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如何教学
发布时间:2017-08-22
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的设置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针对我国连锁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增多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后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连锁经营的法律论文。
[摘要]在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高职院校商学院在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中大多开设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其作为专业基础课的地位逐年提升,对于学生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和增强法律维权技能意义重大。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和存在不良学习习惯的现状,提出具体改进策略和建议以期在未来的授课过程中收到良好效果。
[关键词]高职院校;连锁经营法律法规;创新型;教学模式
一、高职院校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开设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
课程打破一般法学类课程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强调学科体系完整性的传统模式,基于连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和连锁企业营运流程的把握,以连锁企业经营活动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为主线,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为核心,将经济法律知识有机地融入工作过程。帮助高职院校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职业素质和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连锁企业建立侵权纠纷预警机制,回避连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学会运用法律知识保护企业自身权益。掌握连锁企业遇到纠纷之后的解决途径,保证企业进入“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良性循环的通道。
二、高职院校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多数高职院校未开设法学专业,因此并未招聘专职的法学教师。对于经贸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一般都聘请兼职老师讲授,无论是精通实务的律师还是深谙理论的教授在为高职学生授课过程中非常头疼的是如何面对厌学的学生,老师需要将精力投入到对高职院校学生的心理调查和分析之中。高职院校生源往往处于高考成绩较低的层次,学生从中学甚至小学未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而我国应试教育只看重分数的单一评价机制也扼杀了其其他方面的天赋不能充分发挥,一部分学生厌学情绪严重,对自我认知和定位模糊,处于得过且过、荒废光阴的状态,需要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更多关注其心理状况,多与其沟通交流。
三、高职院校连锁经营法律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之设想
(一)建立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相结合的授课内容模式
由于本课程开设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中,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需要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目标。本课程打破了传统法学教材的体系,摒弃传统法学教学中的以理论为主的弊端,以连锁企业从设立、招聘员工、申请知识产权、开展特许经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商品管理、食品管理、争议纠纷处理的动态路径为依据,使学生清晰地了解连锁企业成立发展的全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充分体现了连锁企业从创立到经营的全过程,包括连锁企业的公司设立过程,学生在连锁企业岗位上所涉及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求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知识产权申请与权利管理、公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条件与合同签订、公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纠纷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其了解创业企业设立程序、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加盟商与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及维权路径。
(二)建立“师生身份倒置”的授课模式
为了改变传统的教师“一言堂”“满堂灌”的授课模式,调动学生演讲和表现自我的积极性,在授课过程中,满足一些参加演讲社团组织的学生的积极表现的要求。为其设置一些题目或可在课程范围内自选题目,在课堂上为其创设舞台。如学生可以就“如果我是董事长……”或“我的创业计划”做十分钟以内的主题演讲,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量,也活跃了课堂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学生在课堂上演讲的同时也可以体会教师的感受,而教师也通过活动更清晰地了解学生的心理,更有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项目任务导向型”的授课模式
授课过程中为学生设置的作业不是简单的应试模式,而是以完成小型项目的类型为主。如:讲授公司法时让学生完成自己的创业计划,其中选择的公司类型和具体公司章程的设定需要对公司法相关内容熟知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学生在完成项目的同时也将所学知识融汇其中,真正做到活学活用。针对学生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纠纷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可以要求其以项目的形式总结为“公司侵权指控的应对策略”和“公司维权策略”两项内容,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作业类型将学生的精力从平静的法条引向能动的步骤过程,减少学生毕业求职时从学生到员工的过渡过程,为顺利对接其职业生涯提供有力帮助。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中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授课模式进行各种创新型的模式改革,并在实际教学中逐步推广应用,根据反馈及时思考改进,为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盛祺来.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特点与改革策略分析[J].时代教育,2014(22).
[2]伍小美.高职“经济法”课程“2-3-4”教学改革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17).
阅读期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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