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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职称论文发表-法律问题在快递行业中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6-29

  摘要:快递行业是一个快速成长的行业,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也带来大量的法律问题,纠纷的增多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的关注。因此,国务院邮政部门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具体规定与合同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有所衔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可以说是为客户维护合法权利打开方便之门。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适用这部新法,需要实务界具体分析相关问题与相关理论。虽然该办法有许多亮点,但是也有盲点,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关注。

  关键词:政治法律论文,职称论文发表,快递行业,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行业是近几年来迅速壮大的一个产业,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其中很多是在快递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的,这些问题有大部分属于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快递企业爆仓现象大量出现,相关的法律也问题迅速增多。面对这一行业现状,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迅速作出反应,2012年12月31日新通过修订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该市场领域的竞争秩序。本文主要从新旧文本的对比上,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学理的角度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求能更好的实现对该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所属部门法为经济法,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

  首先,虽然从表面看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合的部分,即调整的对象为同一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常常表现为快递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甚至在快递企业及其员工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存在着法定之债的关系。快递企业与客户均属于私法主体,双方主要有私法规范所调整,但是由于市场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从上至下对快递企业进行监管。其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是政府部门管理快递行业的准据法。其可以创设快递企业行政法上的义务,同时亦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义务提供准据法。所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详细规定,更是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行业政策,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强行法。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赋予客户哪些请求权

  第一,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由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非基本法律,所以不能直接在该办法中设立调整私法主体的规定,但是该办法第20条明确客户可以依照《合同法》要求赔偿,这说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适用《合同法》的连接点,即请求权系属。

  第二,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样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理由同上。但是,该办法规定一些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客户的规定自然可以成为客户主张权利的系属规范,进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

  该办法不仅设立适用于快递企业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还相应的规定了快递行业一些经济法义务。对于快递行业的准入、营业范围、合并、分立、加盟,该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作出了规定。

  4.《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竞合的问题。

  首先,常见的情况为三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更详细,而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需要依照《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其次,对于承担责任方式上,该办法规定的不够详细,这样同样需要考虑严格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最后,对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该办法前者较详,后者较略,所以还需考虑何者优先的问题。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等问题属于民法理论方面的问题,下文详述。

  二、从合同法理论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服务根据国务院邮政部所颁布行业规范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快递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需与客户签订运单,从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其属于有名合同之一的运输合同,其常见形式就是运单。《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规定了货运合同。《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而是在《德国商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

  2.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快递行业的大量应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适用格式合同的基本规则,其中第四十条又转引了第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快递市场存在的霸王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进一步规定。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在出现纠纷后,客户才面对霸王条款的限制,所以第18条成为前提性的适用规范,因为作为附随义务,快递企业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该条是第18条的进一步规定,主要解决快递企业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适用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实务中,快递企业常常只声明承担运费三倍的赔偿责任,参引《邮政法》的规定,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一)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这里规定的是快递企业的提示义务,提示义务是一般交易条件应用的规则之一,《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3.快递企业不适当履行合同。正通常表现为一、快递不快即拖延;二、送货不送即要求客户上门取货;三、送不到位即没有送到客户手中;四、野蛮分拣;五、快件丢失。《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二)、(三)、(四)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这些规定主要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由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丢失或者财产损害的也必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争议。

  4.客户索赔困难。当客户快件损坏、丢失或者与不符合约定的,会出现索赔困难的问题,对此《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主要从程序上对客户予以保护,其第2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对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和具体限额则并没有规定而是参引《合同法》、《邮政法》的规定。

  5.客户快件丢失、损坏。这是快递市场存在最大的问题,问题焦点在于其性质为何,合同法理论上如何处理。对于快递企业由于管理不到位、员工失误、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属于合同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存在合同债权、一方履行了债权,履行债权的一方造成了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损害。快件丢失、损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权,快递企业不仅没有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且还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快件丢失等情况。这常常表现为快递员工在送快件时其他快件遭盗窃。这属于快递人员的工作失误,存在过错,以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况,快递企业应为作为其履行辅助人的快递人员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员工监守自盗和暴力分拣造成的快件丢失、损坏等。这种情况造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客户应当能够选择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

  三、从侵权法原理看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1.概述。快递市场还规定了一些合同法理论不能包含的问题,表现在下述情况客户信息泄露、快递企业失误造成犯罪刑事案件、违法向其他人等提供客户信息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这成为客户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行为要件按照学界通说需要具备违法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7条(四)(五)(六)规定“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8条规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确定了快递企业及其员工相关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主体方面,快递企业应当承担替代责任。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这就说明快递企业存在培训义务,如果其不承担培训义务,应当认定为主观有过错。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由于邮递禁运物品而造成客户损害的行为,快递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疑问。对于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限额的限制,亦无疑问。

  同时,对于犯罪分子基于犯罪的故意而盗取快递企业的信息,还有快递企业员工去职后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管理制度,而是将重大应急事件的信息管理义务和存在危险性的快件的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明显的一个失误,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但是如果出现此种侵权事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过失责任予以救济。快递企业建立具体快件处理场所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3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可以成为补充性规定为该类情况要求快递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3):423.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2):77.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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