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经济法调整
发布时间:2019-02-18
摘要:当前,我国大力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发展方式,这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运行,使得经济法立法和法理的研究都相对模式的实践来说,显得很滞后,这种现象给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本文通过合同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规、政策等,分析、探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采购性质及主体、采购的风险以及利益分配等多个环节,对其的社会关系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探究、调整。
关键词:PPP模式;经济法;调整
近些年来,我国为解决政府不能从当地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障碍,推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方案,政府可进行国有资产整合、出资、授权形成以及集融资、建设和经营等功能于一身的平台,将政府的行为转化为国有企业的行动。通过建立政府性债券发放的机制,促进了公共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基础设施的建设,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如果缺乏完整的政府举债管理机制,容易产生政府举债过多的情况,会慢慢降低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社会需要进行大范围的民生、国防等国家基本建设,如果只是依靠政府举债来独立应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给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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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PP模式推广的现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发展模式提高了我国公共设施服务的工作效率,PPP模式主要是运用特许经营、购买服务以及股份合作等的方式,与社会中的资本方建立能够进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合作关系。PPP模式形成的基础是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生态环境的基本建设等,通过吸收资本投资、整合公共资源来满足人们对基础经济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我国PPP模式的社会实践比较早,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它的概念就被英国采用,之后在西方各重要的组织中开始广泛进行应用。经过将近二十多年的时间,我国各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得运用PPP模式,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二、PPP模式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的特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下的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在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直接能生产物质和能够再生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经济法反映了经济市场规律、利用法律化的方法、经济手段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领域、国家经济政策、以及法律化的程度,从这些方面看,经济法的经济性非常突出,这是我国经济法与其他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法的最不同之处,体现了我国经济法的经济特性。
(二)社会性的特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经济法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经济法是维护我国社会基本利益的根本社会法,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是它的社会公共性,这也是它进行对象调整的一个显著特征。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具有直接社会性的特征,这与商法等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经济法的关于社会的理念、性质等也推动了我国社会观念、法律观念的进步脚步。
(三)包容性的特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经济法具有包容性,包括的内容既有公法也有私法。在我国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来看,经济法具有功法法律的内容,也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内容,同时也有私法法律以及任意性法律的法规规范。比如说,构成经济法主要内容与制度的金融法,同时具备强制性信息展露的金融监测的法律制度,也具备有关金融商品交易的法律规则反应任意法的法律限制,所以经济法是一种公法与私法共存的社会复合法。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不单单只体现在国家利益、国家意志以及对管理经济的公法部分进行单纯的监督外,还体现在其不是仅仅立足于个人或者企业利益的私法中,它能够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能够体现综合性质的新型法律。
(四)规制性的特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经济法还具有规制性。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法律在调整目标和方法方面,它具有能够将向上的鼓励、积极与消极的限制以及禁止相结合的特征。经济法的规制性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综合特征,而不仅仅是一种狭义上的“管制”或者“强制”。在经济法的理解领域,不能再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了解经济法,而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与经济法的经济性相同的是,规制性的特征在经济体系中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等方面,其规制、管理的作用更加明显。同时在经济法中分枝法中,有许多目的在鼓励、促进市场发展的各种优惠措施、适用除外制度等等的有着非常意义的“促进型”典范,这种规范可以和大量的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协同使用,突出体现经济法中的规制性特征。经济法除了在市场规制法中具有很强的规制性,在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方面看,其运用也有很强的规制性。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结构、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多变,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结、相互渗透,形成了需要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调整、综合治理的客观需求,而经济法的几种特性很好的反映了我国经济关系的整体变化,展现了我国经济关系分化、综合发展的两种趋势。
三、通过经济法调整完善PPP模式
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关系,形成PPP发展模式,需要遵循经济法的价值原理与原则,来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关系发展模型,尤其是要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的原则进行充分的了解,用其来指导PPP发展模式的立法。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就是要求一切经济法的主体,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同时,必须要维护好社会和广大人民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的产生基础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现状、人民的公共利益,了解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行为,进行调节,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发展。遵循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原则来指导我国PPP模式的发展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发展中的文件冲突问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发展模式中的规范性文件容易发生冲突,当今我国的PPP模式采用的大多为地方性的法规,或者是一些规章制度,地域不同,这些法规性的文件也存在矛盾的地方,比如我国发改委推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提出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等,它们之间在进行鉴别的过程中都会有冲突,所以要对其进行修正、清理,整理好法律法规,形成规范性的文件。
(二)解决合同通用范本的问题
要对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模式中所用的合同范本进行统一,因为我国发布的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有很多不统一的地方,给实际的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国家发改委等机关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的范本,提高PPP发展模式的运行效率。
(三)完善PPP模式的具体制度
要完善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发展的具体制度,比如:特许经营制度、项目评估制度等,同时还要修改相关的PPP发展模式的相关法律,如物权法等。四、结束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经济法的调整是我国PPP模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它解决了我国政府融资难的问题,提升了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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