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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世界优秀范文新闻媒体的公权利

发布时间:2016-05-09

  本篇文章是由《新闻世界》发表的一篇新闻论文,创刊于1989年,是安徽日报报业集团主管的新闻学术刊物,也是新闻、文化、教育及至社会学界的一份权威性的学术刊物。这份学术期刊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展示新闻、文化、教育等科研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传媒业界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新闻从业人员基本素养的平台,也是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桥梁。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5-5932;国内统一刊号:CN34-1090/G2,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摘要: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权是新闻媒体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其中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参与权和监督权则是新闻媒体安身立命的价值所在。新闻媒体拥有的公民权﹙公权利﹚,也可转化为强大的社会公共权力。它是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的合金。新闻自由是公民和媒体的宪法权利,包括媒体搜集、制作、发布、传播新闻和言论的自由,及公民个人收受新闻、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和言论的自由,均应受法律保护,也要受一定限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关键词:新闻自由;社会权力;新闻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体现了执政党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庄严承诺。这四权也是新闻媒体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特别是知情权﹙信息获得与传播的自由﹚和表达权﹙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参与权和监督权则是新闻媒体安身立命的价值所在。

  一、新闻媒体的巨大的政治影响力新闻媒体几乎和面包一样是美国人生活的必需品。美国的建国之父杰弗逊曾表示,宁愿生活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没有报纸的社会里。上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在离任时曾经告诫新任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说:“我们国内有两家大的电视联播公司———美联社和合众国际社,我们有两家民意测验公司———盖洛普和哈里斯,我们有两家大的报纸———《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它们个个都是规模极大的机构,所以它们认为它们拥有这个国家。……你可不要产生跟它们斗的念头啊。”①20世纪70?80年代,电视等各种传媒高度发展,其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之大,有时甚至超过国家权力。诸如《华盛顿邮报》将尼克松总统拉下马,就是最明显的一例。在对整个水门事件的报道中,《华盛顿邮报》维护了新闻媒体的独立和尊严,从而树立了行业权威,从一份地区性报纸一跃而为美国的全国性大报和有着世界影响的主流媒体。更为重要的是,它为世界新闻发展史树立了一个经典的里程碑。

  海外有的论者甚至认为,全国性的新闻媒介成了“最显著和新的国家权力核心”,“一份在经济上独立并有自己的通讯网络的全国性报纸己起着总统的作用,而一份地方性报纸也扮演着市长的角色。”②中国前总理朱?基曾经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是对媒体重要社会作用的高度概括和中肯评价。过去仅仅把新闻媒体当作执政党的耳目喉舌和意识形态工具,是有局限的。

  有一个具体案例也许能说明媒体权力的正确运用是怎样促进社会进步的:上世纪90年代,18岁的牙买加移民斯蒂芬·劳伦斯在伦敦的大街上等候公共汽车时,被几个素不相识的白人青年殴打致死。媒体起初都只是把这当做一起普通的凶杀案作了简单报道。而法院审理此案时,陪审团在诸多证据表明这几个白人青年均拥有凶器、并有明显的种族歧视倾向的情况下,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三个受指控的白人青年被宣布无罪释放。

  时隔4年,英国《每日邮报》在头版以整版篇幅刊登了包括另两名受指控白人青年在内的5个白人青年的特写照片,并用特大号字做成通栏标题:“MURDERS!”﹙杀人犯﹚报纸的副标题居然是:“如果我们错了,你们就以诽谤罪起诉我们吧!”由此,整个英国新闻界在数年的时间里发起了一轮又一轮的舆论攻势,批评社会积弊,质疑审判结果,终于促使警方开展新的调查,甚至促使立法和司法部门酝酿改革,很多高官也因此丢官弃爵,身败名裂③。

  在我国,近年来新闻媒体排除万难逐渐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西南丹矿难以及近年来一系列的矿难事件,由隐瞒不报到最后天下皆知,媒体权力显示其巨大威力。《南方都市报》于2003年4月25日率先报道了在广州打工的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收容”和殴打致死的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在媒体的舆论谴责和敦促下,孙志刚案得到迅速查清,23名涉案人员受到惩处,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该案引起了民间学者对中国收容制度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强烈质疑,向全国人大发出呼吁。最终,实施多年的“收容遣送办法”事实上被国务院撤销,代之以对流浪人的救助法规。新闻媒体的舆论威力,促进了国家法制的进步。

