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双重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12
实习单位对在其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员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篇劳动法论文对实习生遭受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实习生虽然在实习单位工作但其身份仍然是学生,被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因此学校对实习生的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秉承服务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于创新型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理念,直接面向国内外各类、各级研究生培养院校,以学术文献快速报道、广泛传播为手段,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知识研究成果共享。
摘要: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实习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实习单位和学校赔偿。关键词:工伤;实习生;人身损害
一、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以下两个案例最具有代表意义:(一)杨某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①。(二)李某诉某公司、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在案件(一)中,某公司职工在工作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工作的杨某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四级伤残。在案件(二)中,实习生李某被实习地的机械设备压伤右手,造成右手第2-5指完全断离,经过治疗,接上了食指和中指,经司法鉴定,其右手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案件(二):(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是否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是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劳动关系中人身侵权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种人身侵权的案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都是需要证明和认定的事实。
(一)存在侵权行为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既包括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产生法定责任的前提。在案件(一)中,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违规作业是造成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案件(二)中,某公司对李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受伤。
(二)当事人存在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一般侵权赔偿的理论,侵权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过错认定至关重要。在案件(一)中,某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工作的杨某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很明显某公司违规作业,存在过错。在案件(二)中,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对设备的操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但是李某没有遵循正确操作规程,在无专业人员陪同下自行更换模具,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李某尚在实习期没有独自操作机器的能力,公司应当安排但没有安排师傅在旁指导,因此某公司对李某受伤也存在过错。
(三)人身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害。损害结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损失,如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在案件(一)中,杨某被砸伤头部,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损伤。在案件(二)中,原告李某在更换模具过程中被机器截断其右手第2-5指。(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关系。在案件(一)中,杨某的损害是因为某公司员工的违规作业造成的,很明显受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损害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案件(二)中,李某操作不当受伤,虽然师傅在场也不一定能避免,但与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有一定因果关系。
四、赔偿问题
一方当事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侵害,满足工伤条件的既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保险关系而产生;而工伤事故又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就产生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并存,两种赔偿方式并存,受害人可以一并行使。实习生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实习单位和学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