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现状
发布时间:2016-09-08
随着公益诉讼的大量发生,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已经从最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向了环境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等方面,范围愈加广泛,而且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也相对明确了,这一切都显示着我国的公益诉讼正飞速发展,即将迈上新的台阶。
[摘 要]当今社会公益诉讼已不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目前极少有学者将公益诉讼同某一省份相结合进行分析,从公益诉讼发展的趋势来看,进行这种结合式分析又是极其必要的。文章从湖北省的概况及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出发,从而引出湖北省当前公益诉讼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最后再结合实际,给出部分建议,旨在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湖北省公益诉讼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组织;公益律师
一、湖北省概况
(一)湖北省的社会概况
湖北省从地理位置上来看位于我国中部偏南,长江中下游地区。东连安徽省和江西省,南邻湖南省,西与重庆市相连,与陕西省在西北面交界,北挨河南省。由于地处洞庭湖北面,故称“湖北”,简称鄂,是荆楚文化的发源地。
湖北省是“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省份,人口密集,矿藏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历来是中国水路交通运输的枢纽,同时也是中国内河航运最发达的省市之一,这些因素都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盾。当然,最重要的是湖北作为教育大省,科教文化实力位居全国前列,这也是湖北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湖北省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省份,全省有7个省级爱国宗教组织,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湖北文化的包容性。
(二)湖北省的法律概况
中国是世界上法治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仅从夏朝开始算起,就有4000多年的历史,湖北云梦睡虎地曾在1975年出土了秦简,这些秦简里有不少都涉及到秦代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也在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直至今日,我国的法律已发展到了另一个新的阶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湖北省作为法制大省,也始终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
湖北省法学研究在全国地位突出,法学力量强大,尤其知识产权法水平在全国是一流的。近年来,也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法学家,如张明楷,王利明等等,他们为我国法律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每年各类研讨会的召开也直面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并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二、湖北省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及经典案例
案例一:襄樊市朱某某等人盗窃电信公司电缆案中,襄樊市检察院下属老河口市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通信部门没有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遂主动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等人赔偿由于其盗割电缆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该检察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努力探索公益诉讼新方式,并通过与同级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
案例二:赤壁市检察院起诉周某某一案,这是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代表性案例。本案中,养猪专业户周某某由于猪场没有排污设备,直接对外排放了大量猪粪,从而导致了周边农作物产量减产、鱼塘无法进行养殖,农户损失近数万元,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将周某某诉诸法庭,要求周某某立即停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并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法院对该案例的最终判决是立即停止侵害。但是结案后,周某某却不得不面临猪场倒闭的困境,为了既要治理养猪带来的环境污染,又要保障养猪厂正常发展,周某某在检察院干警的帮助下申请了建立沼气池科学处理粪便污水,沼气池建立后,双方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上述两个案例都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的主体地位。而且案例二中,检察院在办案化解矛盾的同时,也确保了养猪户的正常经营,这也表明,公益诉讼与宪法保护相同的公共利益,不外乎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国家利益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要保护这些利益,只有通过公益诉权来实现。
三、湖北省公益诉讼的支援力量
(一)政府法律支援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第九项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就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这一修改条文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也明确了公共利益就是指除国家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中以后应该会逐步增加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也将随着单行法的大量修改和司法实践的一步步探索而逐步完善。
(二)民间力量
目前,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起诉主体有了部分规定,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针对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得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这一背景下,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究竟会如何界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就变得尤为重要。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而损害公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三审稿中又明确限定了公益组织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其次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最后还要是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据了解,知名环保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内部人员曾说过,自然之友于1993年成立的,但是直到2010年才成为了一个合法组织。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来就相对较少,据调查表明,实际上也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这四家组织,曾经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过公益诉讼。
(三)公益律师
在湖北省,公益律师是一个相对新鲜的概念, “公益律师这条路不好走,我却走了十二年,每一个眼神都是一个沉重的托付,每一个案子都是一道难关,头痛时连一个小小的托付都实现不了……”大多数人正是通过这一熟悉的广告词才真正意识到公益律师的存在。对于公益诉讼来说,律师的存在不仅仅意味着官司的输赢,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肩上也担负着大多数生命的期待和社会的良心。在这次调研中,笔者曾参观一些公益律师的办公间,被眼前的一幕幕画面震撼了,狭小的工作间里,四面都是书,环境不得不说比较恶劣,但是在这样的环境里,公益律师仍旧一丝不苟,正在为即将开庭的案子而努力。公益律师在推动公益诉讼发展和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推动公益诉讼一步一步走向胜利的重要力量。
四、湖北省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湖北省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随着调研的深入,笔者对公益诉讼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我国当前的公益法律事业走得很艰难,虽然说湖北省的公益诉讼在近十年来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它也脱不开全国公益诉讼的大趋势,慢慢地走到了瓶颈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维权者们而言,维权之路似乎越来越难走,越来越窄了,导致这种情况的可能是公益诉讼发生得过于频繁,也可能是法律留给它的空间过于窄小……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公益诉讼的发展。
首先,公益组织的设立缺乏法律程序的规范,缺乏立法的保障。即便是已经设立的公益组织,目前也面临极资金匮乏的问题。虽然目前公益组织层出不穷,但是没有立法上的支持,也难以成事。
其次,公益律师身份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众所周知,公益律师有三难:律师自身生存难;行政机关制约多;获得当事人理解难。这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公益律师的身份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样一来,就导致公益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三方的不接受、不认可、不理解。
阅读期刊:《法制博览》
《法制博览(中旬刊)》创刊于1985年,是由共青团山西省委主管、共青团山西省委和山西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社科类研究性学术期刊。以“博览法制,弘扬正气”为办刊宗旨,欢迎广大法律及相关学科工作者积极投稿。本刊征稿范围以法律法学类为主,各交叉学科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