  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维权行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互联网上《天涯杂谈》上发表的《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文章,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仅仅6天点击率便超过58万,回帖高达3000多篇。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中央领导人迅速采取了措施加以解决。另一个“华南虎照事件”,针对陕西省林业厅发布“陕西镇坪发现华南虎”的“新闻”和网上公布的“华南虎照片”,网民对“虎照”群起质疑,自发调查、甄别,提供假照片来自原始国画的凭证,最后问责当地政府处理此事的诚信和公信力,迫使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公布真相,并向全国公众道歉,最终交付司法审判,给予法律制裁。这显示了网络舆论对政府的监督威力。

  也有不良媒体为了产生轰动效应,或追求商业利益,或受政府控制,受社会强势群体操纵,而炒作新闻,粉饰太平,遮盖或夸大事实,传播或制造谣言,其破坏性权力也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金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导致3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负责人和金矿矿主为隐瞒真相,分别对采访事故的一些新闻单位记者送了现金和金元宝,作为“封口费”,包括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新闻记者因而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

  媒体权力如果与金钱相结合,造成有偿新闻,必然失去了公正立场,操弄舆论,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问题泛滥。媒体权力因失去公信力而被严重削弱,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媒体权力如果同不良的政治结合,其负面影响力更具破坏性。如2008年4月间发生在中国西藏的“藏独”分子暴乱,西方媒体作了不实的、甚至有意歪曲的报道﹙如将发生在尼泊尔的加德满都的警察捕人图片转嫁到中国西藏拉萨市;电视新闻网CNN的评论员杰克·卡弗蒂公然咒骂中国人是“暴徒和凶手”;以及干扰奥运圣火传递、传扬把奥运与政治挂钩的舆论等等﹚,引起中国网民和全球华人的极大愤慨,群起抵制。俄罗斯的通讯社为此发文批评西方媒体妄图借“藏独”和“圣火”事件搞“信息恐怖主义”,以维系其霸权④。2008年3月在加拉加斯曾举行“反对媒体恐怖主义拉美会议”,号召面对西方散布谎言、挑拨离间的媒体攻势,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揭示真相”⑤。

  二、新闻媒体权力的性质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是权利还是权力?有的学者鉴于它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认定它的监督权只是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非权力。更多的人们称之为“媒体权力”,即公认其为权力;但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呢,还不是很清楚。

  ﹙一﹚权利与权力的交融

  有的学者认为,“任何新闻媒体本身都不具备与拥有行使强制力的能力,从而何谈其权力呢?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新闻媒介乃是一种‘公共权利’的代表,也就是这种‘公共权利’必须与之承担的‘公共义务’对等,由‘公共义务’制约着‘公共权利’。”[1]诚然,新闻媒体如果是作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凭借和存在的价值所在。

  这些权利的实现,固然要求新闻媒体自身善于依法运用它来给读者和听众提供多、快、好和真实的信息,传播适应时代要求和社会民众心愿的政治和思想文化产品。由于权利本身不具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这些权利的行使须依仗国家权力的支持,诸如:其新闻自由、批评自由能得到法律保障;其基于知情权而衍生的采访权、调查权等等能得到政府的合作;特别是有司法机关作为其后盾———媒体披露的违法犯罪事实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介入,立案处理;媒体的正当活动受到非法干预时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确不直接拥有对相对人的国家强制力,即没有国家权力,只有权利。

  但是,不拥有国家权力并不意味着它根本没有任何权力。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社会权力。上述通过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正面介入,固然可以使其权利转化为国家权力;更直接的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了社会主体的意志,集中地代表广大公民行使公民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等﹚,这相当于将无数公民的权利集于媒体一身,集体化行使,并以媒体特有的公开性、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性、社会动员性以及形象性生动性等等优势,发挥作用,比之公民单个地行使权利,其影响力、支配力和社会强制力要大得多。有时通过媒体还可以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这时,集体权利就转化为集体权力,即舆论的压力、威力,从而形成有别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所向披靡。国家权力有时也不得不甘拜下风。可见,新闻媒体拥有的公民权﹙权利﹚,也可转化为社会权力。媒体成为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的合金。也正是基于此,媒体才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我认为确切的提法是:媒体权力是区别于国家权力的“第二类权力”———社会权力。

