,科研诚信办公室正是发挥了良好的监督、审核作用,才发现伯尔曼更大的不端行为,让美国联邦检察长办公室进行刑事和民事调查。

  ( 2) 科研机构、学术共同体、政府各责任主体介入时间清晰。在案例处理流程的梳理中可以看出,除了科研机构、学术共同体、政府各责任主体职责明确外,参与调查的层次划分也有比较清晰的界定。从图 1、图 2 中可以清晰看出各主体的参与流程。一般而言,科研机构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是参与案件调查的先锋,会在举报发生后首先介入调查。无论是美国的伯尔曼伪造篡改数据事件还是日本的千叶大学教员抄袭事件,都是由涉事人所属的科研机构最先开始调查。出于调查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学术共同体在确认开展调查后会参与到调查委员会中,即在调查委员会成立时正式参与。政府部门包括类似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诚信监督部门与检察长办公室等法律部门,由于诚信监督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审核,一般会在科研机构提交调查报告时介入,在不涉及基金项目时,法律部门一般不会介入。千叶大学教员抄袭事件中由于没有涉及基金,经费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参与审查。在伯尔曼伪造篡改研究数据事件中,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在佛蒙特大学提交调查报告后参与调查,在发现伪造篡改研究数据涉及联邦基金后,通报美国联邦检察长办公室介入开展刑事与民事调查,共同认定其科研不端行为。

  ( 3) 强调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制化。面对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仅仅从传统的学术手段进行治理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需要采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手段进行约束。在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中,美国给出了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面对典型科研不端行为,应采取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存在刑事与民事欺诈的案例,需将移交美国司法部、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或其他适当的调查机构[26]。马普学会在 《关于科研不端行为可能的后果与处罚措施目录》中明确划分了科研不端行为中涉及劳动法、民法、刑法的后果[34]。对于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的约束可以提高对应的成本,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作用。

  具体的法律约束要多方面综合考虑,在伯尔曼伪造篡改研究数据事件中,伯尔曼的不端行为给科研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就如德尔博格等[35]在文中所说的: “如果伯尔曼所浪费的高额科研经费为诚信的科研工作者所取得,将使其所在的研究领域取得很大的进展”。联邦检察长办公室依据伯尔曼不端的范围、严重程度、造成的物质损失与对他人伤害等对其进行了民事赔偿与监禁的处罚。而日本的千叶大学教员抄袭事件虽然是典型的不端行为,但损害范围小、不涉及基金等经济问题原因没有造成严厉的法律处罚。综上所述,我们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以明确的科研诚信法规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来治理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案例分析视角下科研不端行为处置流程与原则相关论文推荐:许智宏:科研不端行为成因在于基本训练不够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