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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显失公平认定中的特殊因素考量——以民事家事买卖纠纷为例

发布时间:2013-03-19

法律条文因其高度概括性,所预想的世界远不及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司法工作者面临形形色色的实务案件,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值很好研究。

作为可撤销法律行为之原因的显失公平,诸多案件均有涉及,而我国实证法上的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工作者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本文试结合一民事家事案件,探寻司法实务中显失公平如何认定,及其认定中特殊因素的考量,以求见微知著,有所体悟。

一、 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张家海与李玉华、张家君、张家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李玉华等七人共同拥有一幢百年祖屋的产权,2006年3月8日,李玉华、张家君、张家国与族内近亲张家海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同日,其余四位共有人也与张家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中每位共有人各得房款2000元。其后张家海花费5000元对房屋进行修缮。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发生口角,李玉华、张家君、张家国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房动迁,每平米补偿1500元,由张家海获取。房地产评估公司鉴定结论为诉争房屋2006年3月8日市场价值为每平米1050元,总值61950元。原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交易价格构成显失公平,按每平米1050元计,张家海各给付三人房款19550元。张家海不服,启动再审后高院认定显失公平,扣除5000元修缮费判令张家海各给付三人房款14550元。仍不服,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并非显失公平。

涉案房屋交易价格显失公平与否,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诉争房屋每平米售价仅为237元,而评估机构鉴定的交易时的诉争房屋市场价值为每平米1050元,交易价格与实际市场价值相差较大,权利义务相差悬殊,显失公平。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特殊的近亲属关系,当事人间祖屋买卖价格与市场价值存在差异,双方并不计较是可能的。本案房屋共有人中有人住在房屋所在地,交易时对市场价格有一定了解,不存在《民通意见》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作为一起广义的民事家事纠纷不能仅仅因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就认定涉案合同显失公平。

二、案件所涉问题的论争

很明显,针对同一事实的显失公平与否,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认定意见。一种是从客观结果上看,争议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确相差悬殊,显失公平;一种从行为主体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交易时出卖方的主观可选择性探究利益不对等的造成原因,进而认为并非显失公平。

(一)关于显失公平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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