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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3-19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郑重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从构想到立法辗转14年历经8次审议的法律的面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可以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我国物权立法的必要性

一国的某项立法的必要性决定于该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立法也须服从一国的社会建设目标。因此,我国有无必要制定物权法决定于我国的现实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同时也需要从国家社会建设的目标上考察: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看,自然经济,一般不需要物权法;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不需要物权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物权法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建设目标上看,在我国,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对物权法的基本需求也说明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1、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决定了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这一基本原理在民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民法上的所有权就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的直接反映,物权法从民法角度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现实生活中所有制的维护。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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