  ﹙二﹚新闻媒体拥有的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是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下,社会主体拥有自己的社会资源和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形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⑥。早在1878年,英国政治家伯克就将报纸称为“第四种权力”。他是指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媒体仍属于官方所有或控制时,它属于国家权力范畴。它是半官半民的组织,或是具有国家权力职能的社会组织。当着媒体已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成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以及执政党控制之外的权力,它就完全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所以确切的说法应当把媒体的舆论权力归入“第二类权力”,即社会权力范畴。

  新闻记者享有所谓“无冕之王”的美誉。“无冕”是没有官方的头衔和色彩,即非国家权力;其称为“王”,非国王,而是社会、民意之王,拥有巨大的社会权威和社会权力。所以新闻媒体可以说是“无冕”的社会权力之“王”。

  媒体的社会权力体现在:

  1.作为非政府组织主体身份的新闻媒体,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社会组织,它不应是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直接为官方所有,体现官方意志的发言人;或徒有社会组织名义,而实际上是官方的代言人或御用工具。像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所谓“两报一刊”⑦,完全沦为“四人帮”法西斯政治文化专制的工具,其言论相当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法律或胜过之,因而不只是受国家权力控制,而且本身即直接掌握国家权力,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2.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凭借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即马克思所指出的公民“参与国家、参与政治”的政治权利,它是有别于个人的“私权利”的“公权利”。由于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其监督权是一种集体权利,具有强大的舆论威力,因而又往往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权力。社会权力凭借的社会资源主要是社会软实力:言论自由、批评建议等民主监督权利;其新闻背后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真相的揭示;国家法治与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持;思想文化真理的公认;……等等。

  3.它虽然通常也需要仰仗国家权力的支持,没有直接的国家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能直接动用国家机器的硬实力去强制推行其意志。但它拥有的社会权力具有社会强制力,即以舆论资源去影响、支配、迫使相对人服膺其所代表的人民大众的意志,或进行社会动员。

  三、新闻自由的意义与作用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包括视听传播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它是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公民享有这些基本自由权利,而在新闻媒体领域,它所表现的权利更具体化和细化。同时,由于它所起的舆论监督或舆论干预﹙正面或负面的﹚作用,可以使权利转化为具有很大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权力。

  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不论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都如此。因而新闻自由既要求得到民主社会的政治和法律保障,也要遵循对这些自由的法律限制,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西方民主社会中,对新闻自由常以“独立而开放的意见市场”一语来概括其特性。这是因为自由与独立是新闻媒体存在的价值的先决条件。而在专制国家中,新闻媒体主要是为某个特权阶级、统治者、政党或特定利益集团服务,并受其控制。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自由。或者说,只有代表权力者说话的自由,或只赋予统治者操纵新闻舆论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的重要意义与作用新闻自由既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实现这些自由和权利的重要途径和工具。新闻媒体一方面充当公众的耳目和喉舌,使公众了解各种信息,从国情、社情、民情和世情﹙世界大事﹚,从政府的活动到商业的情报和公众物质文化生活以及科学动态等等,加以及时公开发布和传播,又将民情、民意乃至民怨、国际舆情通过媒体给以真实的反映和表达;另一方面则主要是作为人民对政府和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武器,成为政府的镜鉴。

  美国在上世纪初的时候,经济快速发展,出现垄断现象、腐败现象、社会治安乱象、贫富差距拉大等等现象。那时,恰恰是一批新闻记者揭露这种种社会现象,媒体展开“扒粪运动”,推动美国政府解决问题。西奥多·罗斯福和伍德罗·威尔逊两任总统发动“进步运动”,向垄断开战,扩大公民参政,出台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提供社会公共品,从而拯救了美国。

  正如《亚洲周刊》在一篇文章中援引美国的本杰明·富兰克林说的:“没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智慧;没有言论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公众自由。”⑧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的前提,是新闻媒体生存权之所系。联合国大会早在1946年就宣布说:“新闻自由当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的一切自由的关键。”可以说,新闻自由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现代民主国家,公民言论能够充分自由表达的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十分赞赏和推崇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而且认为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⑨。可是掌握政权以后却往往讳言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而强调统一思想,“舆论一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未明文确认新闻自由。但按法理,可以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明示权利推定出新闻自由的默示权利⑩。

