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讲师的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18-03-05
评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职教育及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等)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辅导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1门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社会调查。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担任辅导员及兼职管理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三、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课题),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四、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其他教师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3年以上(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六、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开展产学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参与科研或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五、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1部。
二、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凡冠有“以上”,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五)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