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刑法衔接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9-02-21
摘要:行政处罚和刑罚都属于我国公法领域范畴,二者在实施适用上既有区别又有衔接性。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区分上难度较大,早在一百年前德国法学家科斯特林就曾叹息的说过:“这是个令法学家绝望的问题”。但也存在着在同一个行为既触犯行政法相关规定又触犯刑法的情况下,我国缺少协调体系对其进行处理。本文笔者将从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上的区别、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出发并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罚;区别;问题及对策
一、行政处罚和刑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刑罚是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的不利后果。二者在概念、适用上既有区分又有联系:一方面,二者处罚实施机关、处罚种类、适用的前提、处罚适用的依据、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等方面不同,另一方面二者都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均应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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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和刑罚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和刑罚在立法上存在空档和立法层次不清的情况
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区别往往在对社会的危害性,一般来说刑罚惩罚的对象对社会的危害往往大于行政处罚。因此在惩罚的力度上,刑罚惩罚应当比行政处罚更重。但是在行政法中充斥着大量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笼统条款,但是在刑法上往往缺乏对其的具体解释,使得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在衔接上存在巨大的空白和漏洞。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了税务人员多征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刑法》能与之相对应的只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多征税款并没有规定。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司法上的适用不够规范,以“罚”代“刑”频繁
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际中既有“择一使用”也有“二者并用”的情况,以期发挥二者的不同的功能与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罚”代“刑”情况,造成了极大不良的社会影响,放纵了违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以“罚”代“刑”的本质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对司法权的侵犯和漠视。行政权的本质属性就是扩张性,如果不能很好地约束和克制它,行政权的扩大将最终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中指出,目前仍不少行政机关仍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应将重点整改。
(三)行政处罚和刑罚尚未建成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二者的协同合作
2012年,新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在第6条中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但是由于全国地域行政执法水平、司法执法水平具有的差异性,使得这些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支持的系统工程成为“纸上谈兵”。即使部分发达地区率先确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也主要限于工商、税务等经济执法部门。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上看,行政机关仍处于封闭自守的状态,信息不畅通仍然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协作配合T作中最大的瓶颈问题。
三、解决二者冲突的方法
(一)在立法上厘清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做到二者在立法上分明
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在立法方式主要属于依附性散在型,存在过于笼统,行政处罚与刑罚}}{现脱节、行政法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涉嫌违反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过度使用易造成刑法威慑力降低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对追诉条件进行阐述,对“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不仅是立法内容上更涉及立法方式。
(二)在司法上,强调二者的协同合作
在实施上理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原则上刑事优先,但并不因此强调“唯刑事处罚”。在实践中,当一个违法行为既触犯了行政法,又触犯了刑事时,行政机关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当将案卷以高效、迅速的方式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完成行政处罚到刑罚的链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了整体联动、灵敏配合的]二作格局,凝成了打击犯罪的合力。
(三)在管理上,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交流机制
信息是建立沟通的媒介,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是践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良好运行以及执法通畅化的保障。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信息通报制度建设,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够互报信息,信息共享。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点:一,信息通报的内容要明确且丰富,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件等等,最大程度帮助司法部门厘清案件事实。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建立互享共通的信息共享平台,陔平台有力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少,人民检察院无法掌握情况的难题。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该机制的财政扶持力度,尽早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提高行政、司法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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