  但是,中国有些党政部门对新闻自由还存在误解乃至恐惧,以为这种自由会导致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泛滥,无法控制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旋律”的主导地位。传媒往往不敢触及社会“敏感”问题。有的党政部门甚至越权擅自封杀网络、查禁书籍、关闭报刊、撤换主编等等,实行新闻封锁和舆论一律。目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以个人意见随意封杀媒体的现象,与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刻不容缓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很不相称。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对外贸易方面已对外大大开放了,但对内的舆论开放,还远不适应时代的需要。有些部门和地方的官员仍然固守某些过时的传统观念与“舆论导向”原则,压制新闻媒体正当地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和社会真实生活和某些突发事件的真相,严加新闻封锁,遇有触犯者则或对媒体加以封杀,或对编辑和记者及作者进行惩罚,直到诬陷加罪,拘捕判刑。一些地方官员和企业老板为隐瞒重大责任事故﹙如矿难﹚,围堵、禁止记者报道消息,甚至动用公检法机关乃至流氓打手对记者施加迫害。这些都是违反宪法确认的言论自由原则和侵犯公民权的,也十分不利于对贪腐的官员和权贵资产者的监督。2003年的“非典”疫病流行前期,一些政府官员又使出信息封锁的故技,隐瞒疫情,真实信息得不到及时披露,为谣言的误导制造了肥沃土壤,导致病毒散播,海内外大为恐慌,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才被迫改弦更张,挽救了危局。

  2008年的四川大地震爆发之初,吸取过去的教训,中国的媒体自发地敞开报道了严重灾难撼天动地的惨景和信息,表现了罕见的透明度,从政府的公告、主流媒体的主动介入、到老百姓的手机和电邮等各个渠道发出来的信息,极大地震撼了13亿中国人和世界华人以及全球人士,对人心的凝聚,社会的广泛动员,以及抵制谣言,起到了巨大的正面作用。对比1976年唐山大地震时,中国的媒体全部只能用新华社充满了政治术语的统发搞,对大震造成死亡24万人的损失,讳莫于深。为了面子,拒绝外援,不许外人来华协助,甚至也不让外国提供搜救犬,有的官员竟然说:“难道用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人民不如外国的一条狗!”其漠视生命,冥顽不灵,令人发指!而这次四川地震所展现的新闻开放度,在国际上也赢得巨大的赞扬和同情,大大改变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看法。值得关注的是,今后我国政府能否以这次媒体开放所显示的正面效果为契机,将新闻自由加以制度化和常态化,从而为政府的良治奠定社会基础。

  对新闻自由的尊重,就是对人权和公民权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民主化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的重视。由于现代新闻媒体多样化,从有字有画的报刊,有声有色的电视广播,到电脑的互联网,渗入每个家庭和每个角落,而且可以将此刻正在发生和进行过程的国内外突发事件立时地、可以说是“零距离”地传播到全世界公众面前。而互联网上的博客、微博、聊天室、新闻评论等等更是电子化的“民主墙”,只要不逾越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底线,谁都可以自由地在上面发表意见和信息。这些媒体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极大,因而其所形成的舆论威力也十分巨大。中国一些不法官僚有句格言是“不怕上告,就怕上报”﹙报纸和电视﹚。政府要想搞新闻封锁和文化专制,实行“舆论一律”,加以控制,不仅政治上可能起反面效果,而且技术上也有很大难度。我国文革时期在“四人帮”的严密操纵控制下,扼杀新闻自由,造成全民“新闻饥荒”的局面,在改革开放后是不能也难以重演了。当今各民主国家实行政务公开和开放舆论,尊重公民和媒体的新闻自由,已是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

  根据传播学,媒体除了直接报道、传播自己所获得的真实信息外,还可以成为把分散的公众连接起来的纽带,成为公民的公权利与政府的公权力的沟通协商渠道,从而充当公民的代言人,开展“公共新闻”运动,推动公众意见的理性表达。

  “公共新闻”﹙public journalism﹚,又称“公民新闻”﹙civic journalism﹚,是美国新闻学界在1990年前后提出的一个概念。它倡导新闻媒体“介入”报道客体,主张记者到社会公众中去发动和组织讨论,进行民意测验,建构公共论坛,力图通过与公众的互动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近年来,由于普通公众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主动地加入到传播活动中,“公共新闻”活动已开始由媒体发动公众讨论、寻求公共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模式,转入到公众通过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观点、形成舆论、进而影响媒体、影响政府公共事务决策这一新阶段。这是公众直接参与新闻活动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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